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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口國際快遞-遵守IMO限硫令時要謹慎注意法律風險

 海運新聞     |      2019-12-13 02:05

即將於(yu) 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國際海事組織(“IMO”)低硫油限令,預計可能會(hui) 引發在船東(dong) 、承租人和船用燃料供應商之間由於(yu) 供應和使用低硫油而產(chan) 生大量的爭(zheng) 議和糾紛。英國希德律師行香港辦公室法務總監兼國際航運公會(hui) 中國辦事處首席代表劉洋律師表示,在準備迎接限硫令“靴子落地”之時,航運業(ye) 對在實際操作和合同風險中麵臨(lin) 的挑戰感到擔憂。

作為(wei) 船東(dong) 和船舶營運人,當然有責任遵守新的燃油含硫量規定,而他們(men) 所營運的船舶將會(hui) 是各國海事監管當局依據MARPOL(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強製執行該項新規的目標。如果船舶沒有安裝洗滌器,那麽(me) 船東(dong) 為(wei) 了確保合規,則可能麵對很多現實且複雜的技術性問題,例如合規燃料油的供應是否足夠、如何進行油艙及各類管道的清洗,如何隔離不同等級的燃油,以及如何進行燃油相容性測試等問題。

在合同履行方麵,船東(dong) 往往希望通過期租合同條款的約定,將供應合規燃油的責任轉嫁給承租人。但可以預料,如果在燃油供應之後,發現硫含量略高於(yu) 0.50%這一IMO設定的絕對限額,那麽(me) 勢必會(hui) 引發租約項下的爭(zheng) 議,繼而也會(hui) 引發承租人和燃油供應商在之間的糾紛。

目前,尚沒有一個(ge) 海事監督機構對輕微違反硫量上限的情況作出任何規定或提出任何指導意見。每個(ge) 國家的海事監管機構都能夠製定並執行自己的規定,這將導致對相關(guan) 違規行為(wei) 的處罰參差不齊。

劉洋律師強調,對2020年1月1日之後履行的租船合約相關(guan) 條款進行謹慎草擬和審視是極為(wei) 重要的。他表示:“針對低硫油合規而引發的租約或燃油供應合同爭(zheng) 議,預計將會(hui) 給全球海事律師帶來一場‘完美風暴’”。

例如,當承租人明明合理謹慎地訂購了認為(wei) 合規的燃油,但經過測試卻發現硫含量僅(jin) 僅(jin) 略高於(yu) 0.50%上限,那麽(me) 在這種情況下到底是誰來承擔由於(yu) 燃油不合規而導致的責任呢?

"作為(wei) 海事律師都清楚,燃油質量爭(zheng) 議通常是在船東(dong) 和期租承租人,以及期租承租人作為(wei) 訂購方和燃油供應商之間出現。此類爭(zheng) 議的核心爭(zheng) 議往往是,不合規燃油到底是由於(yu) 供應的燃油本身質量有問題,還是由於(yu) 供應到船上之後,由於(yu) 船舶操作本身導致的燃油不合規。”

顯然,限硫令給這一爭(zheng) 議又添加了一層複雜性。劉洋律師舉(ju) 例說,“如果海事監管機構決(jue) 定船舶必須卸載不合規燃油,那麽(me) 誰應該承擔卸載及處理不合規燃油的費用?可以預料,船東(dong) 、承租人和燃油供應商將會(hui) 更加關(guan) 注燃油在供應至船上之後的處理情況,例如之前含高硫燃油殘留物的油箱和油管是如何清洗的,日用燃油係統的吹掃工作是如何進行的等等。此外,MARPOL樣本與(yu) 商業(ye) 樣品之間的潛在差距問題也將更加突出。船東(dong) 將因MARPOL樣本不合規而被罰款。但與(yu) 此同時,合約糾紛則可能更側(ce) 重於(yu) 商業(ye) 樣本是否合規,並圍繞適用的誤差幅度進行爭(zheng) 論,因為(wei) 承租人和燃油供應商則會(hui) 試圖證明他們(men) 供應的燃油符合相關(guan) 標準。”

劉洋律師強烈建議,期租合約和燃油供應合同應包含措辭謹慎的條款,以對燃油規格、取樣方式,以及由於(yu) 進行檢驗和對不合規燃油進行卸載所花費的時間等問題,進行明確規定。

劉洋律師總結說,“自從(cong) IMO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hui) 第70次會(hui) 議在2016年10月正式出台全球限硫令開始,全球航運業(ye) 已經為(wei) 迎接這一天的到來做了大量準備工作。但是,在遠離主要燃油供應樞紐的合規燃料是否可以充足供應市場需求,以及如何實施低硫油上限等方麵,還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雖然很多風險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和船上程序進行管控,但一旦發生糾紛,這些風險將會(hui) 更加複雜。”
 

深圳出口國際快遞-遵守IMO限硫令時要謹慎注意法律風險


希德律師行香港辦公室法務總監劉洋

劉洋律師是國際航運公會(hui) 中國辦事處首席代表,同時擁有英格蘭(lan) 及威爾士和中國執業(ye) 資格,主要執業(ye) 領域是商事與(yu) 航運訴訟和仲裁業(ye) 務。他在處理國際商業(ye) 和海事爭(zheng) 議方麵具有豐(feng) 富經驗,主要包括國際貨物買(mai) 賣和貿易以及大宗商品、海上貨物運輸、能源和離岸工程、合資公司、國際投資(特別是涉及“一帶一路”項目)等領域。 

劉洋是英國特許仲裁員協會(hui) 會(hui) 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名單仲裁員、倫(lun) 敦海事仲裁員協會(hui) 支持會(hui) 員以及香港海事仲裁協會(hui) 會(hui) 員。他還是國際爭(zheng) 議解決(jue) 及風險管理協會(hui) 的仲裁專(zhuan) 家以及國際認可調解員。從(cong) 2018年,劉洋開始接受仲裁員委任,並被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多次指定為(wei) 仲裁員(包括獨任仲裁員)。

劉洋是上海海事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客座教授,並且是香港大學專(zhuan) 業(ye) 進修學院的兼職講師。他是英國著名航運法律通訊《勞氏航運和貿易法》的定期撰稿人,還是英國仲裁法律通訊《仲裁法月刊》的特約撰稿人。此外,劉洋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河南省委員會(hui) 委員,香港特區航空發展與(yu) 第三跑道係統谘詢委員會(hui) 委員,以及香港特區海運港口局增補委員。

劉洋先後入選《勞氏日報》2019年度“全球十大海事律師”及“全球航運界百名最有影響力”榜單,《航運界》2018年度“最受航運界關(guan) 注的100位中國人”榜單,《勞氏日報》2017年度“全球五大新生代航運領袖”。2015年,他榮膺香港首屆“十大傑出新香港青年”稱號。

英國希德律師行簡介

希德律師行(Hill Dickinson)於(yu) 1810年在英國利物浦成立,主力提供與(yu) 航運、保險、貿易、能源和投資等相關(guan) 的法律服務。該行現已成長為(wei) 一間擁有一千多名成員的國際律師行,為(wei) 不同行業(ye) 的客戶提供全麵的服務。

航運和貿易法是希德律師行的重要業(ye) 務。通過在香港、倫(lun) 敦、比雷埃夫斯、新加坡、摩納哥、利物浦、曼徹斯特及利茲(zi) 的辦公室之間的全球網絡,該行能夠全麵地處理國際航運和貿易業(ye) 務。

希德律師行香港辦公室為(wei) 航運、貿易及保險客戶提供的全方位的商業(ye) 法律服務。該行香港辦公室能夠就英國、香港和中國內(nei) 地法律提供法律意見並處理包括訴訟和仲裁在內(nei) 的合約爭(zheng) 議,亦經常為(wei) 客戶處理涉及船舶買(mai) 賣、船舶建造和船舶融資等商業(ye) 交易事宜,並參與(yu) 商業(ye) 合約的草擬工作。

來源:航運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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