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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寵物犬邊牧5天就死了,寵物店說“隻換不退”

 新聞     |      2020-05-12 11:31

“萌寵”可以給生活來帶不少樂(le) 趣,還能在孤獨的時候,彼此有個(ge) 陪伴。

買(mai) 回寵物犬邊牧5天就死了,寵物店說“隻換不退”

近日,小李花費千元購買的邊牧在第二天就被診斷出患細小病毒,並且在5天後死亡。而寵物店的答複卻是“隻換不退”。小李不僅損失錢財,更因“萌寵”去世糟心不已。
案情
2019年4月,物流動態 ,小李在網上看到一家寵物店發布了售賣寵物狗的消息,喜愛寵物狗的小李隨即聯係上了賣家,至店內選購了一隻不足兩月齡的邊牧,支付了1000元。
購買當日晚上,小李便發現邊牧沒什麽精神,食欲不佳,還有點拉稀。第二天,小李將邊牧送至附近的寵物醫院診治,發現感染犬細小、犬冠狀病毒。小李立即向當時賣狗的店家反映情況,對方回複可將邊牧帶至店內治療,如果治不好可以免費調換一隻。但小李覺得店內的環境很糟糕,還有莫名的氣味,未將邊牧帶過去。後來,邊牧愈後不良死亡。

買(mai) 回寵物犬邊牧5天就死了,寵物店說“隻換不退”

花了一千元購買的邊牧不到一星期就死了,小李懷疑自己買到了“星期狗”。小李認為寵物店在出售該邊牧時就知道其已經患病,存在欺詐的行為,遂一紙訴狀將寵物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寵物銷售協議以及退還寵物價款、醫藥費支出和三倍賠償共計5000餘元。
寵物店表示,當時售賣的邊牧很活潑,是小李挑選的,雙方還簽訂了書麵協議,協議約定如果在購買後24小時內檢測出有犬瘟細小等問題可調換同等價位的犬,在飼養過程中出現重大疾病,其店裏提供治療。小李在檢測出邊牧有細小病毒後自行在寵物醫院治療,係放棄了售後服務進行調換,寵物店不同意退還價款,電白物流 ,且不同意承擔較高昂的醫藥費。
經法院審理查明,小李與寵物店簽訂的協議載明:購買者可當場做傳染病測試(犬瘟熱、犬細小),店外檢測24小時內有以上毛病可換回等價位寵物,逾期雙方視為該犬隻出售時為健康狀態;本店出售寵物一周內出現應激反應引起的小病可以免費調養,犬瘟細小除外,如需送醫院救治犬主應承擔醫藥成本費,犬主自行送醫院救治的本店不承擔任何費用。協議上,上述條款下方劃有橫線。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售動物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營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然而,寵物店無法提供涉案犬隻的健康檢疫證明,該犬隻在售出次日即出現患病症狀而送醫診治,寵物店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出售的犬隻係健康的,應認定涉案犬隻在出售時即存在健康瑕疵。小李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寵物銷售協議並退還價款,法院予以支持。寵物店辯稱其售後服務僅提供調換,不同意退款,但協議條款的約定係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格式條款,為無效條款。

買(mai) 回寵物犬邊牧5天就死了,寵物店說“隻換不退”

▲資料圖
寵物店在出售犬隻時,已明確告知小李相應的售後服務方案,但小李自行送至寵物醫院治療。因此,基於公平原則,法院酌情確定寵物店賠償醫藥費支出1000元。關於小李主張的賠償三倍價款,缺乏事實依據。
最後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寵物銷售協議,寵物店向小李退還價款1000元、賠償醫藥費1000元。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製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該案中,寵物店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隻換不退”條款顯然限製了原告要求其承擔何種違約責任的選擇權,屬於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應為無效。
法官提醒
愛狗人士購犬一定要去正規寵物店或通過可靠的途徑,並查驗犬隻的健康檢疫證明。因寵物狗的某些病毒有潛伏期,通過肉眼或經驗無法看出,消費者在付款前要了解清楚購買的寵物狗有無打過防疫針,並在交易時留存好相關票據。
供稿單位:梁溪法院
部分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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