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標準如下:
申請廣州港口船舶排放控製補貼資金的項目,已獲得的國家、省、市等各級補貼之和不得超過其建設或購置本錢,否則本補貼將相應減少。對於(yu) 享受過市級同類財政資金補貼的項目或者尚未建成驗收的項目,不予補貼。
三、船舶水汙染物接收設施補貼:
對於(yu) 2022年底前按照國家或廣東(dong) 省標準建成1套包含生活垃圾、生活汙水、含油汙水的船舶水汙染物標準化接收設施,空運報價(jia) 海運價(jia) 格,並自建成驗收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向內(nei) 貿航線船舶提供生活垃圾、生活汙水免費接收服務的港口企業(ye) ,給予定額補貼。對於(yu) 響應省市要求、積極先行先建,於(yu) 2022年6月底前建成驗收並提供上述免費接收服務的港口企業(ye) ,適當增加補貼金額。
二、港口清潔能源設備補貼:
該辦法的補貼項目為(wei) 清潔能源動力船舶補貼、港口清潔能源設備補貼、船舶水汙染物接收設施補貼,補貼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與(yu) 電動船相匹配建設的船舶充電樁按照總裝機收留量進行補貼。
以電能為(wei) 動力的新建或改造的廣州籍珠江遊船舶,按照船舶電動總功率及電池收留量綜合進行補貼。具體(ti) 補貼標準為(wei) 電動功率(P)每千瓦補貼0.3萬(wan) 元,電池收留量(W)每千瓦時補貼0.136萬(wan) 元,每艘船舶最高補貼額度不得超過1000萬(wan) 元。
以液化自然氣(LNG)為(wei) 動力的新建或改造的廣州籍船舶,根據《廣東(dong) 省內(nei) 河航運綠色發展示範工程船舶LNG動力改造補貼實施方案》規定的補貼標準,按照省級實際發放補貼金額的60%予以補貼。
對於(yu) 廣州港港區內(nei) 替換更新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釆用液化自然氣(LNG)、電能或氫能等清潔能源的港口企業(ye) ,按照其購置或改造費用的30%予以補貼;每台設備最高補貼額度不得超過15萬(wan) 元。
9月9日,16屆18次市政府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廣州港口船舶排放控製補貼資金實施辦法》(簡稱《辦法》)。根據《辦法》,國際貨運 空運價(jia) 格,廣州將對符合條件的廣州港航企業(ye) 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以促進港航企業(ye) 推廣使用清潔能源,進一步減少港口船舶汙染排放,改善大氣和水環境質量。
補貼對象為(wei) 加進並履行廣州港航綠色公約,在廣州港港區內(nei) 開展清潔能源設備更新改造、建設船舶水汙染物接收設施的港口企業(ye) ,以及新建或改造清潔能源船舶的港航企業(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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