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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員工”模式 -海運價格

 新聞     |      2021-05-18 12:32

     一、“共享員工模式的類型呈現及特點

共享員工模式盤活了部分行業(ye) 的賦閑勞動力,但也對傳(chuan) 統的勞動關(guan) 係及勞務派遣形式形成了衝(chong) 擊,此種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質是什麽(me) ,“共享員工”的勞動報酬、社會(hui) 保險、工傷(shang) 待遇等權益如何得到保障,出現勞動糾紛怎麽(me) 辦等等題目也將隨之而來。為(wei) 此,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有針對性地開展專(zhuan) 項調研,對“共享員工”模式下的法律風險及防範進行分析研判,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建議,起草了白皮書(shu) ,為(wei) 廣大企業(ye) 及“共享員工”提供有益參考。

“共享員工”主要是指企業(ye) 將一定時間內(nei) 閑置的人力資源調配至具有需求缺口的企業(ye) ,以降低輸出企業(ye) 人力本錢、進步輸進企業(ye) 生產(chan) 能力、確保待崗員工獲得報酬的用工模式。麵臨(lin) 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節後複工複產(chan) 困境,“共享員工”模式頓時成為(wei) 一種風潮並相繼為(wei) 餐飲、商超、文娛、影院、汽車租賃等行業(ye) 采用,甚至有可能引領未來靈活用工的新趨勢。根據相關(guan) 機構評估,美國物流 ,2018年至2025年,中國靈活用工市場的複合年均增長率將高於(yu) 23%。“共享員工”模式具有以下上風:減輕了輸出企業(ye) 停工期間向“共享員工”支付工資的資金壓力;解決(jue) 了疫情期間輸進企業(ye) 用工不足的題目;保障了“共享員工”的生活收進。該用工模式固然符合疫情防控期間關(guan) 於(yu) 提倡企業(ye) 采取靈活用工方式的精神,但其隱躲的法律題目不收留忽視。

  今年年初,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席卷中國,疫情防控工作空前嚴(yan) 密,線下餐飲、酒店等服務行業(ye) 受到嚴(yan) 重的衝(chong) 擊,大量員工無工可返,而在線生鮮電商卻麵臨(lin) 著網購訂單暴漲帶來的“用工荒”困難,撿貨員、打包員、騎手等人手緊缺。由此,線下餐飲等行業(ye) 與(yu) 在線生鮮電商等行業(ye) 之間的“共享員工”模式應運而生,並漸漸在物流、製造等行業(ye) 推廣開來。

2.用工主體(ti) 呈多重性,海運報價(jia) 國際快遞,員工權益保障存風險。從(cong) “共享員工”相關(guan) 實踐看,該用工模式客觀上產(chan) 生兩(liang) 個(ge) 用人單位與(yu) 同一名勞動者之間的複雜關(guan) 係,一定程度上導致責任回屬的不確定性,由此帶來的勞動關(guan) 係的認定風險、工傷(shang) 賠償(chang) 風險、社會(hui) 保險繳納等題目都可能給員工的正當權益造成不利影響。工傷(shang) 認定方麵,由於(yu) “共享員工”在輸進企業(ye) 工作期間,與(yu) 輸出企業(ye) 的勞動關(guan) 係處於(yu) 持續狀態,輸進企業(ye) 僅(jin) 支付工資不承擔社保,如在輸進企業(ye) 受到工傷(shang) 事故傷(shang) 害,勞動保障部分以繳納社保主體(ti) 與(yu) 用工主體(ti) 不一致而駁回工傷(shang) 認定的風險很大。社會(hui) 保險繳納方麵,按照有關(guan) 規定,“共享員工”新型用工形式下的社保繳納主體(ti) 隻能為(wei) 輸出企業(ye) 。在輸出企業(ye) 支付基本生活費,輸進企業(ye) 支付勞務費的模式下,輸出企業(ye) 因其支付的工資較低,在繳納社保時通常以最低標準作為(wei) 繳費基數,而輸進企業(ye) 固然支付的勞務費較高,卻不繳納社保,則“共享員工”麵臨(lin) 因社保繳費基數低而影響將來養(yang) 老保險待遇的風險。此外,“共享員工”在輸進企業(ye) 工作期間的工資計算發放、工作年限計算,以及退回“共享員工”時應否獲得經濟補償(chang) 金等事項,均尚無法律依據,在有關(guan) 主體(ti) 對上述題目的相關(guan) 約定欠缺正當性和公道性時,“共享員工”相關(guan) 權益較難得到充分保障,甚至會(hui) 引發群體(ti) 性糾紛。

1.用工模式複雜多樣,法律性質認定有困難。“共享員工”模式,屬於(yu) 勞動資源活動治理的範疇,並不是既有的法律概念,在現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為(wei) 單一主體(ti) 模型的法律框架下,涉及輸出企業(ye) 與(yu) 輸進企業(ye) 、員工與(yu) 輸出企業(ye) 和員工與(yu) 輸進企業(ye) 三個(ge) 層麵的法律關(guan) 係,性質認定較為(wei) 困難。除此之外,各企業(ye) “共享員工”的方式比較混亂(luan) ,進一步增加了法律性質的認定難度。目前主要有三種模式,一種是直接派遣型,輸出企業(ye) 與(yu) 輸進企業(ye) 直接達成合作協議,輸出企業(ye) 直接將待崗職工派遣至輸進企業(ye) ,由輸進企業(ye) 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比如盒馬鮮生與(yu) 雲(yun) 海肴間的員工共享模式;一種是雙重勞動關(guan) 係型,輸出企業(ye) 與(yu) 輸進企業(ye) 溝通後,或待崗職工直接與(yu) 輸進企業(ye) 溝通,由輸進企業(ye) 與(yu) 待崗職工簽署短期勞動合同,國際物流,並支付勞動報酬,比如超市發發布的共享模式;一種是平台加盟型,見於(yu) 各類共享經濟平台,輸出企業(ye) 的待崗職工直接以個(ge) 人名義(yi) 與(yu) 各類平台建立起勞務關(guan) 係,或者由輸出企業(ye) 同一在平台上為(wei) 員工報名臨(lin) 時“轉行”等,比如阿裏推出的“藍海”就業(ye) 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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