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定船員為“關鍵職員”
自往年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以來,如何在疫情肆虐的情況下保護船員權益一直是業界關注的焦點。2020年10月1日至26日,國際運輸工人聯合會(ITF)和國際航運公會(ICS)對《2006海事勞工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履約情況進行研究發現,在疫情期間,所有批約國均沒有有效履行大部分公約條款,尤其是在成員國間合作、醫療服務保障和船員遣返方麵,這在極大程度上損害了海員本應享有的權利。此外,海員長期在疲憊狀態下工作和身心健康方麵存在的題目還可能導致嚴重的海上事故。據ITF統計顯示,目前大約有40萬海員滯留在船無法回家休息,或者不能夠順利上船工作。
後疫情時代,國際海事組織、航運相關(guan) 行業(ye) 組織、班輪公司等相關(guan) 企業(ye) 和機構推出一係列新的舉(ju) 措,探索和應用履約新模式。
聯合國大會通過了A/RES/75/17決議,以解決在疫情期間海員麵臨的挑戰,呼籲國際合作以支持全球供給鏈。國際
勞工組織主管部分通過GB.340/Resolution (Rev.2) 決議來解決疫情期間
海事勞工題目。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通過MSC.473(ES.2) 決議,以便促進海員在疫情期間換班、醫療救治以及跨境旅行,敦促成員國指定船員作為“關鍵職員”,以便船員登離輪、上岸休假以及在必要的時候上岸進行醫療救治。假如海員不能夠正常跨越邊境,船方很難符合公約的有關要求。
IMO於2月16日將2021年的世界海事主題確定為“海員:航運業未來的核心”,並將2021年作為“海員行動年”,首次誇大2021年的世界海事主題將貫串全年,同時顯示了IMO為全球海員高調發聲站台的決心。IMO發布的通函顯示,截至2月5日,已有55個成員國和2個聯席會員國指定海員為“關鍵工作職員”。
5、簽署《海王星宣言》
6、強化港口國監視(Port State Control, 簡稱PSC)的關鍵作用
此外,由於各國港口當局在短期內不中斷變更防疫要求,這導致一方麵,船方固然提前計劃預備在某一港更換海員,卻由於防疫要求的忽然變化而導致船上不能夠及時更換海員,原本應已公休的海員不得不繼續“服役”,持續在船工作,導致“超期”。另一方麵,由於各國防疫政策的變化,有些成員國也不能夠有效履行公約義務。
2、船級社層麵
為了既確保公共衛生安全,又保障船員權利,在國際海事組織享有資訊地位的海上運輸行業,聯合製定了《疫情期間保障船員換班及旅行的議定書建議性框架》(簡稱建議性框架)。國際勞工組織建議各國政府能夠參考該指南,通過有效的措施敦促恢複符合海事勞工公約的相關義務。
日前,ILO發布的《海事勞工及新冠疫情信息說明(3.0)版本》中更新了相關內收留並重點指出,不可抗力不能夠被《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成員國用作不履行公約的“擋箭牌”。部分批約國利用“不可抗力”持續作為勞工公約分歧規作為借口。在疫情爆發前期,不同的船旗國、港口國和勞務輸出國的應對能力不同,可能確實麵臨“不可抗力”的情形,相當程度上不能夠履行公約中明確的義務。但是,迄今為止,疫情已經持續一年有餘,也有足夠的時間在這種特殊的時候形成了一套後疫情
時代的新型
履約方式。“不可抗力”原本是指隻有在不可預見的情況下才能夠被引用,然而,在疫情常態化確當下,履行公約義務困難,或者履約任務繁重等情況並不能作為“不可抗力”。ILO敦促批約國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動,在海事勞工公約框架下盡全力履行批約國的義務,恢複保護海員權利。
ILO發布的《海事勞工及新冠疫情信息說明(3.0)版本》重點誇大了當前形勢下PSC的關鍵作用,呼籲港口國當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海員權益。
近年來一係列新履約
模式和治理
模式的出現,也為後疫情
時代航運發展做了有效探索,相信隨著相關航運機構、業界、組織合作的加深,海員權益回回將得到根本性保障。
返回首頁

措施建議
海事勞工公約第III條中明確了“要消除所有形式的強迫和強製勞動”。ILO表示,由於某些成員國不作為,海員不能回國,他們別無選擇,隻有留在船上,不得不被迫繼續在船工作,這與勞工公約的原則相違反。ILO敦促成員國通過必要的措施,在疫情期間,這也是船員最需要的時候,加強與船員和船東組織的谘詢和溝通,進一步強化國際合作以保障海事勞工公約的有效實施。
1、不可以在後疫情時代援引“不可抗力”
針對疫情可能會對船員正常換班和遣返造成的重大影響,船旗國方麵,巴拿馬、中國香港、新加坡、中國等先後發布臨時性舉措,用政策解決延長海員在船服務時間可能碰到的種種題目;港口國方麵,東京備忘錄於2020年3月12日發布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影響的港口國指南,指南指出因船舶受疫情影響,海員無法正常換班的,在符合6個條件的條件下可接受海員延長在船合同期限。這6個條件中最重要的是海員本人自願延長服務時間,其他條件包括由航運企業向船旗國申請延長海員在船服務時間,及時向目的港港口國當局報告已延長服務期限的信息等。
在疫情勢態最嚴重期間,海員冒著生命風險,在國際貿易運輸第一線工作,保障全球90%以上的貨物運輸,這其中包括食品、藥物和重要的補給。然而,到目前為止他們在不同的國家卻還麵臨著不能夠被遣返,或者不能夠在遣返期間順利下船和旅行的種種困境。
ILO發現,在疫情期間如何保證船員在船體(ti) 麵地工作和生活,跨境鐵路
國際物流,是一個(ge) 檢驗海事勞工公約法律框架是否有效的一個(ge) 很好的時機。此次疫情凸顯了海員在航運和世界經濟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但是遺憾的是,在全球範圍卻沒有給與(yu) 他們(men) 應得的尊重。目前,急切需要所有利益相關(guan) 方關(guan) 注船員事宜,應盡快恢複船員的權利,並吸取在此次疫情的教訓。假如不能解決(jue) 此次疫情中顯現的題目,將會(hui) 影響航運業(ye) 對年輕人才的吸引力。假如國際社會(hui) 不能夠保障船員權利,當前局麵可能會(hui) 被進一步惡化。
後疫情時代,探索和應用履約新模式
3、航運公司層麵
作為應對海員換班危機的最新舉措,1月25日,包括馬士基、中遠海運、達飛、地中海航運等在內的全球主要班輪公司、英國石油(BP)、淡水河穀(Vale)等大型貨主企業,以及BIMCO行業組織等超過300家產業鏈相關企業和機構共同簽署了旨在關注海員福祉的《海王星宣言》。宣言承認海員為“關鍵工作職員”,無論國籍,優先為他們注射新冠疫苗;呼籲航運業和各國政府實施IMO認可的建議性框架;建議船舶運營商和承租人之間加強合作,公然分享信息;倡議航空業與海運業共同努力,確保主要關鍵港和國家間空運順暢。宣傳希看從建立更具彈性的供給鏈的角度,國際物流,是航運業的利益相關者、產業鏈的各合作方以及各國政府,共同在實踐中,實施更行之有效的措施,解決海員換班困難。
全世界有成千上萬的船員疫情期間在船持續工作已超過11個月,也就是超過了公約規定的在船服務最長期限。近一年的與世隔盡的連續海上工作,不能夠與家人團圓,缺少必要的心理調節,導致海員陸續暴露出身體和心理的健康題目,甚至出現一些海員自殺的悲劇。同時,有很多船員即使順利下船,預備回國調養身體,但是卻由於疫情期間,國際旅行存在的種種限製導致他們終極滯留在異國他鄉。
針對疫情防控,各船級社可以加強合作,製定同一的船舶防疫安全指南,簽發同一的具有防疫安全附加標誌的進級證書(目前CCS已經簽發),從檢驗機構層麵認定船舶的防疫治理體係、船舶衛生保障條件等符合相關要求。對於此類船舶工作的船員,建議各國給與船員換班、疫情防控等方麵的優惠待遇。
航運公司應通過航運公會(hui) 的方式,集體(ti) 應對此類大範圍突發事件。通過航運公會(hui) 形成一整套的應對疫情的標準和方案,吸收一些航運公司良好的應對疫情的方法,及時推廣到不同的航運公司以及分散到世界各地的船舶。海員在碰到無法順利回國的情況,也可以首先反饋到航運公會(hui) ,由公會(hui) 分析原因,采取對策,並積累經驗形成一整套的應對措施。航運公會(hui) 也可以推出防疫樣板船,樣板船經過公認權威的衛生檢疫部分認可,可向一些國家推薦替換海員岸上酒店隔離的時間。由此,引導更多的船公司、船舶加進抗疫、防疫隊伍,取得更多國家的認可和承認,才能逐步緩解海員遣返過程中存在的種種困難。
3、製定船員換班建議性文件
後疫情時代海事勞工公約履約新模式
2021年05月08日 10時 中國船檢
疫情期間船員的困境
各國應加強合作,信息共享。作為港口國主管機關應及時將本國防疫政策通報船旗國政府,作為船旗國政府應組成針對疫情處理的部分,加強政府間溝通,建立疫情處理的反饋機製。以此為契機,國際海事組織應建立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協調機製,對接國際衛生組織(WHO),采納國際衛生專業建議,降低未來可能發生的同類世界範圍的重大疫情對國際航運的影響。
為協調同一各成員國的PSC行動,IMO於2020年12月18日召集各PSC備忘錄組織參加疫情期間的第三次PSC行動視頻會議,重點討論了海員權益的保護事項,並分享了世界海事大學關於海員休息時間的研究報告和巴黎備忘錄的疫情期間PSC行動指南,後者的不少內收留均涉及海員權益保護。東京備忘錄也在2020年底緊急成立疫情期間PSC應對工作組,並於2021年3月1日,根據港口國監視委員會第31次會議的決定,通過了關於應對新冠肺炎影響的臨時指南,促進港口國當局在困難的情況下以協調一致的方式保障PSCO的安全和船員權益。相信隨著全球最有影響力的兩個PSC組織先後發布相關行動指南,PSC在保障船員權益方麵的關鍵作用將會更加凸顯。
據悉,ITF和ICS分別收到了幾千份來自海員的訴求信件,這些信件講述了海員目前碰到的真實困境。這些事實都表明懸掛公約批約國旗幟的船舶、船公司正在違反公約條款。主要有三個題目:一是海員在就業協議失效後繼續留在船上工作,並且上岸就醫權利不能夠得到有效保障;二是剝奪了海員本應享有的被正常遣返的權利;三是海員不能夠按時或者不能夠享受年假和岸基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