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後,國際海事組織積極應對疫情對航運業(ye) 影響,並通過No.4204/Add.1通告信函發布了關(guan) 於(yu)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關(guan) 文書(shu) 的執行和實施的指導性意見。
主要針對以下三方麵內(nei) 容:
一是針對疫情,呼籲各方緊密合作,確保航運業(ye) 正常運轉;
二是列舉(ju) 了IMO若幹可能包含與(yu) 疫情影響相關(guan) 的規定的文書(shu) 清單;
三是陳述了國際勞工組織的有關(guan) 來文。
以下為(wei) 通函中文內(nei) 容:
IMO通告信函(Circular Letter)No.4204/Add.1(2020年2月19日)
主送:所有IMO成員國
聯合國和專(zhuan) 門機構
政府間組織
具有IMO谘詢地位的非政府組織
主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國際海事組織有關(guan) 文書(shu) 的執行和實施秘書(shu) 長通知,他已收到關(guan) 於(yu) COVID‐19 冠狀病毒突然迅速爆發對航運業(ye) 造成影響的報告。針對這種情況,秘書(shu) 長已通過第4204 號通函發布指導性意見。
在當前疫情爆發情況下,船旗國當局、港口國當局和控製組織、公司和船長應進行合作,在適當情況下確保乘客的上下船、貨物操作、船舶進出船廠開展修理和檢驗、物品物料供給裝船、證書(shu) 的頒發、船員的更換等正常進行。
《促進國際海上運輸公約》(FAL)第I條和第V條以及附件的第6節也規定了避免對船舶、船上人員和財產(chan) 進行不必要的限製或延期入港的原則要求。
IMO的若幹文書(shu) 包含了可能與(yu) COVID‐19 的爆發對航運造成的影響有關(guan) 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yu) :
●《國際海上生命安全公約》,1974年;
●《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1973年;
●《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製與(yu) 管理公約》,2004年;
●《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1978年;
●A. 1119(30)號決(jue) 議,《港口國控製程序》,2017年。
此外,秘書(shu) 處還收到國際勞工組織(ILO)的下列來文:
“在冠狀病毒暴發的情況下,有效保護海員的健康和安全應優(you) 先考慮。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海上勞工公約》(2006年),船旗國必須確保懸掛其船旗的船舶上的所有船員健康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並確保他們(men) 在船上工作時能夠得到及時和充分的醫療護理。《公約》還要求港口國應確保在其水域內(nei) 船舶上的海員在需要即時醫療護理時能夠得到岸上醫療設施的支持。”
COVID‐19是一項嚴(yan) 重的公共衛生挑戰,需要所有會(hui) 員國之間的理解和密切合作,以克服執行和實施IMO有關(guan) 文書(shu) 方麵的挑戰。
本組織將繼續密切關(guan) 注局勢,秘書(shu) 長將在必要時提供進一步的信息,並提請本組織內(nei) 部相關(guan) 機構關(guan) 注,尤其是海上安全委員會(hui) 、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hui) 、便利運輸委員會(hui) 和法律委員會(hu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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