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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航空-海盜風險——不可忽視的風險 (上篇)

 物流新聞     |      2020-04-15 20:54

  近期發生於(yu) 西非尼日利亞(ya) 海域的海盜襲擊事件刷屏航運業(ye) ,引發業(ye) 界對海盜風險的關(guan) 注與(yu) 熱議。

  海盜風險

  海盜行為(wei) 的定義(yi)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第101條有如下定義(yi) :“下列行為(wei) 中的任何行為(wei) 構成海盜行為(wei) :

  A. 私人船舶或飛機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為(wei) 私人目的對下列對象所從(cong) 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行為(wei) 或扣押行為(wei) ,或任何掠奪行為(wei) :1)在公海上對另一船舶或飛機,或對另一船舶或飛機上的人或財產(chan) ;2)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外的地方對船舶、飛機、人或財物。

  B. 明知船舶或飛機成為(wei) 海盜船舶或飛機的事實,而自願參加其活動的任何行為(wei) 。

  C. 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A或B項所述行為(wei) 的任何行為(wei) 。”

  2006年9月4日生效的《亞(ya) 洲打擊海盜及武裝搶劫船隻的地區合作協定》 (《協定》)則接受《公約》對“海盜行為(wei) ”的基本定義(yi) ,區別是《協定》排除飛機作為(wei) 海盜犯罪的行為(wei) 客體(ti) ,提出武裝搶劫的概念,即“在締約國對這些行為(wei) 擁有管轄權的地方,為(wei) 私人的目的針對船舶、或人員或財產(chan) 所進行的任何非法的暴力行為(wei) 或扣押行為(wei) 、或任何掠奪行為(wei) ”。對比《公約》和《協定》的定義(yi) ,海盜行為(wei) 與(yu) 武裝搶劫的主要區別是犯罪行為(wei) 的地點不同,海盜行為(wei) 強調在公海上或不屬於(yu) 任何主權國家管轄的海域;武裝搶劫船舶則強調在主權國家有管轄權的地方實施的犯罪行為(wei) 。

  國際海事局則認為(wei) 無論發生在公海還是領海內(nei) ,隻要是在海上發生登臨(lin) 船舶,使用暴力搶劫的行為(wei) ,即為(wei) 海盜行為(wei) ,可見,國際海事局的定義(yi) 更加寬泛。由此可見,無論是《公約》定義(yi) 下的“海盜”行為(wei) ,還是《協定》下的“武裝搶劫”行為(wei) ,都可歸為(wei) 一般意義(yi) 上的海盜行為(wei) 。

  就海上保險而言,參考《公約》和《協定》和國際海事局對海盜行為(wei) 的定義(yi) ,海盜風險可歸納為(wei) 下述行為(wei) :A. 主體(ti) :私人船舶上的人員或乘客;B. 主觀動機:為(wei) 私人目的,且故意,排除因公共利益或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的需要而采取的類似行為(wei) ;C. 犯罪客體(ti) :其他船舶或其他船舶上的人員或財產(chan) ;D. 犯罪地點:不僅(jin) 限於(yu) 公海上,也包含任何主權國家管轄下的任何水域;E. 行為(wei) 方式:對另一艘船舶及其所載人或物實施的暴力、扣押或掠奪行為(wei) 。

  涉及海盜行為(wei) 相關(guan) 法律與(yu) 判例

  中國《海商法》和《保險法》以及相關(guan) 保險條款中對“海盜”或者“海盜行為(wei) ”沒有明確定義(yi) 。英國法院在“Republic of Bolivia v. Indemnity Mutual Marine Assurance Co., Ltd. [1909]”一案中對“海盜”作出權威解釋,特別是上訴法院認為(wei) “海盜”僅(jin) 僅(jin) 為(wei) 了滿足自己的私欲而搶劫或謀殺,將搶奪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wei) 己有,而不是為(wei) 了政治目的專(zhuan) 搶某一國家財產(chan) 。從(cong) 判例看,海上保險意義(yi) 上的海盜與(yu) 《公約》下的海盜不同,保險中的海盜並未強調發生在公海或領海水域。

  海盜風險涉及的保險條款

  海盜風險的要素

  A.發生在海上,並不局限於(yu) 公海,隨著時代發展,延伸到沿海以及領海範圍內(nei) ,甚至在港內(nei) 。

  B.利用武力攻擊船舶,存在暴力或暴力威脅,引起船舶或貨物損壞,劫持或傷(shang) 害船員等,給船舶、船上人員或財產(chan) 帶來實質危險。

  C.排除涉及政治目的等恐怖主義(yi) 活動的非法行為(wei) 。

  相關(guan) 保險條款的規定

  以ITC83船舶險條款為(wei) 例,海盜及相關(guan) 風險包括:

  第6.1.3:來自保險船舶外的人員的暴力盜竊;第6.1.5:海盜;第6.2.5:船長以及船員的不法行為(wei) 或其有意損害被保險人的行為(wei) 。

  中國船東(dong) 互保協會(hui) 條款第5條《船舶險承保風險》規定了列明風險條款第4條:來自保險船舶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wei) 。可見暴力盜竊及海盜行為(wei) ,習(xi) 慣上隸屬於(yu) 船舶險承保的風險。但需要注意:一是船舶險承保的是因列明風險造成的被保險船舶的滅失或損害;二是不僅(jin) 限於(yu) 海盜行為(wei) ,還包括來自保險船舶外的暴力盜竊;三是將海盜與(yu) 暴力盜竊區別開,一般認為(wei) 主要考慮海盜強調的是公海上發生的“殺人越貨”行為(wei) ,而暴力盜竊,則可以理解為(wei) 使用武力破壞並搶劫船舶,不過,邏輯上該暴力盜竊並不包含來自於(yu) 岸上的碼頭人員或其他人員實施的未使用武力的偷盜行為(wei) ;四是船長和船員的不法行為(wei) ,並非海盜風險,因此在條款裏是單列的,但為(wei) 了避免爭(zheng) 議,在海盜風險轉移至戰爭(zheng) 險時,將上述3個(ge) 風險一並打包轉移。

  由此可見,《公約》定義(yi) 的海盜行為(wei) 及沒有涉及的武裝搶劫均在上述風險中有所覆蓋,隻不過作為(wei) 財產(chan) 險的船舶險,僅(jin) 僅(jin) 承保了因列明風險造成的被保險船舶的滅失或損害。

  海盜風險的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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