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不公平”對待分包商,大宇造船遭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hui) (KFTC)罰款153億(yi) 韓元(約合1380萬(wan) 美元)。
“由於(yu) 這種做法,分包商不得不在沒有完全了解工作具體(ti) 內(nei) 收留和價(jia) 格的情況下開工。他們(men) 被迫處於(yu) 不利地位,除了接受單方麵決(jue) 定的價(jia) 格以外別無選擇。”
2018年,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hui) 再次指控大宇造船利用分包商的弱勢地位、濫用自身職權,在分包商開工之前沒有遞送合同文件,並單方麵下調分包商的預設合同價(jia) 格,因此對大宇造船處以108億(yi) 韓元的罰款。
然而,分包商別無選擇,隻能接受大宇造船提出的價(jia) 格,由於(yu) 大宇造船在建造工作開始前沒有提供合同以供簽署——這在韓國造船業(ye) 是一種常見做法。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hui) 的罰款還包括大宇造船在2016年至2019年間任意取消194家分包商的111150份訂單的處罰,大宇造船在取消訂單的同時不承擔任何對分包商造成財務影響的責任。這些分包商為(wei) 大宇造船的船舶和海工裝備提供鐵質部件和管道,由於(yu) 這些部件和管道通常是按照造船商建議的規格製造的,因此很難賣給其他買(mai) 家。
根據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hui) 的說法,空運報價(jia) 海運價(jia) 格,從(cong) 2016年到2019年間,大宇造船單方麵為(wei) 1471筆交易製定了低於(yu) 生產(chan) 本錢的合同價(jia) 格。所涉及的91家分包商都是外包公司,這些公司將其勞動力派遣到大宇造船的船舶或海工裝備施工現場。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hui) 稱,大宇造船以設計變更或者托運人要求為(wei) 由取消或更改訂單。分包商可以通過一個(ge) 在線係統接受或拒盡,但對於(yu) 會(hui) 造成的損失卻沒有任何討論。另外,該在線係統的格式也缺少一個(ge) 大宇造船可以具體(ti) 說明其決(jue) 定的方框,這往往使得分包商沒有任何選擇,隻能在不知道原因的情況下接受大宇造船的決(jue) 定。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hui) 調查發現,在2015年至2019年間,大宇造船有16681次沒有在開工之前簽發合同。所有這些工作合同涉及186家分包商,但大宇造船隻在開工之後才同意包含付款和具體(ti) 說明的合同,分包商不得不接受由大宇造船確定的價(jia) 格,由於(yu) 他們(men) 無法談判。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hui) 稱,鐵路運輸 上海空運,大宇造船在與(yu) 分包商的交易中濫用職權,強迫分包商接受低於(yu) 人工本錢的低合同價(jia) 格,違反了分包公平交易法(Fair Transactions in Subcontracting Act)。除了罰款153億(yi) 韓元之外,公平交易委員會(hui) 還將大宇造船的違法行為(wei) 提起訴訟。
所有這1471筆交易都涉及正在進行的項目的修改或維修,主要是應船東(dong) 要求而進行的。對於(yu) 每一份合同,大宇造船負責項目的團隊都會(hui) 提交計劃,明確工時。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hui) 指出,大宇造船的預算部分有意將這些提交的工時削減到低於(yu) 實際所需勞動力本錢的水平。在這1471筆交易中,實際投進時間為(wei) 249430小時,但隻有68625小時得到確認。這造成大宇造船實際支付的價(jia) 格和分包商勞動力本錢相差達12億(yi) 韓元(約合100萬(wan) 美元)。
據了解,大宇造船過往曾數次因涉嫌“不公平”對待分包商而遭到罰款。2013年,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hui) 曾經對大宇造船處以267億(yi) 韓元的罰款,原因是大宇造船單方麵削減與(yu) 89家小型分包商的交易價(jia) 格,涉及裝配、塗裝和其他與(yu) 建造船舶有關(guan) 的工作。不過,韓國最高法院在2017年12月裁定大宇造船勝訴,大宇造船終極完全收回了這筆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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