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an) 於(yu)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延誤船企生產(chan) 的分析意見
2020年02月18日 16時 瀛泰律師事務所
源自武漢、武漢和湖北省其他地區爆發並蔓延至全國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後,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chuan) 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chuan) 染病,並采取甲類傳(chuan) 染病的預防、控製措施,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時采取了全麵和嚴(yan) 格的防控措施,對船舶建造、修理或者船用設備生產(chan) 等企業(ye) (下稱“船企”)在春節後及時恢複生產(chan) 造成了較大影響。以下簡要分析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延誤船企生產(chan) 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據、主要原因、法律性質和後果,以及船企的應對措施。
一、主要法律依據
一《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ei) 提供證明。”
二《傳(chuan) 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傳(chuan) 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製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chuan) 染病的傳(chuan) 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jue) 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
(二)停工、停業(ye) 、停課;
……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jue) 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jue) 定機關(guan) 決(jue) 定並宣布。”
三《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第4.2條規定:“在一級應急響應狀態下,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1)劃定控製區域:甲類、乙類傳(chuan) 染病爆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jue) 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疫區範圍;經省人民政府決(jue) 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甲類傳(chuan) 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的,報請國務院決(jue) 定。
……
(3)管理流動人口: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製措施;對傳(chuan) 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4)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lin) 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lin) 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
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延誤船企生產(chan) 的主要原因
中央或者地方政府(下稱“政府”)依據前述《傳(chuan) 染病防治法》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全麵和嚴(yan) 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結合船企自身情況,疫情延誤船企生產(chan) 的主要原因表現為(wei) :
1、由於(yu) 政府指令在特定日期(如2010年2月9日)之前企業(ye) 不得開工或恢複生產(chan) ,船企在該規定日期之前不能開工或恢複生產(chan) ,造成船舶建造、修理或者其他產(chan) 品生產(chan) 的延誤;
2、由於(yu) 政府指令對來自或者途徑武漢或者湖北省其他地區的人員采取隔離14天的措施,船企工作人員不能按時重回工作崗位,造成船舶建造、修理或者其他產(chan) 品生產(chan) 的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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