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 3月1日"高硫油限運令"馬上到, 船舶踩上"紅線"怎麽(me) 辦?
2020年02月20日 10時 海事服務網CNSS
國際海事組織IMO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禁止船舶攜帶硫含量高於(yu) 0.5%的燃料油,除非該船舶已經安裝的脫硫塔裝置,或是高硫燃油是作為(wei) 船舶的運輸貨物。
這一規定,可能導致接下來會(hui) 出現一些違規做法(實際上已經開始出現),例如某些船舶故意在新加坡錨地OPL錨泊,以相對較低的價(jia) 格將不合格的高硫燃料出售給其他船舶。而這些買(mai) 入高硫油的船舶,則會(hui) 將高硫油轉手出售謀利或運輸到其他地方處理。
由於(yu) 這種高硫油使用受限而價(jia) 格大跌,這會(hui) 使得一些船舶冒險繼續燃燒高硫油,進而可能會(hui) 因此建立一個(ge) 非法的高硫油交易二級市場。一些船舶經營人可能會(hui) 低估買(mai) 入這種高硫油,然後在船舶航行至公海的途中燃燒使用,以希望不被發現。
這些針對高硫油交易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wei) ,我們(men) 暫且不談,那麽(me) 船舶一旦因為(wei) 各種原因,船上載有了燃燒的高硫油該怎麽(me) 處置呢?如何將成本損失降到最低?
實際在2019年5月21日通過的MEPC.1/ Circ.881的附件中,有關(guan) 於(yu) 港口國應對船舶載有不合格燃油的措施指南。我們(men) 來看下:
《關(guan) 於(yu) 港口國應對船舶載有不合格燃油的措施指南》
GUIDANCEFOR PORT STATE CONTROL ON CONTINGENCY MEASURES FOR ADDRESSINGNON-COMPLIANT FUEL OIL
如果燃油不合規,船舶與(yu) 港口國之間應當建立一種通訊機製,並且船舶和港口國應考慮以下應急措施:
1.如果船舶上有其他預定方案,則實施預定方案,以確保船舶符合MARPOL附則VI(MEPC.1/ Circ.878)中硫排放低於(yu) 0.50%的要求;
2.將不合格的燃油轉移到另一艘船上作為(wei) 貨物運輸,或排放到合適的船上或陸地設施;
3.按照港口國可接受的方法管理不合格燃油;
4.其他操作措施,例如修改加油時間表。港口國和船舶應考慮任何安全問題,並避免可能的不適當延誤。
《關(guan) 於(yu) 港口國應對船舶載有不合格燃油的措施指南》明確支持港口國與(yu) 船隻之間的溝通合作,並就如何實施、管理和執行賦予港口國相當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建議船舶經營者最好針對特定港口製定合理可行的船舶實施計劃(SIP)。
然而,即使上述措施都考慮到了,並且最終載有高硫油的船舶業(ye) 成功脫責,但該《指南》卻明確表明該船舶可能遭受的名譽損失風險和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這也是船東(dong) 不願意看到的。所以隨著2020年3月1日的馬上到來,如果船舶未安裝洗滌塔,建議船東(dong) 盡早做好高硫油的處置工作。
來源:海事服務網CN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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