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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航運代理-歐盟批準5個國家的航運援助計劃, 要發展海員

 海運新聞     |      2019-12-21 03:31

歐盟批準5個(ge) 國家的航運援助計劃, 要發展海員

2019年12月19日 16時 海事服務網

近幾年,全球經濟環境多變,航運業(ye) 仍在複蘇的路上艱難爬坡,在爬坡的同時,還要承受一些負向因素的下拉力,如全球氣候環境、海員短缺等等,全球航運業(ye) 的上行之路可謂步履艱難。

歐洲航運代理-歐盟批準5個(ge) 國家的航運援助計劃, 要發展海員

為(wei) 了促進本國航運業(ye) 發展,全球很多地區都在各顯神通。

近日,歐盟就批準了5個(ge) 國家的航運援助支持計劃,這5個(ge) 國家分別是塞浦路斯、丹麥、愛沙尼亞(ya) 、波蘭(lan) 和瑞典,旨在促進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航運業(ye) 發展,吸引船舶在歐洲注冊(ce) ,在不過度幹預市場公平競爭(zheng) 的前提下提高歐盟航運企業(ye) 的全球競爭(zheng) 力。

歐盟委員會(hui) 通過的這五項單獨的計劃,涉及在愛沙尼亞(ya) 實行噸位稅和海員計劃,在塞浦路斯延長噸位稅和海員計劃,在波蘭(lan) 實行新的海員計劃,延長和延長海員計劃在丹麥,以及在瑞典延長了海員計劃。具體(ti) 如下在愛沙尼亞(ya) 實行噸位稅政策和海員發展計劃;延長塞浦路斯的噸位稅政策和海員發展計劃;在波蘭(lan) 實行新的海員發展計劃;延長丹麥的海員發展計劃;延長瑞典的海員發展計劃。

為(wei) 了解決(jue) 航運公司被迫退出並加入歐盟之外的低稅國家的風險,歐盟委員會(hui) 2004年《海運業(ye) 援助指南》允許其成員國采取措施改善航運公司的財務環境,其中最突出的措施就是噸位稅政策,即航運公司可以根據淨利潤或所經營的船舶噸位申請征稅額,而不是按照正常的公司稅製征稅——這可以降低航運公司所繳納稅款的總體(ti) 水平。

關(guan) 於(yu) 愛沙尼亞(ya) 和塞浦路斯的“噸位稅計劃”,均符合限製噸位稅船隻的規則。此外,關(guan) 於(yu) 對股東(dong) 的股息征稅,愛沙尼亞(ya) 和塞浦路斯的噸位稅製都確保了航運公司的股東(dong) 與(yu) 其他股東(dong) 享有同等待遇。

關(guan) 於(yu) 愛沙尼亞(ya) 、塞浦路斯、波蘭(lan) 、丹麥和瑞典的“海員發展計劃”,這5個(ge) 國家同意對懸掛歐盟或歐洲經濟區(EEA)成員國船旗的船上雇用的海員勞動力成本,例如海員個(ge) 人所得稅和社會(hui) 保障費用,可以部分或全部減少海員的勞動力成本。

歐盟委員會(hui) 最後得出結論,這些計劃將有助於(yu) 提高歐盟航運業(ye) 有關(guan) 部門的競爭(zheng) 力,並鼓勵船舶在歐洲注冊(ce) ,同時也能保持歐洲的環境保護和安全標準,並確保公平競爭(zheng) 的市場環境,這些計劃符合歐盟國家的援助規則。

在適用《海運業(ye) 援助指南》時,歐盟委員會(hui) 要確保整個(ge) 歐盟範圍內(nei) 航運公司的一致性和平等待遇,同時確保任何有利的噸位稅和海員計劃均不違反內(nei) 部市場規則。

同時,歐盟委員會(hui) 特別確保航運公司的稅收優(you) 惠政策不會(hui) 溢出到與(yu) 海運無關(guan) 的其他部門,不歧視其他歐盟或歐洲經濟區國家注冊(ce) 機構,並且援助不得超過海事指南設定的上限。

來源:
海事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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