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新版《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簡稱《規定》)正式施行。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局長易繼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新版《規定》在對原有部分內(nei) 容進行修改完善的同時,補充增加了水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等方麵的內(nei) 容,並且主要聚焦企業(ye) 減負、優(you) 化審批層級、便利化辦理、實名製管理、客票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等六個(ge) 方麵。
易繼勇介紹,新版《規定》保持了原《規定》的框架結構,共7章58條,包括總則、水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行為(wei) 、外商投資企業(ye) 和外國籍船舶的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在減輕企業(ye) 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負擔方麵,《規定》明確了“根據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均為(wei) 不需要配備船長、輪機長或者大副、大管輪的船舶,其配備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當具有不低於(yu) 其所管理船舶船員的從(cong) 業(ye) 資曆。”這一規定聚焦僅(jin) 經營管理小型運輸船舶企業(ye) 的專(zhuan) 職海務、機務人員的配備要求,更好地適應了小型船舶的實際情況,減輕了企業(ye) 負擔。
在優(you) 化水路運輸行政審批層級方麵,《規定》明確省際危險品船運輸、沿海省際客船運輸、長江幹線和西江航運幹線水上運輸距離60公裏以上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由交通運輸部實施,其他內(nei) 河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由省級水路運輸主管部門實施。同時,明確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省內(nei) 水路運輸的經營許可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實施,具體(ti) 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jue) 定。上述規定明確了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責任分工,並授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主決(jue) 定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省內(nei) 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具體(ti) 實施部門,以方便企業(ye) 辦理業(ye) 務。
在推進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推廣使用電子化證書(shu) 方麵,《規定》明確提出了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以及《國內(nei) 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ye) 運輸證》等證書(shu) 電子化,加強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有利於(yu) 進一步提高服務效率。同時還明確從(cong) 事國內(nei) 水路運輸的船舶,既可隨船攜帶《船舶營業(ye) 運輸證》,也可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驗信息。
在水路貨物運輸實名製管理方麵,《規定》明確了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托運人身份信息進行查驗,並對涉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謊報瞞報托運危險貨物的進行安全檢查,登記並保存相關(guan) 信息,對存在違法情況的,應拒絕運輸並報告有關(guan) 主管部門。
在水路旅客運輸客票管理方麵,《規定》完善了對客票的要求,鼓勵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開展互聯網售票,促進水路旅客運輸服務更加智慧便捷。為(wei) 落實國家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要求,《規定》將水路旅客運輸優(you) 待服務對象明確為(wei) 軍(jun) 人、人民警察、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學生、老幼病殘孕等旅客,體(ti) 現了對特殊群體(ti) 乘船的人文關(guan) 懷。
在水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要求方麵,《規定》明確並強調水路客運基本服務要求,如國內(nei) 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的告知義(yi) 務(退票、改簽等雙方權利與(yu) 義(yi) 務)、乘務人員、船上服務設施、無障礙設施等要求,這些規定有利於(yu) 提高水路運輸經營者的服務意識,維護旅客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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