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運港:
目的港:

國際貨代公司-“鑽石公主”號悲劇究竟誰之過與,今後又該如何避免?

 海運新聞     |      2020-02-29 20:18

“鑽石公主”號悲劇究竟誰之過與(yu) ,今後又該如何避免?

2020年02月28日 14時 航運界網、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hui)

航運界網消息,2月26日,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hui) 、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聯合主辦的“郵輪疫情相關(guan) 法律問題線上研討會(hui) ”順利舉(ju) 行。研討會(hui) 得到中國海商法協會(hui) 、中國船東(dong) 協會(hui) 的大力支持,來自立法、司法、行政、仲裁、學術、律師、企業(ye) 及媒體(ti) 方麵的五十餘(yu) 名代表應邀在線參加。與(yu) 會(hui) 嘉賓圍繞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郵輪行業(ye) 所涉各項亟待解決(jue) 的法律理論和實務問題進行了熱烈討論。航運界網也受邀參加了本次線上研討會(hui) 。

據航運界網梳理,截至2月25日,“鑽石公主”號郵輪共691人確診感染新冠肺炎,4例死亡病例。2月21日,日本政府安排滯留乘客陸續下船。美國、加拿大、中國、澳大利亞(ya) 、意大利、菲律賓、韓國等國政府均表示與(yu) 與(yu) 日本協商後,接回“鑽石公主”號郵輪上的本國公民。(注:具體(ti) 相關(guan) 信息請詳見文章末尾相關(guan) 閱讀)
 

國際貨代公司-“鑽石公主”號悲劇究竟誰之過與(yu) ,今後又該如何避免?


與(yu) 會(hui) 嘉賓認為(wei) ,就此次“鑽石公主號”郵輪疫情而言,可能涉及的法律顯然不僅(jin) 僅(jin) 是有海洋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其涉及的還可能會(hui) 有國際衛生法,國際人道法,國際海運法,世界貿易組織(WTO)及其相關(guan) 國際海運服務貿易規則 ,以及國際投資法等。

與(yu) 會(hui) 嘉賓認為(wei) ,日方“海上隔離”措施所依據的是日本《檢疫法》以及日本《傳(chuan) 染病法》,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列為(wei) “檢疫傳(chuan) 染病”和“指定傳(chuan) 染病”。而“鑽石公主”號的船籍國英國,因此日本方認為(wei) 船舶在公海及領海不受日本法管轄。日方的檢疫官員在法條創設的多種選擇中,選擇了最為(wei) 嚴(yan) 格、限製性最高的措施,使得“海上隔離”措施最終成型。由於(yu) 其防疫措施工作的問題,最終導致郵輪上發生聚集性疫情,引起社會(hui) 輿論。但世界世衛組織《國際衛生條例(2005)》中對入境口岸的船舶和航空器對此有相關(guan) 規定,原則上締約國不應當因公共衛生原因而阻止船舶或航空器在任何入境口岸停靠,也不應該阻止它上下乘客。但如果入境口岸不具備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衛生措施的能力,則可以要求船舶駛離。
 

國際貨代公司-“鑽石公主”號悲劇究竟誰之過與(yu) ,今後又該如何避免?


航運界網了解到,世界衛生組織(WHO)有關(guan) 部門人士2月7日曾在記者會(hui) 上表示:“可以理解站在日本立場上必須采取徹底措施。”

與(yu) 會(hui) 嘉賓認為(wei) ,責任的承擔應與(yu) 所享受的權利相匹配。沿海國當允許船舶靠岸後,應按照本國法律政策為(wei) 主,國內(nei) 法優(you) 先。國際法隻會(hui) 從(cong) 人道主義(yi) 上規定一些大的原則,一般隻是合作上的義(yi) 務。各法律人士均表示,應該從(cong) 船舶經營公司所在國、船舶主要業(ye) 務地國、船舶所有人國等各方麵綜合考慮,應該聯合同一疫情中其他責任國家,以及結合類似疫情國際通行的做法,業(ye) 界人士應多加探討未來遇到相應突發事件時的聯合處理方式,使“隔離措施”如何更為(wei) 妥善和得當。
 

國際貨代公司-“鑽石公主”號悲劇究竟誰之過與(yu) ,今後又該如何避免?


與(yu) 會(hui) 嘉賓表示,郵輪船東(dong) 所遭受的巨大損失,郵輪母港及日本政府承擔了部分醫療費用。而旅客是郵輪旅遊的消費者,旅客的權益等也將受到影響。保賠保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到“鑽石公主”這樣遭遇新冠疫情影響的船舶,各郵輪公司也已經出台相應的“退票方案”,旅客就此繼續與(yu) 郵輪公司產(chan) 生爭(zheng) 議的可能性較小。

與(yu) 會(hui) 嘉賓表示,疫情結束後一般會(hui) 迎來行業(ye) 回彈期,作為(wei) 郵輪企業(ye) 需要做的就是加強郵輪安全的宣傳(chuan) ,降低遊客對郵輪安全的顧慮,同時郵輪行業(ye) 相關(guan) 部門從(cong) 這次疫情的應對之中總結經驗,提升相關(guan) 的防控布局,建立完善的針對疫情的應急響應機製,這對消除乘客未來乘坐郵輪時擔心再次遭遇突發疫情的焦慮和懼怕情緒至關(guan) 重要。

以下是本次研討會(hui) 的詳細內(nei) 容:

中國海仲副秘書(shu) 長解常晴在開幕辭中表示,我國郵輪經濟正處謀篇布局的起步之時,此次國際郵輪疫情處置過程中凸顯的典型法律問題特別值得我國航運和法律界深入研討,相信研討會(hui) 對推動我國相關(guan) 立法、政策出台、司法仲裁審判、學術研究以及行業(ye) 實踐操作的完善和提高起到積極的作用。中國海仲非常關(guan) 注郵輪疫情之後將發生的諸多複雜、多層次的糾紛解決(jue) 程序以及爭(zheng) 議解決(jue) 與(yu) 法律風險控製這一課題,希望各界同樣給予重視。疫情期間,中國海仲第一時間積極聯合各行業(ye) 商協會(hui) 和法律界,針對行業(ye) 當前最具共性的理論以及實務問題給予形式多樣的法律支持,本次研討會(hui) 是行動之一,旨在匯聚專(zhuan) 家智慧,共同為(wei) 我國進一步完善相關(guan) 法律措施,妥善防範和處理此類風險貢獻力量。

寧波大學法學院、東(dong) 海研究院陳海波博士為(wei) 研討會(hui) 介紹了作“鑽石公主”號郵輪疫情事件相關(guan) 背景。基於(yu) 與(yu) IMO日本政府代表橫井先生對於(yu) 此次郵輪處置在法律依據、費用承擔、責任承擔等方麵的交流,他認為(wei) ,日本在采取疫情應對措施時,具有國內(nei) 法法律依據,但考慮到“必要性、適當性、合理性、平等性、非歧視性”五個(ge) 評價(jia) 指標,其行為(wei) 合理性仍然存疑。

日本有無國際法義(yi) 務?

德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中國海仲仲裁員彭先偉(wei) 詳細梳理了郵輪疫情問題涉及的相關(guan) 法律,並細致解讀了國內(nei) 媒體(ti) 所援引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1-94條,以及其中所謂的公海管轄權和船旗國問題,進而對日本在國際衛生法下的國際義(yi) 務進行了探討。他認為(wei) ,從(cong) 國際衛生法,國家在國際衛生條例下的核心能力建設義(yi) 務,國際衛生港口的相關(guan) 權責,以及日本對橫濱郵輪母港的投資保護承諾(如有)等角度講,日本政府負有相關(guan) 的國際義(yi) 務和責任。

植德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蔡慶虹表示,義(yi) 務國的確定應首先基於(yu) 郵輪的公海時間和靠岸時間。一方麵,因疫情發生在特殊載體(ti) 上,這不僅(jin) 是海洋法的單一問題;另一方麵,因涉及衛生事件,已形成了在國際衛生法和海洋法的交叉。因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是判斷適用法律的基本原則,在公海上主要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來判斷管轄法,即船旗國義(yi) 務,但靠岸後日本主管當局有義(yi) 務防止船舶進一步染疫,義(yi) 務遂轉移給日本

中倫(lun) 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huo) 人徐珊珊認為(wei) ,第一,區分權利和義(yi) 務十分必要,是否有管轄權和是否有救助義(yi) 務是兩(liang) 方麵的事。在權利方麵,“鑽石公主”號疫情是在日本的領海上受到公眾(zhong) 關(guan) 注的,日本應當具有管轄權,與(yu) 船旗國有管轄權並不衝(chong) 突。但日本在義(yi) 務上並沒有明確的法律基礎。她認為(wei) ,僅(jin) 就目前情況來看,日本並無違反國際法的行為(wei) 。她還表示,我國在衛生港口建設時,各方麵條件和配套措施已具備良好的基礎。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桂紅認為(wei) ,“鑽石公主”號郵輪應更大程度上屬於(yu) 國際公共衛生的範疇,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衛生條例(2005)》中 “無疫通過”是國際海洋法中“無害通過”概念的具體(ti) 化。基於(yu) 《國際衛生條例(2005)》第28、43條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guan) 於(yu) 需要援助船舶避難地指南決(jue) 議(第A.949(23)號決(jue) 議)》和《關(guan) 於(yu) 海事救援服務決(jue) 議(第A.950(23)號決(jue) 議)》《國際海港製度公約》等規定,日本並沒有國際法上的義(yi) 務。日本對“鑽石公主”號采取的措施,雖有輿論不滿,但實際上船旗國對處置船舶負有首要義(yi) 務,但因船旗國無能力實施而使得實際處置行為(wei) 落到日本。從(cong) 《國際衛生條例(2005)》條款來看,“健康保護”沒有具體(ti) 的明確標準,所以日本基於(yu) 其權限和能力,並未違反該條款43條下的保護義(yi) 務。

河北工業(ye) 大學文法學院教授石小娟認為(wei) ,日本在國際法上,沒有讓“鑽石公主”號郵輪必須進日本港靠岸的義(yi) 務,日本更多的可能是出於(yu) 國際人道主義(yi) 、出於(yu) 對本國郵輪上日本公民的救助義(yi) 務,同意讓“鑽石公主”號郵輪進入日本港口。她提出,“鑽石公主”號郵輪進入日本橫濱港後,並非其他國家就沒有了國際義(yi) 務,基於(yu) 國際合作原則及WHO成員國的義(yi) 務,世界各國有國際法上的義(yi) 務和道義(yi) 協助日本,未來國際社會(hui) 應當進行相關(guan) 國際立法、國際合作機製的構建的討論與(yu) 合作。

各方都有何種責任?

寧波海事法院副院長鄔先江認為(wei) ,首先需厘清沿海國和港口國的概念和區分:無害通過是有條件的,根據國內(nei) 法,沿海國能夠拒絕接收郵輪;但由於(yu) 郵輪和貨船不同,因為(wei) 船是出發地和目的地,此等事件屬於(yu) 經營風險的範疇,母港有絕對義(yi) 務接收郵輪,掛靠港的所在國也應履行該等義(yi) 務,所以日本應該負有義(yi) 務。從(cong) 港口風險角度說,如非沒有達到國際衛生港口的標準,都應該是有義(yi) 務的,相應的,沿海國如果不是母港、掛靠港可以拒絕履行該等義(yi) 務。

上海海事大學副教授張春昌從(cong) 國際公約、國際組織、國家責任、避難場所問題、民事主體(ti) 之間的責任、對外開放國家的“硬核”能力等六個(ge) 角度,重新審視這次疫情對航運尤其是郵輪行業(ye) 帶來的衝(chong) 擊和引發的問題。他提出,未來應從(cong) 管理及技術兩(liang) 方麵,加強郵輪行業(ye) 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

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戴瑞君認為(wei) ,新冠肺炎疫情涉及的主要是健康權的保護問題,根據《經濟社會(hui) 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及從(cong) 國際人權法角度考慮,國籍國負有保護其國民健康權的義(yi) 務。她建議,在國際衛生法領域,可以考慮借鑒比如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下的國際監督機製,對各國的衛生法律製度及舉(ju) 措進行定期審議,通過長期努力,逐步實現各國衛生法製與(yu) 國際標準相協調。

華東(dong) 政法大學陳琦博士表示,在厘清相關(guan) 國家概念的基礎上,應聚焦船旗國和港口國。郵輪疫情涉及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交叉領域的責任和權利承擔問題,從(cong) 國際法上的確找不到日本必須接收的責任之相關(guan) 規定。她認為(wei) ,就接收責任來說,日本沒有強製義(yi) 務來承擔相應責任,船旗國亦無條件承擔;就處置責任而言,掛靠港口後,日本對“鑽石公主”號處置做法是否合適,其義(yi) 務應當根據其國內(nei) 法進行判斷。從(cong) 目前來看,國際法沒有取得各國強製讓渡相關(guan) 權利的授權,所以沒有“硬”法強製要求。她建議,為(wei) 避免旅客的消費信心因擔心落入此等境地或者國家因相關(guan) 費用的擔憂拒絕郵輪靠港,應建立某種國際合作機製由郵輪服務參與(yu) 國對事件進行主導性處置包括各種費用的分攤,設立相應的保障。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師張芷凡博士認為(wei) ,依據國家主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5條及33條的規定港口國有權拒絕爆發疫情的郵輪進入該國領海及毗連區;但也可從(cong) 人道主義(yi) 精神和尊重健康權的角度出發,允許疫情郵輪在本國港口停泊並對其實施救助。同時,根據《公海公約》第5、6條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91條的規定,對具有開放登記國船籍的郵輪在登記國領土外因疫情需要開展救助時,在學理上,開放登記船旗國亦應當承擔救助的責任。她建議,在港口國接收疫情郵輪並實施公共衛生救助的情形下,可以設計“複合責任”機製分配港口國和船旗國責任,依港口國管轄優(you) 先、船旗國積極協調配合的方式進行。

費用承擔和賠償(chang) 、補償(chang) 問題

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長謝振銜強調郵輪具有特殊性。他認為(wei) 在糾紛責任的承擔問題上,在沒有任何法律和公約規定的情況下,橫濱港作為(wei) 母港不應拒絕郵輪回港,所涉並非管轄問題,而是責任和義(yi) 務承擔問題。他提出,從(cong) 人道主義(yi) 講,母港也有接收義(yi) 務;此外,還需考量公平原則的適用,如果不讓郵輪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將不利於(yu) 管理提高,但除非郵輪公司有明確過錯,也不應讓郵輪公司承擔全部責任。他相信,以此為(wei) 鑒,將來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將會(hui) 出台相關(guan) 的法律規定來更好地保障相關(guan) 權利和義(yi) 務。

中國船東(dong) 互保協會(hui) 合規與(yu) 法務總監賈鵬認為(wei) ,疫情之下如何妥善分配和消化這些損失和費用是當前需要研討的重要課題。他認為(wei) ,船東(dong) 在此次事件所承擔的賠償(chang) 責任,應當根據適用的法律、客票合同、法院地法、衝(chong) 突法等具體(ti) 情況綜合判定,相關(guan) 的賠償(chang) 範圍主要包括治療費、住院費、喪(sang) 葬費等。他建議,構建以政府為(wei) 主導,保險人、船東(dong) 、個(ge) 人、國際合作等多方參與(yu) 、多層次、立體(ti) 的費用分擔體(ti) 係和機製,各方可從(cong) 中吸取經驗,逐步完善各項製度。

中倫(lun) 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林威對三個(ge) 問題進行了解讀:一是日本能否有權拒絕郵輪停靠橫濱。他談到,允許被疫病感染或疑似被感染的船舶進港並非沿海國的法定義(yi) 務,沿海國依然擁有絕對的自主權;二是海上隔離是否合法以及合理。他認為(wei) ,日本作為(wei) 沿岸港口國,有權依照國內(nei) 檢驗檢疫及傳(chuan) 染病防治相關(guan) 法律法規,采取必要衛生措施。但是在隔離條件、物資及醫療條件有限的情況下,日本政府選擇全船隔離而非指定醫療機構上岸進行隔離觀察,該等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仍有待商榷。三是下船之後,旅客能否索賠,他提出,如旅客能夠證明船東(dong) 存在相應過失的,其向郵輪索賠的請求可能獲得支持。

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中華全國律協海商海事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副主任、中國海仲仲裁員陳柚牧認為(wei) 有可能產(chan) 生的費用主要分為(wei) 四個(ge) 部分:一是檢疫、隔離所產(chan) 生的費用;二是郵輪的船員、遊客及郵輪公司運營人員的醫療費用及預防費用;三是人員因疫情未到目的地而產(chan) 生的轉運費用;四是船東(dong) 產(chan) 生的盈利損失。而船舶所涉及的主體(ti) 同樣也有四個(ge) ,分別為(wei) 船舶運營主體(ti) 、郵輪運營公司(考慮到運輸和運營的分離)、組織上船的旅行社以及船員。他提出,不能隻從(cong) 船舶和旅客的關(guan) 係去考慮,應考慮涉及更多的旅遊主體(ti) 問題,目前的法律體(ti) 係和框架是完善的,所涉侵權和違約責任判定要看從(cong) 何角度去舉(ju) 證。

星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中華全國律協海商海事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副主任、中國海仲仲裁員閻冰建議,中國作為(wei) IMO的A類理事國,可以借此機會(hui) 提案,甚至促成起草、通過一份與(yu) 疫情處置有關(guan) 的國際公約,IMO的公約體(ti) 係也確實需要這方麵的補充和完善。中國也可以考慮通過國內(nei) 立法先把一部分問題在國內(nei) 法律體(ti) 係下解決(jue) 起來,讓中國實踐成為(wei) 未來公約的起草的一種有價(jia) 值的參考。關(guan) 於(yu) 費用承擔,損失補充、賠償(chang) 問題,他認為(wei) ,籠統的從(cong) 手段上講應分為(wei) 兩(liang) 類,一類是依靠公權力,一類是依靠商業(ye) 手段。他也提出,如果相應賠償(chang) 風險不能明確被控製的話,通過保險產(chan) 品得到完善彌補是困難的。

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講師孫思琪博士表示,目前看來,船票、機票、岸上觀光、酒店的相關(guan) 費用賠償(chang) 沒有過多爭(zheng) 議,旅行社在國外郵輪市場一般隻是郵輪公司的銷售代理商,成為(wei) 索賠對象的可能性較小,旅客未來的索賠主張可能更多針對郵輪公司乃至日本政府對於(yu) 疫情的防控措施是否得當。同時他詳細分析了法律適用問題。他指出,應參考船票條款、航行合約的規定。他針對船票在美國和日本使用的不同條款進行了詳細分析,並依照日本法律及中國法律就結果發生地的認定做出了不同解讀。

政策建議

中船郵輪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運營部主任郭朋皞立足於(yu) 當前郵輪公司的形勢分享了關(guan) 於(yu) 郵輪複航的四點應對措施:一是目的地的多樣化和船隊的規模化是郵輪公司生命力和競爭(zheng) 力的最重要保障;二是嚴(yan) 格采取消毒、醫用排查等措施;三是如果出現發燒發熱現象,應設置隔離區;四是未來加強對公共場所的消毒頻次和強度。郵輪的醫療設施和醫務人員的配備有一定局限性,應當充分吸取此次疫情的教訓,配合港口防疫,防止交叉感染,消除公眾(zhong) 對郵輪出行的顧慮。

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院經濟政策與(yu) 發展戰略研究中心主任寧濤認為(wei) ,一方麵,郵輪旅遊需求是非剛性的娛樂(le) 休閑需求,安全可靠是其最基本的前提。因此,解決(jue) 好船上旅客、工作人員麵臨(lin) 的法律問題是首要問題。他建議,在未來國際公約的修訂過程中,針對疫情本著救助人命優(you) 先的原則,努力爭(zheng) 取對“管轄權”做出適當的放鬆,以利各國政府更有力地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另一方麵,由於(yu) 郵輪的業(ye) 態複合性,充分發揮保險專(zhuan) 業(ye) 風控的優(you) 勢,有效控製和降低疫情風險;提高處置效率,減少社會(hui) 摩擦;提高保障能力維護社會(hui) 穩定等功能,為(wei) 郵輪產(chan) 業(ye) 發展保駕護航。

上海港國際客運中心開發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中國港口協會(hui) 郵輪遊艇碼頭分會(hui) 會(hui) 長徐玨慧提出兩(liang) 方麵的建議。一是針對建立郵輪防控急性呼吸道疾病的相關(guan) 機製。她建議,應認真總結這次疫情應對經驗,製定防控郵輪急性呼吸道疾病的應急處置方案、加強郵輪口岸衛生檢疫保障能力建設,要求在中國進行母港運營的郵輪配備更加專(zhuan) 業(ye) 的醫護人員,強化郵輪船方的主體(ti) 責任,健全防控措施、優(you) 化郵輪船票製度,審閱船票條款。二是針對新冠肺炎疫情下郵輪產(chan) 業(ye) 如何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她提出,應出台財稅政策,優(you) 化監管措施,提升通航效率,推動郵輪樞紐港建設。她建議,交通運輸部未來可以考慮調整政策供給,將沿海航線和無目的地航線短期開放給外資郵輪公司,快速提升市場信心。

中國船東(dong) 協會(hui) 副秘書(shu) 長王思勇表示,疫情使得集運、油運、散運等方麵都受到很大影響。中國船東(dong) 協會(hui) 已於(yu) 近期征集了意見,並向國務院辦公廳和相關(guan) 部委匯報了疫情對航運業(ye) 造成的影響。下一步,中國船東(dong) 協會(hui) 還將積極征求船東(dong) 協會(hui) 的意見和建議,將重點放在郵輪建設中相應規範的改善上,以應對疫情影響。同時跟蹤相關(guan) 研究,發揮協會(hui) 作用,更好地為(wei) 國內(nei) 廣大企業(ye) 服務。

星旅遠洋國際郵輪有限公司法務主管巫凡敬海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郭新偉(wei) 分別從(cong) 加快推進郵輪相關(guan) 立法、創新郵輪航線、加強宣傳(chuan) ,以及權利義(yi) 務、賠償(chang) 等問題等方麵提出了建議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最高院民四庭國際海事法律研究基地(中山大學)執行主任、南方海洋科學與(yu) 工程廣東(dong) 省實驗室(珠海)特聘研究員、中國海仲仲裁員郭萍用五個(ge) “之最”高度評價(jia) 本次研討會(hui) :郵輪疫情話題隨著媒體(ti) 的報道和發酵,引發了廣泛關(guan) 注,為(wei) “最引人關(guan) 注”;會(hui) 議通過網絡連線方式舉(ju) 行,為(wei) “最特別”;主辦方將多領域的專(zhuan) 家匯聚在一起,為(wei) “最專(zhuan) 家”;主辦方組織會(hui) 議的速度“最迅速”;議題涉及國際法和國內(nei) 法、國際人權法等多層次多維度的問題,為(wei) “最複雜”。認為(wei)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希望今後能將研討會(hui) 議題繼續推進深入,共同推進我國郵輪產(chan) 業(ye) 的健康發展。 

大連海事大學教授、中國海事政策法規與(yu) 發展戰略研究中心主任陳鵬高度評價(jia) 了本次研討會(hui) 的成果。他表示,研討會(hui) 針對日本有沒有接收郵輪的義(yi) 務達成了較為(wei) 一致的認識,但對於(yu) 日本應對的措施是否適度仍有分歧。他提出,此次事件不能按照平常思路去考慮,應按照戰時管理,多考量法律因素。郵輪疫情有關(guan) 國家安全問題,涉及部分人權和國家安全之間的衝(chong) 突,在重大利益麵前,要注重大利益和小利益的統籌。他希望中國海仲未來可以給法律界、實務界搭建更多探討平台,提供更多交流機會(hui) ,繼續推動我國港口和郵輪行業(ye) 建設。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jin) 為(wei) 傳(chuan) 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係我們(men) 修改或刪除,多謝。

米兰体育全站
國際空運
國際海運
國際快遞
跨境鐵路
多式聯運
起始地 目的地 45+ 100 300 詳情
深圳 迪拜 30 25 20
廣州 南非 26 22 16
上海 巴西 37 28 23 詳情
寧波 歐洲 37 27 23 詳情
香港 南亞 30 27 25 詳情

給我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