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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倉(cang) 庫的次承租人以疫情期間出租人對承租人減免租金為(wei) 由,請求承租人相應減免租金,雙方協商不成的,應如何處理?
2022年04月25日 11時 航運界網
答:船員與(yu) 航運企業(ye) 對於(yu) 船員下船後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被隔離,或需等待、繞道而增加的費用的承擔,雙方無法通過協商解決(jue) 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雙方的合同約定與(yu) 訂約背景、合同履行情況、船員遣返的原因和對遣返費用增加的可預見性、船員返回路徑和方式的公道性與(yu) 可選擇性、船員在等待或繞道期、隔離期實際支出的費用等因素,公平公道地將上述增加的遣返費用在船員與(yu) 航運企業(ye) 間分配。但若遣返費用的增加是因船員故意隱瞞行程、故意違反政府防疫政策或緊急限製措施等過錯行為(wei) 所導致,船員要求航運企業(ye) 承擔該部分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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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勞務合同糾紛中,船員下船後,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被隔離,或交通受阻而需等待、繞道,導致其無法及時返回出發地並額外支出一定費用,海運報價(jia) 國際快遞,船員以此為(wei) 由向航運企業(ye) 主張上述費用的,應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三十四條:船員的任用和勞動方麵的權利、義(yi) 務,國際貨運 空運價(jia) 格,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答:碼頭、倉(cang) 庫的承租人在疫情發生前已向次承租人轉租,有證據證實碼頭、倉(cang) 庫的出租人對承租人減免疫情期間租金的,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對碼頭或倉(cang) 庫使用收益的影響、原轉租合同的租金支付標準、出租人係按照有關(guan) 政策或基於(yu) 其他原因減免承租人租金等因素,公平確定次承租人同期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金額,公道分攤經營風險。
日前,為(wei) 更好地應對解決(jue) 本輪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新情況新題目,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圍繞人民群眾(zhong) 和企業(ye) 關(guan) 注的熱門難點題目,修訂完成了《關(guan) 於(yu) 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題目的係列問答(2022年版)》。其中,《係列問答五(2022年版)》有兩(liang) 項涉及疫情防控海事海商糾紛相關(guan) 題目,航運界網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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