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頒布了《漁業(ye)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該《規定》將於(yu) 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是我國首部全麵規範漁船檢驗管理的部門規章,也是交通運輸部履行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後頒布的首個(ge) 管理規定。
作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e) 船舶檢驗條例》的配套規定,《規定》進一步明確有關(guan) 監督管理部門和檢驗機構職責,明確有關(guan) 管理製度和監督管理要求,將有效解決(jue) 漁船檢驗中的突出矛盾,促進漁船檢驗質量和服務能力提升。
監管模式有創新
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轉前,漁船檢驗和漁業(ye) 產(chan) 業(ye) 政策的實施緊密掛鉤,因此,原來的漁船檢驗機構具有較濃的行政管理色彩。《規定》按照政事分開的改革原則,使漁船法定檢驗回歸了技術監督管理的屬性。
同時,新規進一步明確了國家漁船檢驗主管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漁船檢驗監管職責的部門、漁船檢驗機構的職責分工。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總體(ti) 思路,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ti) 由海事局負責監督管理和行業(ye) 指導,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漁船檢驗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nei) 國內(nei) 漁船檢驗的監督管理,漁船檢驗機構負責漁船的檢驗業(ye) 務工作。
《規定》用專(zhuan) 章明確漁船檢驗技術規範的管理,明確了漁船檢驗技術規範的範圍及製定、批準、後評估的管理製度。考慮到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具體(ti) 情況差異較大,新規對漁船檢驗技術規範製定權限進行下放,明確船長小於(yu) 12米的漁船,可由省級漁船檢驗監督管理部門製定符合本省實際的檢驗技術規範。
檢驗管理重融合
商船、漁船檢驗融合發展,是新規的一大特點。規定明確,漁船檢驗機構包括中國船級社和地方漁船檢驗機構。考慮到不同船舶檢驗機構所能從(cong) 事的檢驗業(ye) 務有差異,以及商船、漁船檢驗機構的融合,新規在業(ye) 務範圍的劃分上參照《船舶檢驗管理規定》,將漁船檢驗機構同樣劃分為(wei) A、B、C、D四類,這樣有利於(yu) 今後對商船、漁船檢驗機構實現統一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今後漁船檢驗活動中將不存在漁業(ye) 輔助船的概念。根據新規,從(cong) 事國際航行的漁業(ye) 輔助船舶的檢驗適用《船舶檢驗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號)。這意味著漁業(ye) 輔助船舶檢驗將按照商船管理。
漁船船用產(chan) 品如何檢驗,是漁船檢驗工作中的一個(ge) 難點。為(wei) 了保持商船、漁船檢驗政策的一致性及船用產(chan) 品檢驗的後續融合要求,新規明確,船級社與(yu) 地方漁船檢驗機構均可進行漁船船用產(chan) 品檢驗。
《規定》還強化了漁船異地檢驗委托製度。因故不能回船籍港進行營運檢驗、臨(lin) 時檢驗的漁船,由船籍港漁船檢驗機構委托船舶的營運地或者維修地漁船檢驗機構實施檢驗,並提供相應的信息支持。船舶的營運地或者維修地漁船檢驗機構不得拒絕接受委托。強化異地檢驗後,漁船檢驗服務將更加及時、高效。
來源:中國船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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