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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國際空運-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修改啦!

 海運新聞     |      2020-04-03 11: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26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jue) 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20年3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修改內(nei) 容與(yu) 原條例相關(guan) 內(nei) 容對比如下:

  一、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wei) :“本條例所稱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船員適任證書(shu) 的人員,包括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

  原內(nei) 容: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船員注冊(ce) 取得船員服務簿的人員,包括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

  二、刪去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改為(wei) 第五條,修改為(wei) :“船員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shu) 。

  “申請船員適任證書(shu)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xi) 、見習(xi) 人員年滿16周歲)且初次申請不超過60周歲;

  “(二)符合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

  “(三)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

  “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船員適任培訓、特殊培訓,具備相應的船員任職資曆,並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申請適任證書(shu) 的,還應當通過船員專(zhuan) 業(ye) 外語考試。”

  原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nei) 容為(wei) :

  第五條 申請船員注冊(ce)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xi) 、見習(xi) 人員年滿16周歲)但不超過60周歲;

  (二)符合船員健康要求;

  (三)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

  申請注冊(ce) 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的,還應當通過船員專(zhuan) 業(ye) 外語考試。

  第六條 申請船員注冊(ce) ,可以由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shu) 麵申請,並附送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船員注冊(ce) 申請之日起10日內(nei) 做出注冊(ce) 或者不予注冊(ce) 的決(jue) 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注冊(ce) ,發給船員服務簿,但是申請人被依法吊銷船員服務簿未滿5年的,不予注冊(ce) 。

  第七條 船員服務簿是船員的職業(ye) 身份證件,應當載明船員的姓名、住所、聯係人、聯係方式以及其他有關(guan) 事項。

  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船員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注銷船員注冊(ce) ,並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喪(sang) 失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銷船員服務簿的;

  (四)本人申請注銷注冊(ce) 的。

  三、第十條改為(wei) 第六條,修改為(wei) :“申請船員適任證書(shu) ,可以向任何有相應船員適任證書(shu) 簽發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shu) 麵申請,並附送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並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任職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發給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shu) 及船員服務簿。”

  原第十條內(nei) 容:

  第十條 申請船員適任證書(shu) ,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shu) 麵申請,並附送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並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任職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發給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shu) 。

  四、第十一條改為(wei) 第七條,修改為(wei) :“船員適任證書(shu) 應當注明船員適任的航區(線)、船舶類別和等級、職務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項。

  “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適任證書(shu) 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

  “船員服務簿應當載明船員的姓名、住所、聯係人、聯係方式、履職情況以及其他有關(guan) 事項。

  “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船員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原第十一條內(nei) 容:

  第十一條 船員適任證書(shu) 應當注明船員適任的航區(線)、船舶類別和等級、職務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項。

  五、第二十二條改為(wei) 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改為(wei) 第五十三條,將其中的“服務資曆和任職表現”修改為(wei) “履職情況”。

  原第五十七條內(nei) 容: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並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shu) 6個(ge) 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shu) 的處罰:

  (一)未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shu) 、文書(shu) 以及有關(guan) 航行資料的;

  (二)未保證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於(yu) 適航、適任狀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或者未保證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員服務簿內(nei) 如實記載船員的服務資曆和任職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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