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表示,抵港人士到達香港的第2天或第12天是由到達當天作第1天起計。例如,海運費,若一名人士在2021年4月1日到達香港,則應於(yu) 2021年4月2日進行指明的第2天檢測,並於(yu) 2021年4月12日進行指明的第12天檢測。
香港特區政府將就《預防及控製疾病(對若幹人士強製檢測)規例》(第599J章)下的強製檢測公告刊憲。根據強製檢測公告,任何年滿6歲或以上,在2021年4月1日或之後經陸路邊境管製站到達香港,並根據《若幹到港人士強製檢疫規例》(第599C章)須進行強製檢疫的人士,以及按“回港易”計劃抵港而獲寬免強製檢疫的人士,海運報價(jia) 國際快遞,均須在到達香港的第2天及第12天進行檢測。
香港特區政府31日公布從(cong) 內(nei) 地及澳門、台灣地區抵港人士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安排,規定所有在2021年4月1日或之後從(cong) 內(nei) 地及澳門、台灣地區抵港人士,同樣需要在抵港時或抵港第2天及第12天接受核酸檢測,以同一相關(guan) 檢測要求。
特區政府表示,港口衛生職員會(hui) 在受限於(yu) 上述檢測規定的人士抵港時,向其派發檢測樣本收集瓶。受檢人士須在到達香港第2天和第12天按指引使用該收集瓶,收集深喉唾液樣本,並於(yu) 當天交回收集瓶作檢測。如有需要,有關(guan) 受檢人士可委托親(qin) 友在121個(ge) 郵政局、47個(ge) 醫院治理局的普通科門診診所或20個(ge) 港鐵站設置的自動派發機索取檢測樣本收集瓶。不需要檢測的人士(即經“回港易”計劃抵港或獲寬免強製檢疫人士)也可選擇於(yu) 抵港第2天及第12天到社區檢測中心進行檢測。受檢人士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短信通知,並在訂明職員要求其提供相關(guan) 檢測的資料時,提供相關(guan) 短信通知以供查核。
此外,經機場抵港並根據《若幹到港人士強製檢疫規例》(第599C章)須進行強製檢疫的人士,除抵港當天接受“檢測待行”外,還須在到達香港後的第12天進行檢測。特區政府會(hui) 相應修改獲寬免強製檢疫人士的寬免條件,將抵港後的檢測納為(wei) 寬免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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