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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機場-《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實施方案》正式發布!

 海運新聞     |      2019-10-28 09:50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hui) 第70屆會(hui) 議決(jue) 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球範圍內(nei) 實施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過0.50% m/m的規定,並出台了相關(guan) 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修正案、導則和通函等。為(wei) 有效實施國際海事組織全球船用燃油硫含量限製的規定,現將《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實施方案》予以公告,請各相關(guan) 單位、船舶和人員遵照執行。

 

  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實施方案

 

  為(wei) 有效實施國際海事組織2020年1月1日起全球船用燃油限硫規定(以下簡稱全球限硫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我國締結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以及《船舶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區實施方案》(交海發〔2018〕168號)的要求,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ti) 要求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和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部署,履行我國締結的國際公約義(yi) 務,充分考慮我國航運發展實際,堅持環保標準不降低、國際國內(nei) 協同推進,保障全球限硫令在我國有效實施,減少船舶大氣汙染物排放,促進綠色航運發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

 

  二、具體(ti) 要求

 

  (一)船舶使用、裝載燃油和替代措施要求。

 

  1.自2020年1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0.50% m/m的燃油(以下簡稱合規燃油)。本方案中的“燃油”,係指為(wei) 了船舶推進或操作而交付船上的用於(yu) 燃燒的油類,包括餾分型燃油和殘渣型燃油。

 

  2.自2020年1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我國內(nei) 河船舶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區的,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0.10% m/m的燃油;自2022年1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我國船舶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區海南水域的,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0.10% m/m的燃油。

 

  3.自2020年3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不得裝載硫含量超過0.50% m/m的自用燃油(以下簡稱不合規燃油)。

 

  4.國際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附則VI第4條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本款第1、2、3項的要求。上述“替代措施”係指船舶使用任何裝置、設備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與(yu) 規定相同或者更好的大氣汙染減排效果的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國船舶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區內(nei) 排放開式廢氣清洗係統洗滌水。

 

  (二)船舶使用和裝載燃油信息報送要求。

 

  5.2020年1月1日起,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無法獲取合規燃油導致船舶使用或者裝載不合規燃油的,下一港為(wei) 國外港口的,應當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向下一港主管機關(guan) 提交《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附件);下一港為(wei) 我國港口的,應當向該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副本應當在船保留36個(ge) 月以備檢查。

 

  6.2020年1月1日起,外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無法獲取合規燃油導致船舶使用或裝載不合規燃油,下一港為(wei) 我國港口的,應當在到達我國管轄水域前向該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

 

  7.2020年1月1日起,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發現加裝燃油的品質不符合《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附則VI第14條或第18條要求的,應當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不合規燃油信息,包括燃油加裝港口、燃油供給單位和燃油檢測報告等相關(guan) 信息。

 

  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定期向國際海事組織報送經確認的船舶《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和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加裝的不合規燃油信息。

 

  (三)船舶裝載不合規燃油處置要求。

 

  9.2020年3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在我國管轄水域違規裝載不合規燃油的,應按照國際海事組織《關(guan) 於(yu) 解決(jue) 不合規燃油緊急措施的港口國監督指南》(MEPC.1/Circ.881),可采取卸載不合規燃油的措施,或者經所在港的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將不合規燃油留存船上並提供不在我國管轄水域使用不合規燃油承諾書(shu) 。

 

  10.國際航行船舶卸載不合規燃油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guan) 作業(ye) 活動汙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nei) 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中有關(guan) 船舶油料供受作業(ye) 的規定,向作業(ye) 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落實安全與(yu) 防汙染措施。

 

  (四)供油單位備案。

 

  11.2019年11月30日前,船舶保稅燃油供給單位(以下簡稱供油單位)應當將在我國港口供應合規燃油的供應能力和聯係方式等信息報送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報國際海事組織;供油單位的供應能力和其他信息有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信息。

 

  12.供油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guan) 作業(ye) 活動汙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和《海事政務服務指南》中的船舶油料供受作業(ye) 單位備案要求,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備案材料;擬在內(nei) 河從(cong) 事船舶保稅燃油供給單位應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五)監督管理。

 

  13.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我局製定的現場監督管理指南對國際航行船舶和供油單位的供油船開展現場檢查;對於(yu) 違反規定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本方案的要求予以處理;對於(yu) 供油單位所供應的燃油超標的,可通報有關(guan) 主管部門並定期向社會(hui) 公開監管信息。

 

  14.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可采取船用燃油取樣化驗的方式開展監督檢查,並按照國際海事組織《提前實施MARPOL附則VI中燃油樣品驗證程序的通知》(MEPC.1/Circ.882)及隨後生效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附則VI修訂案的規定判定船用燃油硫含量是否超標。

 

  15.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提交的《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可視情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wei) 符合的,海事管理機構不應對船舶予以處罰,並按照本方案要求予以處理;經審查認為(wei) 不符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方案要求予以處理。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認真落實。各航運單位要充分認識當前國內(nei) 外船舶大氣汙染防治的嚴(yan) 峻形勢,提前做好全球限硫令實施前的準備工作,認真執行本方案的各項要求,落實企業(ye) 主體(ti) 責任,保障新規的實施效果。各供油單位要積極獲取燃油資源,保障我國港口低硫船用燃油供應能力。

 

  (二)加強監管,注重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將在全球限硫令實施前建立全國統一的船舶燃油報告信息係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到港國際航行船舶以及供油單位的監督檢查,在實施本方案時要充分考慮安全問題,避免對船舶造成不當延誤;要落實《交通運輸部等十三個(ge) 部門關(guan) 於(yu) 加強船用低硫燃油供應保障和聯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建立部門間信息通報機製,監督船舶使用合規燃油。

 

  (三)加強宣傳(chuan) ,強化引導。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傳(chuan) 統媒體(ti) 與(yu) 新媒體(ti) 的方式,宣傳(chuan) 實施全球限硫令的目的意義(yi) 和具體(ti) 要求,加大經驗交流推廣和違法案例警示力度,為(wei) 工作開展營造有利的輿論環境。

 

  附件: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樣本)

 

  文件全文及附件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網站(https://www.msa.gov.cn/)“通知公告”欄目中“危管防汙”類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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