有近半世紀曆史的老字號海上餐廳“珍寶海鮮舫”今年六月駛離香港到東(dong) 南亞(ya) 維修,不少市民到場送別表達不舍之情,但該船卻在南海西沙群島四周水域翻覆並沉進海底。建輝船廠本周一進稟高等法院,揭露“珍寶海鮮舫”與(yu) 屬同一團體(ti) 的“太白海鮮舫”早在事故發生前,以4港元賤賣旗下共4艘船予船廠繼續營運,但“珍寶”及“太白”卻要向船廠支付540萬(wan) 港元船舶處理費,並於(yu) 7月底進行交收,但沉船事故發生於(yu) 6月下旬,國際物流,“珍寶”便單方麵往信自動終止合約,至今仍未交出四艘船。船廠現要求法庭下令珍寶及太白須繼續履行合約,在香港仔避風塘交出4艘船,並支付餘(yu) 下480萬(wan) 港元船舶處理費,以及作出賠償(chang) 。
協助辦理證實及轉名
根據資料顯示,水上食肆“珍寶海鮮舫”1971年在香港建成,體(ti) 形相當於(yu) 1座近9層高的樓房。“珍寶海鮮舫”前年3月停業(ye) 後一直未能找到適合的第三方機構營運,團體(ti) 表示曾與(yu) 多家機構商討捐贈,但各方考慮經營本錢高昂而卻步。
原告在今年6月1日得知“珍寶海鮮舫”翻覆沉海,原告仍往信被告表示願意繼續履行合約,但被告於(yu) 7月27日往信原告指合約會(hui) 自動終止。原告指被告違約,未能在交付前將“珍寶海鮮舫”維持於(yu) 安全係泊狀態,導致船舶被沉沒,亦沒有按合約要求在香港仔避風塘交出四艘船。
原告為(wei) 建輝船廠有限公司,被告依次為(wei) 經營太白海鮮舫的太白海鮮舫有限公司,以及經營珍寶海鮮舫的香港仔飲食企業(ye) 有限公司。
原告在進稟狀指,原告與(yu) 被告在今年五月十九日簽約,原告以四港元買(mai) 下包括“珍寶海鮮舫”及“太白海鮮舫”共四艘船,原告便須協助被告,辦理四艘船的擁有權證實書(shu) 及飲食牌照的轉名申請,被告則須向原告支付五百四十萬(wan) 港元作為(wei) 處理費用。合約列明交船地點訂為(wei) 香港仔避風塘,被告須確認船舶處於(yu) 安全留置中及不存在任何抵押及貸款。
惟原須在今年7月31日前交出船舶予建輝船廠的“珍寶海鮮舫”,今年6月14日卻被拖離香港仔避風塘,送往東(dong) 南亞(ya) 維修,但香港仔飲食團體(ti) 在6月20日深夜發表聲明指“珍寶海鮮舫”在拖行途中“遇上風浪,船身進水開始傾(qing) 側(ce) ”,國際物流,在西沙群島四周水域“全麵進水翻轉”,但沒有造成任何職員傷(shang) 亡。據悉,海南海事局已基本完成擱置於(yu) 海底礁盤上“珍寶海鮮舫”殘骸的打撈工作,而“太白海鮮舫”的閑置船隻答應書(shu) 早前已獲批。
原告指,被告在今年5月20日支付了訂金60萬(wan) 港元,被告另須在7月31日前交出4艘船,餘(yu) 下480萬(wan) 港元則會(hui) 在每艘船轉名完成當日分4次支付,即被告交出每艘船予原告時,須向原告支付120萬(wan) 港元。合約亦訂明如被告因任何自身原因而無法交付任何船舶,原告有權按照未交付船舶數目的比例往沒收已付訂金。原告原於(yu) 今年5月“一次過”支付4港元予被告,但被告隻就“珍寶海鮮舫”收了原告1港元,表明另外3港元應在珍寶海鮮舫交易完成後才處理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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