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強港口風險防範和安全治理、切實保障經營安全方麵,要求港口經營人落實相關(guan) 防風措施;加強港口安全生產(chan) 製度建設和從(cong) 業(ye) 職員治理;要求港口經營人接靠船舶不得超過碼頭功能等級,裝載作業(ye) 、旅客登船不得超過載貨和載客定額,沿海港口經營人不得為(wei) 超航區內(nei) 河船舶提供裝卸服務;明確作業(ye) 委托人的信息告知和船舶提供適裝證書(shu) 義(yi) 務,港口經營人發現夾帶、匿報、謊報危險貨物或者對於(yu) 不符合適裝證書(shu) 明確的危險貨物範圍的,不得提供服務或裝卸作業(ye) ,按要求及時報告相關(guan) 部分;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實際,明確優(you) 先安排突發事件處置和關(guan) 係國計民生的緊急運輸任務,細化應急物資配備、培訓演練、預案修訂與(yu) 銜接要求;落實反恐防範要求,規定港口經營人對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據悉,交通運輸部將製定實施港口安全檢查手冊(ce) 和港口服務質量、市場秩序與(yu) 安全督查檢查年度計劃,逐級加大督導督促力度,鐵路運輸 上海空運,層層壓實責任,確保修訂發布的《港口經營治理規定》落地生效,有力促進港口高質量發展。
《決(jue) 定》放寬港口經營限製,同時優(you) 化港口營商環境。打破拖輪經營者需在港口所在地注冊(ce) 的條件限製,推動形玉成國同一的拖輪市場;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全國一體(ti) 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不再強製要求港口經營人提交書(shu) 麵材料,同時簡化港口經營延續申請材料,便利相對人;按照“證照分離”改革要求,港口經營許可時限從(cong) 30日壓縮到20日,許可變更和企業(ye) 登記變更不再綁定;要求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多渠道公然,保障港口經營公平透明。
日前,為(wei) 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最新要求,交通運輸部出台《關(guan) 於(yu) 修改<港口經營治理規定>的決(jue) 定》(簡稱《決(jue) 定》),將於(yu) 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在強化港口汙染防治、推動港口綠色發展方麵,在港口經營許可條件中依法補充對岸電設施的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明確港口汙水預處理設施的種別,鼓勵港口經營人優(you) 先使用清潔能源、新能源,以源頭加強汙染防治;明確港口經營人船舶汙染物接收設施配置責任和接收義(yi) 務,以及與(yu) 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有效銜接的要求,滿足汙染物接收處置需求。
此外,《決(jue) 定》要求,海運報價(jia) 國際快遞,加強港口監視治理,保障製度有效實施。強化信用監管措施,明確港口行政治理部分信用信息錄進職責和渠道,並對港口經營人安全生產(chan) 等新增義(yi) 務依法設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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