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於(yu) 不能按時履約的合同,要和船東(dong) 保持及時的溝通,說明影響正常履約的情況
√ 因疫情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對履行合同的情況,要注意收集實質影響的證據
√ 盡量采取補救措施,努力降低損失
√ 具備條件時,應及時恢複開工,繼續履約
2020年伊始,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全國各地所采取的推遲複工、加大交通管製力度等措施,在可能對經濟增長產(chan) 生階段性負麵衝(chong) 擊的同時,也對大量經濟合同的有效執行造成了一定影響。
近日,多個(ge) 中國貿促會(hui) 地方貿促機構發布公告稱,若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ye) 可向當地貿促會(hui) 申請辦理相關(guan) 事實性證明。該證明出具後,當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
大連海事大學教授、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hui) 資深仲裁員張永堅表示,特殊時期,一係列緊急措施將對正常的經濟活動有持續性影響。在此大背景下,短時間內(nei) 一些船舶建造合同的正常履行可能會(hui) 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雖然,目前春節假期還在延續中,但節後,造船企業(ye) 何時能夠正常開工,尤其是在今年第一季度能否如約保證船舶建造進度和如期交船,需要各家企業(ye) 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客觀評估,做出相應的具體(ti) 安排。“可以預見,疫情穩定後,船企將麵臨(lin) 一係列法律問題,本次疫情是否能以‘不可抗力’的事由主張免責,或將成為(wei) 解決(jue) 合同爭(zheng) 議的重點問題之一。我認為(wei) ,從(cong) 法律上看,船企可以考慮從(cong) 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兩(liang) 個(ge) 方麵來評估此次疫情對合同的影響。”張永堅說。
不可抗力or情勢變更?
春節假期延期結束後,船企能不能正常開工,新船能不能按時下水、試航、交付,都將直接影響合同的執行。一些受疫情影響嚴(yan) 重的地區和船企,可以將疫情考慮為(wei) 不可抗力,但具體(ti) 到個(ge) 案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而言,需要具體(ti) 分析疫情對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還要和當地的疫情以及政府所發布的通知、規定結合起來考慮。
“這次疫情已經具備了‘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構成‘不可抗力’的要件。現在,大家可能傾(qing) 向於(yu) 選擇‘不可抗力’,但船企能不能根據這個(ge) 事由來主張自己免責,要根據具體(ti) 合同進行個(ge) 案分析。同時,‘情勢變更’製度也可以作為(wei) 一個(ge) 考慮的因素。”張永堅說,“我建議,船企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看清合同中對於(yu) 不可抗力的條款描述和具體(ti) 範圍,並及時與(yu) 合同對方當事人保持暢通、積極的溝通和聯係,說明本企業(ye) 的實際情況和當前企業(ye) 所在地區政府的公告通知等,確保在保留好充足證據的前提下,讓合同對方當事人了解船企運營的環境和條件。”
《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yi) 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兩(liang) 條規定確立了不可抗力作為(wei) 法定免責事由的法律地位,但並不是任何主體(ti) 都可以以不可抗力為(wei) 由主張免責或解除合同,具體(ti) 情況要視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實際履行的影響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對情勢變更製度的規定如下,即“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yu) 商業(ye) 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yu) 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上述兩(liang) 種製度都是基於(yu) 合同訂立以後發生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客觀情況影響合同履行,主要區別在於(yu) 情勢變更造成的結果是對於(yu) 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即雖然能履行但是繼續履行會(hui) 導致顯失公平,因此合同雙方應當共擔相應的風險;而不可抗力造成的結果是合同無法履行,並且基於(yu) 此不履行合同無需承擔責任。
張永堅表示,受疫情影響,船企作為(wei) 履約方不能完全處於(yu) 被動狀態,應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努力降低損失。形勢恢複正常之後,一旦船企具備了正常開工條件,便要及時履行合同,確保合同的有效執行。“由於(yu) 船舶建造合同所涉及的資金大,如果合同還沒有實際履行,且雙方同意解除合同的話,建議傾(qing) 向於(yu)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雙方可以進一步協商,修改合同條款,比如,延長船舶建造時間、推遲交船期等,通過雙方配合,積極履行合同,最終實現合同的目的。”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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