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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快遞價格-海關總署公布第一批取消的證明事項

 空運新聞     |      2019-12-13 12:27

根據國務院簡政放權、清理證明事項的決(jue) 策部署,為(wei) 進一步優(you) 化公共服務和營商環境,削減製度性交易成本,海關(guan) 總署對116項證明事項進行清理。現決(jue) 定公布第一批取消的84項證明事項及取消後的辦理方式,其中,不再驗核60項、通過數據共享核查(即聯網核查)21項、自主核驗3項

本次公布的證明事項中,諸如:報檢人員身份證明材料、進口藥品注冊(ce) 證書(shu) 、企業(ye) 注冊(ce) 登記信息變更證明材料、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shu) 、出口化妝品企業(ye) 首次出口化妝品辦理出口生產(chan) 許可證、供港澳蔬菜種植合法用地的證明文件等等,均不再驗核。

海關總署公布84項取消的證明事項表(第一批)  
序號   證明名稱   依據   取消後辦理方式  
1   海域使用權證書   《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8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9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條   不再驗核  
2   隔離場使用人身份證明   《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10月2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2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條、第九條   不再驗核  
3   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5號公布 根據2015年11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0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條   不再驗核  
4   按國家飼料主管部門審查、生產許可、產品批準文號等要求提供的批準證明文件   《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7月2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8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二條   不再驗核  
5   進境(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許可證   《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5號公布 根據2015年11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0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條《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7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3號公布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二十五、第三十六條《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1月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6號公布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十五條《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2012年8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6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6   水質檢測報告   《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8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9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條《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9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0號令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條   不再驗核  
7   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   《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2012年8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6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8   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   《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2012年8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6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9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2012年8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6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條《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2004年5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62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條《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1月2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7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10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2012年8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6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11   減免稅備案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海關總署第179號令公布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條   不再驗核  
12   異地貨物原產地調查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2009年6月1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4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條   不再驗核  
13   已退關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03年1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2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第五十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14   已繳納稅款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03年1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2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第五十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15   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2005年1月4日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發布?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五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16   行政裁定證明材料   《海關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三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17   設立常駐機構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2004年6月16日海關總署令第115號發布?根據2010年11月1日海關總署第193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的決定》修改?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四條   不再驗核  
18   常駐機構負責人身份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2004年6月16日海關總署令第115號發布?根據2010年11月1日海關總署第193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的決定》修改?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四條   不再驗核  
19   調運及租用空箱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於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2004年1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110號公布 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條   不再驗核  
20   過境貨物經營人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過境貨物監管辦法》(1992年9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38號公布 自1992年12月1日起實施 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條   不再驗核  
21   轉關貨物出境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轉關貨物監管辦法》(2001年9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89號發布 根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22   報檢人員身份證明材料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2015年2月1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1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條   不再驗核  
23   種植基地負責人或者經營者身份證明文件   《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9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0號令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條   不再驗核  
24   申請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證明   《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規定》(2012年4月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2年第56號)第七條   不再驗核  
25   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證明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2016年1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80號)第九條、第十六條   不再驗核  
26   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2016年1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80號)第九條、第十六條   不再驗核  
27   與申請免驗商品特點相應的管理體係認證證書   《進出口商品免驗辦法》(2002年7月24日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3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條   不再驗核  
28   盛裝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評價報告、相容性報告等有關的證明材料   《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管理辦法》(2003年5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交通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令第48號)第十二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29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2016年1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80號)第九條、第十六條   不再驗核  
30   限製類的廢物原料進口許可證明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12月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4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31   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關於〈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等5種監管證件實施聯網核查的公告》(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8年第142號)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32   強製性產品認證證書   《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3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1號公布 根據2015年11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3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條《保稅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1月1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1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33   進口醫療器械備案/注冊證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00年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6號公布 2014年2月12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17年5月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第四十二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34   供港澳蔬菜種植合法用地的證明文件   《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9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0號令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條   不再驗核  
35   進口食品標注獲得獎項、榮譽、認證標誌證明文件   《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3年1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2號公布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十一條《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11年9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4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條   不再驗核  
36   含有特殊成份的證明文件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11年9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4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條   不再驗核  
37   進出口化妝品(離境免稅化妝品)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8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3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條、第十七條   不再驗核  
38   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注冊、備案證明文件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七十六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39   新食品原料證明文件   《〈新食品原料許可證明〉等2種監管證件退出口岸驗核相關事項》(海關總署、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19年第152號)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40   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暫予適用的標準   《〈新食品原料許可證明〉等2種監管證件退出口岸驗核相關事項》(海關總署、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19年第152號)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41   準予從事國際運屍業務的證明文件   《出入境屍體骸骨衛生檢疫管理辦法》(2017年3月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9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條   不再驗核  
42   屍體骸骨托運人或代理人身份證明   《出入境屍體骸骨衛生檢疫管理辦法》(2017年3月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9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   不再驗核  
43   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4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2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不再驗核  
44   涉及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範疇的特殊物品的出口、出境證明   《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2015年1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0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45   法律文書(用於證明已知侵權貨物進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2009年3月3日海關總署第183號令公布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七條   不再驗核  
46   載明檢定或者校準結論的有效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管道運輸進口能源監管辦法》(2011年10月24日海關總署令第204號公布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條   不再驗核  
47   認證文書(用於證明已知侵權貨物進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2009年3月3日海關總署第183號令公布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七條   不再驗核  
48   貨物進出口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2003年9月18日海關總署令第103號發布?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第238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六次修正)第二十五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49   音像製品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2007年4月18日海關總署令第161號公布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條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50   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2015年1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0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條   不再驗核  
51   企業注冊登記信息變更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21號公布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不再驗核  
52   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11年9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4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條   不再驗核  
53   出口化妝品企業生產許可證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8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3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條   不再驗核  
54   價值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製度管理規定》(2002年12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2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條   不再驗核  
55   港澳檢驗機構中轉證明文件   《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4年11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9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條《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7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3號公布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三十八條《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1月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6號公布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二十二條   不再驗核  
56   港澳地區檢驗機構出具的確認證明文件   《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1月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68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條《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12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4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十五條   不再驗核  
57   隔離場所在地未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中規定的與隔離檢疫動物相關的一類動物傳染病證明   《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10月2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2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九條   不再驗核  
58   專業人員資質證明   《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8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9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條   不再驗核  
59   植保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1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條《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2年第56號)第七條   不再驗核  
60   植保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學曆證書   《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1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條《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2年第56號)第七條   不再驗核  
61   捕撈船舶登記證   《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8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9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條   不再驗核  
62   捕撈許可證   《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8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9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條   不再驗核  
63   藥品生產許可證   《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5年10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9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條   不再驗核  
64   藥品經營許可證   《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5年10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9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條   不再驗核  
65   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8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3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條   不再驗核  
66   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8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3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條   不再驗核  
67   進口化妝品備案憑證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8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3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條   不再驗核  
68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11年9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4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條   不再驗核  
69   進口食品進口商工商營業執照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11年9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4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條   不再驗核  
70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2017年11月1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2號公布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七條   不再驗核  
71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工商營業執照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80號)第九條、第十六條   不再驗核  
72   進口食品進口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11年9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4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十九條   不再驗核  
73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2017年11月1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2號公布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七條   不再驗核  
74   應檢商品檢驗檢疫登記手冊   《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進出物品檢驗檢疫管理規定》(2003年11月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5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條、第八條   不再驗核  
75   監管車輛登記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2004年6月16日海關總署令第115號發布?根據2010年11月1日海關總署第193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的決定》修改?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2004年6月16日海關總署令第116號發布,根據2010年11月1日海關總署第194號令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條   不再驗核  
76   商務主管部門的簽注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2004年5月25日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發布?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根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九條   不再驗核  
77   檢驗檢疫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2004年5月25日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發布?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根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九條   不再驗核  
78   醫療器械進口單位分類證明文件   《進口醫療器械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5號)第十九條   不再驗核  
79   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21號公布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條、第十六條   不再驗核  
80   報關服務營業場所使用權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21號公布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條、第十六條   不再驗核  
81   其他獨立法人資格證明   《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2年第56號)第七條   不再驗核  
82   國際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2015年2月1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1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條   自主驗核  
83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   《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4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2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條   自主驗核  
84   省級人民政府意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2005年6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130號發布?根據2015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27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七條   自主驗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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