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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幹線兩水域船舶定線製新規7月1日起實施 -深圳空運

 海運新聞     |      2019-07-01 16:44

  6月28日,從(cong) 長江海事局獲悉,《長江安徽段船舶定線製規定》《長江三峽庫區船舶定線製規定》將於(yu) 7月1日正式實施。此舉(ju) 將進一步規範長江幹線船舶航行秩序,提高通航效率,減少水上交通事故。

 

  據悉,船舶定線製意味著長江上來往船舶如同在陸地上行駛的車輛,要遵循“實黃線”“虛黃線”“斑馬線”等嚴(yan) 格限製,船舶各自靠右、分道航行,不能隨意“變道”,更不能“逆向行駛”,避免碰撞等事故發生。

 

  隨著長江沿線經濟的快速發展,船舶流量大幅增加,船舶大型化趨勢明顯。作為(wei) 安全監管的創新,船舶定線製自1995年10月1日引入長江以來,規範了船舶通航秩序,減少了船舶交叉相遇和碰撞機率,提高了通航效率,促進了航運安全。原有的長江安徽段、三峽庫區船舶定線製規定修訂於(yu) 2010年。近年來,隨著長江航運及沿江地方經濟快速發展,船舶及通航環境已發生較大改變,長江大保護也對定線製規定提出新要求。因此,長江海事部門在多次意見征求與(yu) 實地調研基礎上,修訂出台了新的定線製規定。

 

  《長江安徽段船舶定線製規定》實施範圍是長江安徽段太子磯水道錢江嘴塔形側(ce) 麵標與(yu) 錢江口塔形側(ce) 麵標連線至凡家磯水道慈湖河口與(yu) 烏(wu) 江河口連線之間的通航水域。《長江三峽庫區船舶定線製規定》的實施範圍是長江三峽大壩上遊禁航線(距宜昌航道裏程49.1千米)至李渡長江大橋下沿線(距宜昌航道裏程547.8千米)之間通航水域。兩(liang) 部規定均規範了船舶航路,設置了通航受限航段、船舶警戒區、停泊區、錨地等,並對船舶航行、停泊、避讓以及通信等行為(wei) 進行了規範。

 

 

  《長江安徽段船舶定線製規定》具體(ti) 內(nei) 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維護長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環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進航運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ei) 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guan) 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長江安徽段太子磯水道錢江嘴塔形側(ce) 麵標與(yu) 錢江口塔形側(ce) 麵標連線至凡家磯水道慈湖河口與(yu) 烏(wu) 江河口連線之間的通航水域實行船舶定線製。

 

  船舶定線製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減少航路交叉及過錯責任原則。

 

  第三條 凡在本規定水域範圍內(nei) 航行、停泊、作業(ye) 的船舶,均應遵守本規定。

 

  進行航道維護和搜尋救助的船舶以及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船舶,在不妨礙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規定的航路條款限製。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海事局及其所屬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規定的監督實施。

 

  第二章 航 路

 

  第五條 在適宜劃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設置標準(見附錄1)設置通航分道,並以航標標示。當航道維護尺度變化調整時,應以航道部門公布的維護尺度為(wei) 準。

 

  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線為(wei) 分隔線,左岸一側(ce) 通航分道為(wei) 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側(ce) 通航分道為(wei) 下行船舶航路。

 

  第六條 在通航水域內(nei) 按單向通行航路設置標準(見附錄2)設置單向通行航路,並以航標標示。

 

  第七條 在通航分道外側(ce) 按推薦航路設置標準(見附錄3)設置推薦航路。

 

  第八條 在分隔線左右兩(liang) 側(ce) 一定範圍內(nei) ,按深水航路設置標準(見附錄4)設置深水航路。

 

  第九條 在通航條件較複雜的水域設置航行警戒區(見附錄5)。

 

  第三章 航 行

 

  第十條 船舶應當在規定的航路內(nei) 航行。

 

  第十一條 船舶在通航分道內(nei) 航行應盡可能遠離分隔線。

 

  第十二條 除上行進入馬鞍山港作業(ye) 和受限於(yu) 烏(wu) 江水道水深條件的船舶外,其他航經此段的上行船舶均應在烏(wu) 江水道航行。

 

  第十三條 實際吃水小於(yu) 2. 7 米的小型船舶應當選擇推薦航路航行。

 

  在未設置推薦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沿通航分道外側(ce) 水域航行,但應與(yu) 相部通航分道內(nei) 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 深吃水船舶應在深水航路內(nei) 航行。

 

  第十五條 船舶駛經航行警戒區時,應當遵守航行警戒區通航規定,謹慎航行。

 

  第十六條 船舶在支汊水道航行時應遵守支汊水道通航規定(見附錄6)。

 

  第十七條 船舶駛經橋區水域時,應當遵守橋區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船舶靠離碼頭,進出錨地、停泊區、支流(汊)河口、橫江渡運等,需橫越規定航路時,應不妨礙他船航行。

 

  船舶在橫越規定航路時,應注意周圍情況,盡可能與(yu) 航路成直角就近進行。

 

  第十九條 沿規定通航分道、推薦航路行駛的船舶,在經過港區、橋區水域、渡口渡運水域、航行警戒區、停泊區、碼頭、錨地、水上服務區、支流(汊)河口及施工作業(ye) 區等水域之前,應保持高度警惕,加強繚望,謹慎駕駛,注意橫越船動態,並提前采取減速、停車等有效措施協助避讓。

 

  第二十條 船舶在出現緊迫局麵有碰撞危險時,為(wei) 避免事故發生,在不妨礙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偏離規定航路。緊迫局麵消除後,應盡快回到規定的航路,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 船舶應當以安全航速航行。除緊急避讓、等讓等情況外,嚴(yan) 禁船舶在彎曲狹窄航段、橋區、航行警戒區等通航環境複雜水域停車淌航。

 

  第二十二條 船舶因靠離碼頭、進出錨地、停泊區,需減速航行時,應當盡可能靠航路右側(ce) 航行。

 

  第四章 停 泊

 

  第二十三條 船舶應在規定的錨地、停泊區內(nei) 錨泊、停泊(見附錄7)。

 

  小型船舶也可以在規定的錨地、停泊區以外的水域錨泊、停泊,但應盡可能遠離航路。

 

  第二十四條 船舶遇到惡劣天氣、機器設備故障等緊急情況需錨泊、停泊時,應盡可能讓出航路,並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章 避 讓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航路航行的船舶應當主動避讓按照規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六條 進出支流(汊)河口的船舶,應當主動避讓幹流中按照規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七條 橫越規定航路的船舶,應當主動避讓按照規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附錄與(yu) 條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有變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海事局發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yi) :

 

  (一)本規定水域範圍,是指上界為(wei) 太子磯水道右岸錢江口塔形側(ce) 麵標(30°32' 29"N/117°13'55"E)與(yu) 左岸錢江嘴塔形側(ce) 麵標(30°32' 50"N/117°14'44"E),下界為(wei) 右岸慈湖河口(31°46' 30"N/118°29'48"E)與(yu) 左岸烏(wu) 江河口(31°50'42"N/ 118°29'24"E)連線間的通航水域,但不包括裕溪口水道。

 

  (二)停泊區,是指由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

 

  (三)橫越,是指船舶由通航分道一側(ce) 駛入,由另一側(ce) 駛出,或者橫向或斜向駛過沿通航分道航行船舶船首方向的過程和行為(wei) 。包括:“各類橫江渡輪和橫江渡船的航行”“船舶橫越通航分道靠離碼頭、進出停泊區”“船舶避讓時船首超出通航分道邊界”“船舶從(cong) 警戒區橫越通航分道”等的過程和行為(wei) 。

 

  (四)小型船舶,是指船長小於(yu) 50米的船舶(隊)。

 

  (五)深吃水船舶,是指實際吃水超過6. 0 米的船舶。

 

  第三十條 本規定係特別規定,涉及航行、停泊、作業(ye) 與(yu) 避讓的其他規定如與(yu) 本規定有衝(chong) 突的,按本規定執行。未盡事宜,按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ei) 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guan) 規定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wei) 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 年7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長江安徽段船舶定線製規定(2010)》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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