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hui) 在南寧召開。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發布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二次會(hui) 議於(yu) 2019年11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對規範廣西水路客運、貨運以及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行為(wei) ,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廣西水路運輸的迅猛發展,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亟須通過立法予以解決(jue) 。”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副廳長、廣西壯族自治區港航發展中心主任韋勇球表示,《條例》在2002年、2004年、2012年、2016年經過4次部分修訂,但並沒有進行過全麵調整,此次修訂在做好與(yu) 國家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銜接的基礎上,學習(xi) 借鑒山東(dong) 、安徽、江蘇、重慶等先進省市的好經驗,立足廣西水路運輸實際情況,對審批權限、水路運輸結構調整優(you) 化及安全監管、載客十二人以下客運船舶運輸以及鄉(xiang) 鎮客運渡船運輸管理等幾個(ge) 方麵,著重圍繞安全、便民、高效、綠色和有序發展做了增補和完善,為(wei) 新形勢下推動廣西水路運輸行業(ye) 良性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規支撐。
全麵修訂非常重要和必要
《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實施的二十年,是廣西水路交通迅猛發展,水路運輸行業(ye) 規模、經營者數量急速擴大和增加的二十年,也是運輸結構調整優(you) 化,水運服務向高質量發展的二十年。
截至目前,廣西通航河流53條,航道通航裏程達到6073.1公裏,其中沿海航道200.1公裏,10萬(wan) 噸級以上航道117.67公裏,內(nei) 河通航5873公裏,千噸級以上航道1214.7公裏。2019年,廣西擁有運輸船舶8064艘,淨載重量578.6萬(wan) 噸、9.3萬(wan) 客位、10萬(wan) 標準箱位。廣西水路運輸2019年預計完成客運量765萬(wan) 人,同比增長9.7%;客運周轉量3.55億(yi) 人公裏,同比增長7.8%;貨物吞吐量3.16億(yi) 噸,同比增長5.4%;貨物周轉量1766.3億(yi) 噸公裏,同比增長11%;港口集裝箱吞吐量完成485萬(wan) 標準箱位,同比增長146.5%。
隨著廣西水路運輸的迅猛發展,水路運輸行業(ye) 管理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亟須通過立法層麵予以解決(jue) 。《條例》雖然經過4次修訂,但並沒有進行過全麵調整,加之其依據1987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製定,2013年1月1日起《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施行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條例》需要根據《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進行相應的調整,水路運輸經營者的部分需求在立法層麵得到及時回應,相關(guan) 管理部門在具體(ti) 執法當中存在的不相適應的問題亟須得到解決(jue) 。因此,為(wei) 進一步規範水路運輸經營行為(wei) ,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水路運輸安全,促進廣西水路運輸業(ye) 更快更好地發展,對《條例》進行全麵修訂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明確水路運輸審批權限
根據《國內(nei) 水路運輸經營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交通運輸部具體(ti) 實施省際客船運輸、省際危險品船運輸的經營許可。省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具體(ti) 實施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的經營許可。省內(nei) 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具體(ti) 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jue) 定,向社會(hui) 公布。但個(ge) 人從(cong) 事內(nei) 河省際、省內(nei) 普通貨物運輸的經營許可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具體(ti) 實施。
2017年5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印發《關(guan) 於(yu) 明確省內(nei) 水路運輸經營許可審批權限的通知》(桂交水運函〔2017〕240號),明確省內(nei) 水路運輸經營許可(包括省內(nei) 旅客運輸、省內(nei) 危險貨物運輸、省內(nei) 普通貨物運輸)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具體(ti) 實施。自此,廣西範圍內(nei) 企業(ye) 及個(ge) 人從(cong) 事省內(nei) 水路運輸經營許可,均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實施。
據介紹,這次修訂《條例》,就是從(cong) 立法層麵把近兩(liang) 年簡政放權、擴權強縣的效果鞏固下來。但是,此次《條例》的修訂沒有將省際普通貨物水路運輸的許可權限一並下放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予以許可,主要是因為(wei) 《國內(nei) 水路運輸經營管理規定》已經明確省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具體(ti) 實施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的經營許可。行業(ye) 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不宜輕易予以立法變更。在各設區的市交通運輸局“接得住、管得好”的前提下,下一步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可以考慮采取委托的方式下放許可審批權限,以達到高效便民的效果。
促進水路運輸高質量發展
麵對新時代水路運輸事業(ye) 發展的新態勢,此次修訂《條例》的最主要目的不是單純為(wei) 了管理,而是要強化服務保障,促進水路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為(wei) 廣西建設交通強區貢獻水運力量。因此,新《條例》從(cong) 以下幾方麵提出了促進水路交通運輸事業(ye) 發展的措施:
一是構建多式聯運體(ti) 係,促進江海直達運輸、鐵水聯運和江海河聯運等多式聯運發展;二是鼓勵發展航運交易、金融、保險等現代航運服務業(ye) ,支持發展區域性航運物流中心;三是建立健全旅遊客運船舶航線的流量調節機製,對精品旅遊線路實施新增運力許可控製;四是鼓勵水路貨物運輸、載客十二人以下客運船舶運輸以及鄉(xiang) 鎮客運渡船運輸的經營者為(wei) 其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提高其抗風險能力;五是強調地方政府和相關(guan) 部門要建立水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輔助業(ye) 務經營者誠信檔案,建立健全船舶重大安全事故處置、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資質保持情況等信息互換機製,實現數據共享。
水上安全事故不僅(jin) 會(hui) 造成重大人員傷(shang) 亡,還會(hui) 給社會(hui) 、經濟和環境造成巨大的危害。新《條例》在強化水路運輸安全方麵作出了三個(ge) 規定:一是強化消防救生設備配備,要求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為(wei) 船舶配備消防救生設備,並定期進行檢查,及時更換不合格的設備;二是禁止船舶超載、超範圍、超安全尺度航行,禁止客船同時裝運危險貨物航行,禁止使用水泥船、農(nong) 用船舶、漁業(ye) 船舶或者報廢船舶等非載客船舶從(cong) 事水路旅客運輸,並設置了法律責任;三是鼓勵水路貨物運輸、載客十二人以下客運船舶運輸以及鄉(xiang) 鎮客運渡船運輸的經營者為(wei) 其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提高其抗風險能力。
推進水運生態文明建設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黨(dang) 中央、國務院對水汙染防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國務院2018年7月發布的《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提出要推廣使用電、天然氣等新能源或清潔能源船舶,提高港口碼頭岸電設施使用率,到2020年西江航運幹線水上服務區和待閘錨地基本具備船舶岸電供應能力。交通運輸部相應出台《關(guan) 於(yu) 全麵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jue) 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意見》,包含11個(ge) 領域27條具體(ti) 措施,進一步推進交通運輸生態文明建設。
此次修訂,廣西將發展綠色水路交通運輸的理念落實到了新《條例》中。新《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路交通運輸發展需要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推進船型標準化,推廣應用符合環保和節能要求的綠色船舶,同時要加強老舊船舶的市場準入和營運管理,鼓勵水路運輸經營者對不符合新標準的船舶進行更新、改造。
同時,新《條例》明確了從(cong) 事水路交通運輸經營應當采取的生態環保措施: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wei) 客運船舶配置服務設施,加強衛生管理,保持船舶幹淨、整潔和舒適;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環境汙染防治法律、法規,保護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環境,建立健全船舶垃圾管理和汙水處理製度,按照有關(guan) 規定為(wei) 船舶設置汙水、垃圾處理或者收集設施,不得違反規定向水體(ti) 排放、傾(qing) 倒廢棄物或者汙染物等新規定,新《條例》將綠色環保的要求落實到了水路交通運輸的全過程。
強化客運船及新業(ye) 態管理
近年來,隨著廣西水上旅遊的發展,載客十二人及以下的客船運輸發展迅猛,主要存在於(yu) 北海、欽州、防城港市近海旅遊以及內(nei) 河庫區旅遊乘客運輸,且還有多元化、個(ge) 性化、擴大化的發展趨勢。而廣西鄉(xiang) 鎮客運渡船運輸大量存在於(yu) 百色、河池等市的經濟欠發達、交通不便的鄉(xiang) 鎮碼頭、水庫,是當地群眾(zhong) 出行的重要方式。一直以來,廣西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原《條例》對申請從(cong) 事鄉(xiang) 鎮客運渡船運輸並符合相關(guan) 條件的,予以許可並發放經營許可證及船舶營運證。《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施行以後,廣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原則上不再對新增鄉(xiang) 鎮客運渡船運輸實施許可。
新《條例》將載客十二人以下的客運船舶運輸以及鄉(xiang) 鎮客運渡船運輸納入適用範圍並規定了以下三個(ge) 方麵的製度:一是備案製度。明確了經營者應當自開航之日起十日內(nei) 向業(ye) 務經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備案;二是經營規範製度。明確了從(cong) 事載客十二人以下的客運船舶運輸、從(cong) 事鄉(xiang) 鎮客運渡船運輸活動的,應當符合經營要求;三是法律責任製度。對不符合經營規範的三項違法行為(wei) 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排筏、橡皮船或者摩托艇從(cong) 事水上旅遊經營項目具有強烈的廣西地域特色,是新業(ye) 態。桂林漓江的排筏最多曾接近6000艘,2017年桂林市委、市政府對漓江幹流遊覽排筏實現“三限(限數量、限區域、限時段)”,並多次進行聯合整治,對遊覽排筏載客營運實施規範化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北海海邊遊玩的密集人群中,常見有摩托艇穿梭,為(wei) 了吸引顧客,摩托艇駕駛員常常把摩托艇交給顧客甚至是未成年顧客駕駛,極易發生事故。橡皮船和摩托艇屬於(yu) 體(ti) 育運動船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體(ti) 育運動船艇、不需要登記的船舶不在船舶檢驗範圍;而排筏的安全性目前沒有權威定性,且國家沒有排筏檢驗標準,因此廣西排筏、橡皮船和摩托艇並沒有納入船舶法定檢驗範疇。對其如何設定檢驗標準、如何開展檢驗,目前仍然是空白。因此,此次修訂《條例》,將使用排筏、橡皮船或者摩托艇等從(cong) 事載客活動的管理辦法交由設區的市自行製定。各市可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開展立法或製定規範性文件,因地製宜,先行先試。這是此次《條例》修訂當中的一個(ge) 重大立法突破。
來源:中國水運報 龍巍 劉杏 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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