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打亂(luan) 了生活節奏,攪動了全球市場。伴隨著疫情的蔓延,航運、港口、物流等企業(ye) 在全球市場衝(chong) 擊下,麵臨(lin) 的法律風險和困擾愈加明顯。
為(wei) 更好地幫助航運業(ye) 規避法律風險,最大限度減少全球疫情蔓延對航運業(ye) 產(chan) 業(ye) 的影響,近日,寧波海事法院結合司法實踐,發布了30條法律風險提示,為(wei)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高質量的海事司法保障。
貨物運輸方麵的三大熱門問題
“現在不少歐美國家疫情防控形勢緊張,可是我們(men) 之前接的單子有發往歐美港口的。如果現在提出解除合同,算不算違約?”
“疫情發展變化很快,我們(men) 心裏也沒底。要是貨物已經發出,但是目的地港口突然無法卸貨 ,責任在誰?”
……
隨著疫情在全球蔓延,近段時間,寧波海事法院12368司法服務熱線接聽的谘詢逐漸多了起來。其中,涉海上貨物運輸的相關(guan) 谘詢最為(wei) 常見。
“疫情給整個(ge) 航運業(ye) 帶來了許多不穩定的因素。鑒於(yu) 問題產(chan) 生的起因是疫情這個(ge) 不可抗力,一般來說,此類問題我們(men) 會(hui) 建議雙方在互相體(ti) 諒的基礎上,協商解決(jue) 。”寧波海事法院相關(guan) 負責人介紹,“我們(men) 對目前接聽的來電谘詢進行了歸類總結,就海上貨物運輸方麵的3個(ge) 熱門問題,給有需要的人提個(ge) 醒。”
首先,承運人是否有權拒絕駛往受疫情影響的港口?
通常來說,因政府疫情管控而封港或者禁止約定船舶進出港,這種情況屬於(yu) 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尚未履行的,承運人有權拒絕前往受疫情影響的裝貨港並解除合同;貨物已經裝船運輸的,承運人可與(yu) 托運人協商變更卸貨港或將貨物卸至與(yu) 卸貨港鄰近的安全港口。
其次,船舶已到港,但因種種原因無法卸貨,承運人是否可以將船舶航行到臨(lin) 近有卸貨條件的港口卸貨?
在卸貨港因疫情影響而缺乏卸貨條件的情況下,承運人應及時將港口缺乏裝卸工人、專(zhuan) 業(ye) 裝卸設備、運貨集卡車等情況通知收貨人,並就變更卸貨港、聯係裝卸人員、增加運力設備等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承運人在兼顧雙方權益的基礎上,可將貨物卸至臨(lin) 近有卸貨條件的港口,視為(wei) 已經履行合同,但應保存航海日誌、約定的卸貨港無法卸貨的證明及額外增加費用等方麵的證據。
第三,受疫情影響,目的港無人提貨或遲延提貨產(chan) 生的滯箱費誰來出?裝卸逾期所產(chan) 生的船舶延誤損失誰承擔?
由於(yu) 疫情導致不能及時提貨的,建議收貨人或托運人向船公司申請,延長免費用箱天數或減免費用。因不能提貨產(chan) 生的滯箱費即集裝箱超期使用費,不應超過合理上限,即一般以一個(ge) 同類集裝箱重置價(jia) 格作為(wei) 認定集裝箱合理損失的上限。
航次租船合同中,對於(yu) 裝卸逾期所產(chan) 生的船舶延誤損失,若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在未約定的情況下,如果疫情發生之前已產(chan) 生裝卸逾期,則因疫情管控引起港口擁堵而造成的時間損失由承租人承擔;如因疫情管控引起港口擁堵才導致裝卸逾期的,建議雙方協商變更合同相關(guan) 內(nei) 容。
貨代企業(ye) 注意留存證據
貨運代理企業(ye) ,在整個(ge) 航運產(chan) 業(ye) 鏈中起著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它一方麵與(yu) 貨物托運人訂立貨運代理合同,另一方麵代理托運人與(yu) 承運人簽訂合同,因此,在海上貨物運輸中起著“橋梁紐帶”的作用。突如其來的疫情,也讓不少貨運代理企業(ye) 陷入迷茫。
“從(cong) 以往司法實踐來看,航運糾紛中,涉及貨運代理公司的案件比比皆是。因此我們(men) 在30條風險提示中,也專(zhuan) 門就可能出現的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有針對性地列出了一些條款。”寧波海事法院法官介紹。
比如,受疫情影響,出口貨物在目的港無人提貨的風險加大,貨運代理企業(ye) 要如何應對?
法官解釋,在貨物到港一定期限無人提貨,就目的港產(chan) 生的滯箱費和堆存費,承運人一般會(hui) 要求發貨人先行支付,在發貨人未及時支付相應費用的情況下,貨運代理企業(ye) 通常會(hui) 先行墊付,然後向發貨人進行追償(chang) 。目前在疫情影響下,貨運代理企業(ye) 在知悉上述費用產(chan) 生後,應主動、及時獲取目的港疫情信息及相應政策,將信息反饋給發貨人,並向承運人申請費用減免;同時,協助、督促收貨人與(yu) 承運人直接進行聯係與(yu) 溝通,促使國外買(mai) 家向當地港口相關(guan) 方申請費用減免,積極減少損失的產(chan) 生。
“有貨運代理公司谘詢,如果已經產(chan) 生的費用和墊付的滯箱費等無法及時收回,能不能以扣押單證的方式督促對方?對於(yu) 這個(ge) 問題,主要看當初的合同約定。”法官說,如果在之前簽訂的海上貨運代理合同中,約定了委托人支付相關(guan) 費用後再交付單證的,那麽(me) 貨運代理企業(ye) 有權拒絕交付單證。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貨運代理企業(ye) 不能任意以委托人未支付相關(guan) 費用為(wei) 由,扣押提單、海運單或其他運輸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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