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伊士運河(Suez Canal)位於(yu) 埃及境內(nei) ,西奈半島西側(ce) ,橫跨蘇伊士地峽,處於(yu) 地中海側(ce) 的塞得港和紅海蘇伊士灣側(ce) 的蘇伊士兩(liang) 座城市之間,是連通歐亞(ya) 非三大洲的主要國際海運航道。蘇伊士運河連接紅海與(yu) 地中海,使大西洋、地中海與(yu) 印度洋聯結起來,大大縮短了東(dong) 西方航程,它是一條在國際航運中具有重要戰略意義(yi) 的國際海運航道,圖1標明了蘇伊士運河的位置。
1 蘇伊士運河新航道
2015年8月6日,經過12個(ge) 月的挖掘和疏浚,擴建後的蘇伊士運河新航道開通,該擴建項目包括:
——加深和拓寬現有的總長為(wei) 37 km的西部通道(existing western by-passes of 37 km total length),使其深度達24 m,允許吃水20.12 m(66 ft)的船舶通行,此西部通道包括27 km的大苦湖(Great Bitter Lakes)通道和10 km的巴拉(Ballah)通道;
——挖掘一條新的35 km的平行航道(從(cong) km 60至km 95),其深度為(wei) 24 m,在水平麵上的寬度為(wei) 317 m,使該新航道可適應吃水20.12 m(66 ft)的船舶。
該項目的總施工長度為(wei) 72km 。
蘇伊士運河新航道項目
該項目的目標是:
——增加蘇伊士運河的雙航道部分至50%;
——縮短船舶通過時間(對南航船隊由原來的18 h減少至11 h);
——使船舶等待時間減至最小,由原來的8-11 h減至約3 h,這將節省航行費用,從(cong) 而使蘇伊士運河對船東(dong) 更具吸引力;
——增加蘇伊士運河每天可通過的船舶數量(由目前每天平均通過49艘增加至2023年每天平均通過97艘),以與(yu) 世界貿易的預期增長相適應;
——達成每天45艘船舶直接無停留雙向通過(Achieve direct unstopped transit for 45 ships in the two directions),且逐步使蘇伊士運河全程允許吃水為(wei) 20.12 m(66 ft);
2 航行規則
目前,蘇伊士運河由“蘇伊士運河管理局”(Suez Canal Authority,SCA)負責該運河的作業(ye) 、管理、經營、暢通、維護和現代化。船舶通過蘇伊士運河必須遵照SCA製訂的蘇伊士運河航行規則(以下簡稱“航行規則”),由於(yu) 運河擴建,曾多次修訂該規則,現行的航行規則可從(cong) 查找,其中引用了SCA頒布的通函(Circular)。以下以2015年8月31日SCA的航行規則為(wei) 依據作簡要介紹。
航行規則按照篇(Part)、章(Chapter)、節(Section)、條(Article)的形式編排,由於(yu) 其“條”為(wei) 連續編號,因此隻需采用“篇”和“條”,即可清晰表達該條在航行規則中的位置。該航行規則整個(ge) 內(nei) 容包括5篇:
第Ⅰ篇 航行(Navigation);
第Ⅱ篇 運河湖泊(特征)【Canal Lakes(Characteristics)】;
第Ⅲ篇 通信-信號(Communications – Signals);
第Ⅳ篇 噸位和收費(Tonnage And Dues);
第Ⅴ篇 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Vessels Carrying Dangerous Cargo)。
與(yu) 船舶設計關(guan) 係最密切的為(wei) 第Ⅰ篇,其內(nei) 容包括總則和其後的5章:
——總則(Generalities),其包括第1-7條。
——第Ⅰ章 蘇伊士運河航行特點(Suez Canal Navigation Features)闡述塞得港與(yu) 蘇伊士港的錨地和港灣設施以及對船舶引航的注意事項。其包括第Ⅰ節“進口航道”(第8-10條)和第Ⅱ節“引水”(第11條)。
——第Ⅱ章 到達和通航的準備(Arrival and Preparation for Transit )涉及過運河前應辦理的手續及提交的各種文件;港內(nei) 停泊和移泊的要求,以及通過運河時船舶應安裝的各種設備和布置等。其包括第Ⅰ節“船舶到達前”(第12-17條)、第Ⅱ節“過運河準備”(第18-46條)、第Ⅲ節“禁止進入運河”(第47條)和第Ⅳ節“進入運河”(第48條)。其中與(yu) 船舶設計關(guan) 係最密切的為(wei) 第19-44條。例如第19條“係泊(產(chan) 品庫 求購 供應)索”、第20條“係泊艇”、第22條“指示器”、第23條“首錨”、第24條“舷梯和引水員軟梯”、第28條“探照燈”、第29條“高架燈(甲板燈)”、第30條“翼橋探照燈”、第31條“煙囪”、第32條“駕駛室與(yu) 機艙的通信”、第33條“疏水泵係布置”、第34條“水密艙壁和門”、第35條“吃水標誌”、第36條“氣笛和/或號笛”、第37條“船上消防設備”、第38條“舷門”、第42條“起居艙室”、第44條“救生設備”等。
——第Ⅲ章 護航船隊係統—最大尺度、拖帶與(yu) 護航(Convoy System - Maximum Dimensions Towage and Escorting)規定護航船隊係統,進入運河的船舶最大尺度,以及拖帶和護航。其包括第Ⅰ節“護航船隊係統”(第49-51條)、第Ⅱ節“最大尺度”(第52-54條)和第Ⅲ節“拖帶和護航”(第55-58條)。其中與(yu) 船舶設計建造的關(guan) 係最密切的為(wei) 第52-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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