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過去的兩(liang) 周,印度洋備忘錄(3月20日)和巴黎備忘錄(3月26日)緊跟東(dong) 京備忘錄(3月12日),發布了在疫情影響驗船師登船檢驗的情況下,允許船舶檢驗/檢查推後最多3個(ge) 月的務實政策。該政策不僅(jin) 針對船舶檢驗,也針對海事勞工證書(shu) (MLC)檢查、船舶安全管理證書(shu) (SMC)檢查和國際船舶保安證書(shu) (ISSC)檢查。
在此之前,如果船舶因為(wei) 客觀原因導致檢驗不能按期進行,公約框架內(nei) 隻給出了一種情況的解決(jue) 途徑。即,當船舶換證檢驗屆滿時,如果船舶不在預定可以接受檢驗的港口,船旗國可以對該類船舶證書(shu) 有效期給予最長不超過3個(ge) 月的展期。但是,對於(yu) 船舶的年度檢驗和中間檢驗未及時在檢驗窗口期完成的情況,公約並未提供相應解決(jue) 途徑,這可能係考慮到窗口期長達6個(ge) 月,足以給船東(dong) 安排檢驗提供充足的裕度。無論如何,在超過窗口期未檢驗時,將導致船舶證書(shu) 中止有效,船舶的正常運營將受到影響。
東(dong) 京備忘錄和其後的印度洋備忘錄、巴黎備忘錄製定放寬政策的意義(yi) 就在於(yu) 此。三個(ge) 備忘錄發布通告,由於(yu) 受到疫情影響,允許年度檢驗和中間檢驗超過窗口期最後一天最長達3個(ge) 月,這期間,船舶證書(shu) 不會(hui) 被認為(wei) 中止有效而受到港口國檢查的控製措施。而且,該政策同樣也適用於(yu) 換證檢驗,當換證檢驗屆滿時,可以推遲檢驗長達3個(ge) 月,而不需要進行常規的展期操作。
上述三個(ge) 備忘錄同意船舶檢驗推後的前提條件大致一樣:都需要船旗國或其授權組織進行批準,且船舶要製定3個(ge) 月後恢複到正常檢驗軌道上來的檢驗安排計劃、程序。在這2點的基礎上,東(dong) 京備忘錄和印度洋備忘錄進一步提出,船旗國需要為(wei) 船舶出具豁免信,供船舶在接受PSC檢查時出具。巴黎備忘錄還強調,具體(ti) 是否執行公約的控製要求,最終決(jue) 定權在於(yu) 各締約國的港口國監督官員。
值得注意的是,3個(ge) 備忘錄關(guan) 於(yu) 檢驗推遲的政策也覆蓋MLC、SMC、ISSC檢查,這給近期需要開展MLC、SMC、ISSC檢查的船舶解了燃眉之急。按照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LC2006),在臨(lin) 時MLC證書(shu) 到期後不得再續發臨(lin) 時MLC證書(shu) ,公約對MLC證書(shu) 的中間檢查和換證檢查並未給出展期途徑。按照國際ISM規則和國際ISPS規則,允許主管機關(guan) 對SMC臨(lin) 時證書(shu) 展期6個(ge) 月,對ISSC臨(lin) 時證書(shu) 繼續簽發臨(lin) 時證書(shu) ,對上述兩(liang) 個(ge) 證書(shu) 的全期證書(shu) 展期3個(ge) 月,但對中間審核亦均未給出任何展期途徑。
上述需要開展MLC、SMC、ISSC檢查的船舶均有一定數量。僅(jin) 以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為(wei) 例,據悉,2020年3月23日至5月31日期間,ISSC及MC證書(shu) 到期的即有50艘,中間審核/檢查到期的有19艘。這些船舶由於(yu) 疫情管控而引起的審核和檢查無法實施的問題較為(wei) 突出。
另一方麵,自疫情發生以來,各船旗國主管機關(guan) 也陸續發布了應對疫情的臨(lin) 時舉(ju) 措,如授權認可組織展期證書(shu) 和簽發短期證書(shu) 等。例如,新加坡、庫克群島、利比裏亞(ya) 要求船東(dong) 向主管機關(guan) 申請檢驗延期,申請需附上RO的建議,但未明確推遲檢驗的期限。聖文森特、巴哈馬和伯利茲(zi) 主管機關(guan) 要求船東(dong) 向主管部門申請,並明確了推遲檢驗的期限:聖文森特、巴哈馬為(wei) 推遲3個(ge) 月以內(nei) ,伯利茲(zi) 為(wei) 推遲到最晚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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