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10月18日 ,廈門海關(guan) 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東(dong) 渡海關(guan) 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東(dong) 渡法製罰字(一般)〔2019〕0192號》。福建伊斯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申報不實被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東(dong) 渡海關(guan)
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東(dong) 渡法製罰字(一般)〔2019〕0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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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4日,當事人委托廈門市吉運供應鏈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guan) 申報出口一批貨物, 報關(guan) 單號371120190110005517,申報境內(nei) 貨源地為(wei) 泉州,其中01項申報品名:紅色外殼,申報總價(jia) :15000美元;02項申報品名:透明外殼蓋,申報總價(jia) :15000美元;03項申報品名:橡膠密封圈,申報總價(jia) :14000美元;04項申報品名:充電器,申報總價(jia) :13600美元;05項申報品名:天線,申報總價(jia) :36300美元;06項申報品名:支撐紙盒,申報總價(jia) :24000美元;07項申報品名:紙箱,申報總價(jia) :17500美元;08項申報品名:透明板,申報總價(jia) :22200美元。經查,上述01-08項貨物實際幣製為(wei) 人民幣,境內(nei) 貨源地為(wei) 漳州,當事人上述幣製申報不實行為(wei) 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境內(nei) 貨源地申報不實行為(wei) 影響海關(guan) 統計準確性。
以上行為(wei) 有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當事人情況說明、出口未退稅證明、查問筆錄、企業(ye) 營業(ye) 執照複印件等為(wei) 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決(jue) 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萬(wan) 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jue) 定書(shu) 送達之日起15日內(ne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jue) 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jue) 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jue) 定書(shu) 送達之日起60日內(nei) 向廈門海關(guan)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jue) 定書(shu) 送達之日起 6 個(ge) 月內(nei) ,馬雲(yun) 物流 ,直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廢棄物物流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jue) 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guan) 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jia) 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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