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購實名登記。無人機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銷售者應當建立銷售台賬,記錄購買(mai) 者的姓名(名稱)、聯係方式以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chan) 品的名稱、型號、序號等相關(guan) 信息,接受有關(guan) 部分查驗,並告知購買(mai) 者相關(guan) 使用規定及說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擁有者在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後,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信息係統(https://uas.caac.gov.cn)辦理登記。
為(wei) 保障公共安全、維護廈門空域秩序,依據《廈門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治理辦法》相關(guan) 規定,現將加強無人機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治理的有關(guan) 要求通告如下:
民航資源網2022年9月20日消息:廈門市公安局、中國民用航空廈門安全監視治理局、廈門市氣象局發布《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無人機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治理的通告》。
四、嚴(yan) 厲法律責任。未經飛行管製部分審批擅自飛行的,由相關(guan) 部分依法處理;騰飛前24小時未報告騰飛位置和飛行範圍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據《廈門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治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予以警告,情節嚴(yan) 重的,對個(ge) 人處以1000元人民幣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人民幣罰款;違規飛行擾亂(luan) 公共秩序、非法破解無人機安全控製信息係統等構成違反治安治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照《治安治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及犯罪的,鐵路運輸 上海空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提前審批報備。無人機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騰飛應嚴(yan) 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製條例》的要求,提前向飛行管製部分申報飛行空域和計劃,國際物流,需要辦理其他飛行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同意後,在學校、幼兒(er) 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運動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眾(zhong) 聚集、職員密集場所及大型活動現場使用無人機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還需在騰飛24小時前通過“廈門百姓”APP無人航空器模塊報告騰飛位置和飛行範圍。
三、遵守飛行線路。嚴(yan) 格按照申報線路和範圍飛行,嚴(yan) 禁在關(guan) 係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單位、設施、場所的上空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修訂廈門高崎國際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及其相關(guan) 保護要求的通告》規定的禁飛區域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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