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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價格表-新型冠狀肺炎病毒對國際貿易及航運市場的影響

 海運新聞     |      2020-02-05 02:25
      近期新型冠狀肺炎病毒在中國武漢的爆發受到了全世界的關注,商業活動的開展也陸續受到影響。此病毒與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病毒(SARS)及中東呼吸綜合症冠狀病毒(MERS)屬於同一冠狀病毒家族,可以從動物傳播給人體,感染後會導致肺炎等症狀。目前的抗病毒藥對其沒有效力。病毒據稱起源於武漢的華南海鮮市場並已傳播至亞洲其他地區、歐洲及北美。2020年1月30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了全球衛生緊急狀態(Global Health Emergency)。

  SARS、MERS及埃博拉的經曆證明,任何傳染病的爆發都會給國際貿易以及航運行業帶來諸多挑戰。

  通過本文,我們探討一些國際貿易以及航運行業可能會麵臨的問題。

  安全港

  期租合同(time charterparty)項下通常有一條保證條款(warranty),要求租家為船舶指定安全的港口。“安全”的定義一般是用於描述港口的物理特征(physical characteristic)或天氣情況(weather conditions),但如果船員因政治動蕩或疾病麵臨危險,也可能意味著此港口不安全。如果港口不安全,船東可能有權拒絕前往。

  就新型冠狀肺炎病毒而言,建立港口的風險和不安全性需要有力的證據。如果港口已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就算病毒已在當地傳播,港口仍有可能被視為安全港。

  本文著筆時截止,以及在感染風險在可控製範圍內的前提下,港口不見得會僅因為新型冠狀肺炎病毒存在而被視為不安全港口。船東如欲以不安全為理由拒絕前往中國港口,可能會麵臨阻力。但需要強調的是:局勢隨時都在變化,尤其鑒於WHO最新宣布的全球衛生緊急狀態,這個問題值得進一步研討。

  如果港口被指定後變得不安全,租家將有義務指定替代港口。類似地,如果入港後港口變得不安全,而且離港可以避免相關的風險,租家將有義務指示船舶離港。

  繞航及船舶隔離


  新加坡最近有一例新型冠狀肺炎病毒,涉及了曾在某貨船上工作的船員。此貨船之後在錨地被隔離並受消毒處理。

  如果船員身體不適或疑似攜帶病毒,有可能會導致船舶繞航(deviation)及隔離的後續問題。

  期租合同下,船東為援救人命的繞航視為合理繞航,不會因此違背速遣義務(utmost despatch)或服從租家指示的義務。整個繞航時間段(包括返航)也可能會被視為停租(off-hire)時間。程租合同(voyage charterparty)下的情況應該會類似,因為多數程租合同會準許以援救人命為目的的繞航,而無須支付額外運費。但要強調的是,需要明確證實“援救人命”這一要素才能視繞航為合理繞航。這可能意味著船員病情必須要非常嚴重並要立刻接受陸上治療。

  期租及程租合同通常會並入海牙維斯比規則(Hague-Visby Rules)或美國的海上貨物運輸法(COGSA)。兩者都能免除船東就船舶隔離損失的責任。其他限製可能會在政權限製(restraint of princes, rulers or people)免責條款範圍內。期租合同可能會有政權限製相關的明示免責條款,租家(而非船東)可以以此為據免除責任。

  不可抗力條款


  國際貿易合同及租船合同通常會有一條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當非同尋常、不可控製的事件發生時,條款就會終止合同或者免除合同方履行合同的義務。從普通法角度而言,是否能夠主張不可抗力取決於條款的措辭以及相關的事實情況。措辭具體一些的不可抗力條款會將某些事件視為不可抗力事件,比如疾病隔離、出入港限製、政權限製、流行病、內陸及岸邊運輸受擾等。如果列舉的事實存在(比如因為運輸限製或受擾或者因為疫情爆發,港口關閉或者貨物無法抵達裝貨港),條款即可生效。

  值得一提的是,受商務部認證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貿促會)可以簽發不可抗力證書,證明中國公司與海外合作夥伴的業務受到病毒爆發的影響。我所獲悉,一些中國公司正在積極地申請此類證書。從普通法的角度而言(涉外貿易合同通常選擇普通法為適用法),這類不可抗力證書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有效證據需要仔細考量事實及條款的措辭才能確定(如上所述)。關鍵在於持證人的業務是否確實受到了病毒爆發的影響,並且要到可能要停業或者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的地步。

  如果貿易合同或租船合同沒有並入不可抗力條款,合同方可能會嚐試以合同落空原則為基礎的法律觀點。合同落空是指某事件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履行的性質發生根本性的變化,但事件的發生不可以涉及任何一方的過失。在此情況下,合同自動終止。一般來說,合同落空的法律觀點較難證明,並需要非常嚴重的觸發事件(比如長久、無限期的延遲)。

  因此,在簽署新的合同時,我所會建議雙方取用措辭恰當的不可抗力條款。

  BIMCO 傳染病條款

  有些租船合同可能會並入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的傳染病條款(BIMCO Infectious or Contagious Disease Clause)。此條款是2015年埃博拉疫情爆發後BIMCO發布的專門條款,分期租合同和程租合同兩個版本。

  當船舶遇到疫情時,此條款將清楚地闡明船東及租家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所以有必要核對租船合同是否並入此條款。特別要注意的是,此條款隻有在非常嚴重的情況下才會生效 – 隻有極端疾病爆發才會生效,常見廣泛的疾病不會在條款範疇內。

  在簽署新的租約時,我們會建議雙方考慮並入BIMCO的傳染病條款(及措辭恰當的不可抗力條款),來更好地澄清一些重要事項並給雙方更多選項。

  其他次要事件/問題

  其他嚴重性較低的事件/問題及其帶來的延期,從實物性角度來說反而更加棘手。比如船隻雇傭中國籍船員,可能會受出入境或衛生安全機構的檢查,造成延期,但最終不一定會被隔離。此類事件不太可能會觸發上述條款或原則,但仍有可能因此而產生與停租、裝卸時間或滯期費有關的糾紛。解決此類問題需要仔細分析租船合同及相關事實。

  總結

  新型冠狀肺炎病毒預期會給航運與國際貿易行業帶來諸多運營上的問題。成功協商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仔細地考慮相關的合同條款以及所有的背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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