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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於2025年6月底前將工作完成情況報部 -歐洲空海派+鐵路

 海運新聞     |      2023-04-21 02:28

來源:航運界網


交通運輸部發文規範水路客運船舶船岸靠泊

2023年04月20日 17時 航運界網

原標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規範水路客運船舶船岸靠泊題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部長江航務治理局、珠江航務治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紮實推進平安交通建設,規範水路客運船舶船岸靠泊治理,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水路客運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分要深進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治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治理條例》《國際海運條例》及《國內水路運輸治理規定》《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港口經營治理規定》《內河渡口渡船安全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要求,認真落實黨中心、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的工作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圍繞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堅持整治突出題目與完善製度相結合,全麵提升水路客運船舶船岸靠泊安全治理水平,促進水路客運規範運營。   二、適用範圍 本通知適用於依據《國內水路運輸治理條例》《國際海運條例》《國內水路運輸治理規定》《關於國際船舶運輸及內地與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相關審批備案事項的通知》,納進水路運輸治理、核發《船舶營業運輸證》的客運船舶及其停靠的港口客運站和其他停靠站點;以及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許可證》、內地與港澳間海上客運業務許可的企業所經營的客運船舶及其停靠的港口客運站。   前款之外,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分依據職責治理的其他客運船舶船岸靠泊題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分參照本通知精神,根據實際情況,空運報價 海運價格,組織開展相關規範工作。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分於(yu) 2025年6月底前將工作完成情況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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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任務 (一)規範客運船舶停靠港口碼頭。交通運輸主管部分、海事治理機構依據職責督促取得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資格的客運船舶在具有正當港口客運經營資質的港口客運碼頭停靠,並與擬停靠的港口客運碼頭(泊位)靠泊能力相匹配。依據《港口經營治理規定》,未取得港口客運經營資質的港口碼頭不得違規接靠客運船舶,港口客運碼頭經營人不得違規超過碼頭靠泊等級接靠客運船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交通運輸主管部分要指導督促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調整客運航線停靠港口碼頭(泊位)、相關港口客運碼頭經營單位依法取得港口客運經營資質、港口客運碼頭經營人改擴建提升碼頭靠泊能力(船岸靠泊能力不匹配的)滿足相關要求。   (二)規範港口外客運船舶停靠站點。針對部分沒有港口的設區市(含地區、自治州、盟,下同)之間的客運航線,以及部分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的客運航線的起始地、掛靠地、目的地在港口區域範圍之外的實際情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分加強指導,支持鼓勵有關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分推動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政府規章等製度性文件,從停靠站點選址、建設標準、運營治理、安全監管等方麵進一步明確港口外客運船舶停靠站點的具體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分、海事治理機構依據職責督促從事市內客運航線的船舶在港口客運碼頭或符合上述製度性文件要求的停靠站點停靠,交通運輸主管部分督促不符合製度性文件要求的現有港口外客運船舶停靠站點限期整改。   (三)規範客運船舶靠泊渡口。依據《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治理條例》《內河渡口渡船安全治理規定》,渡口應當按照批準設立時明確的渡運路線接靠渡船。渡口接靠渡運之外的旅遊客運船舶(含兼營旅遊客運的渡運船舶)時,按照本通知關於港口外客運船舶停靠站點治理的相關要求開展規範工作。   (四)進一步加強日常治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分與海事治理機構要加強客運航線、客運碼頭和客運船舶停靠站點信息(包括航線、碼頭或站點資質情況及靠泊能力等)通報,強化監視治理,開展聯合執法,形成工作協力,督促水路客運企業、客運碼頭經營人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客運設施升級改造安全投進,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加強演習演練,提升職員撤離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分要加強水路客運市場準進治理,國際貨運 空運價格,在水路客運經營者、客運船舶運力、客運航線審批時嚴格把關,杜盡產生不滿足安全靠泊要求的“增量”。要加強現場巡查力度,壓實水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依法依規安全經營。督促港口客運碼頭經營人、港口外停靠站點和渡口經營治理單位按照規定接靠客運船舶,督促有關單位加強碼頭、停靠站點前沿水域和進出港航道日常疏通維護,滿足船舶安全靠泊要求。   四、進度安排 (一)全麵部署階段(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分按照工作任務,在前期已開展的書麵調研基礎上,組織轄區內港航企業開展自查自糾,建立題目清單,逐項明確具體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限,落實情況(包括題目清單台賬匯總)於2023年5月底前書麵報部水運局。   (二)集中攻堅階段(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各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分督促相關企業加大整改力度,建立工作台賬,形成閉環治理。對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按規定實施掛牌督辦和銷號治理。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分加強指導和抽查。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國際(含內地與港澳間)水路客運船舶靠泊題目規範工作,2024年6月底前完成省際、市際航線靠泊題目規範工作,2024年9月底前各地完成規範港口外停靠站點有關製度性文件製定發布工作、2025年4月底前完成市內航線靠泊題目規範工作。   (三)總結鞏固階段(2025年5月至2025年6月)。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分要及時總結報送有關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等,並推動形成加強客運船舶靠泊治理的長效機製。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分於2025年6月底前將工作完成情況報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分、海事治理機構要把規範客運船舶船岸靠泊題目作為平安交通建設的重要內收留擺在突出位置,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明確責任人,強化責任擔當,加強部分間協同配合和聯合執法,狠抓任務落實。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分要加強對下級部分推進工作的跟蹤指導,層層傳導壓力。   (二)加強政策支持。各級交通運輸治理部分要加強政策支持,為客運碼頭改造升級和辦理營運手續提供指導和服務,按規定用好統籌使用的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油價補貼資金,加大對客運安全保障能力,特別是解決群眾基本出行需求的客運船舶和渡船更新改造、碼頭渡口和停靠點建設等支持力度,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多渠道籌集資金,促進水路客運高質量發展。要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保障有關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三)加強督促檢查。部將定期調度,並將有關工作納進部年度安全生產檢查、市場監管的內收留,對責任不落實、推進工作進度滯後的省份進行約談,並將各地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年度交通運輸領域平安建設考核評價重要參考。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分定期(每半年及年度)總結有關工作進展情況,並填寫《規範水路客運船舶船岸靠泊題目工作進度表》(附件),分別於2024年1月15日、2024年7月15日、2025年1月15日前報部。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3年4月12日   點擊此處查看附件及報備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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