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朱寧寧
屢見報端的未成年人惡性案件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的高度關(guan) 注。
10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四次會(hui) 議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時,委員們(men) 認為(wei) ,保護未成年人很重要,但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樣重要,應當通過修法來進一步促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近年來,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嚴(yan) 重暴力犯罪時有發生,其手段之殘忍、性質之惡劣、危害之嚴(yan) 重,令人震驚痛心。但根據目前刑法的有關(guan) 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並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有的甚至被一放了之,引發社會(hui) 的強烈不滿和憂慮。
違法犯罪特別是殺人、強奸等,因沒有達到法定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他們(men) 該何去何從(cong) ?法律該如何應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如何更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一些與(yu) 會(hui) 人員認為(wei) ,應加大其他處罰和矯治力度,進一步明確收容教養(yang) 製度,同時應追究其父母等監護人的責任。
建議對未成年人嚴(yan) 重犯罪進行刑事懲治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hui) 的高速發展,物質的極大豐(feng) 富,青少年發育越來越早,14歲以下的青少年很多都身強力壯,而且獲取信息途徑的便捷,讓青少年接觸有毒有害信息越來越多,對一些傳(chuan) 統上不接受的觀念接受程度也越來越高了。”周敏委員建議在修法的時候統籌考慮一些問題。比如,對於(yu) 屢教不改又實施極端殘忍行為(wei) 的未成年人,是不是還要與(yu) 其他未成年人一視同仁地保護?再比如,應該怎麽(me) 做才能使得收容教養(yang) 取得更好的效果?建議對這些問題進行認真研究作出相應規定,既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又要有一定的懲處功能,更好地維護社會(hui) 秩序,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殺人案每年都披露出幾件,影響很不好,它發出了一個(ge) 錯誤的信號,就是未成年人殺人放火都沒關(guan) 係,這個(ge) 導向非常可怕。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法處置,不足以震懾。”鄭功成委員認為(wei) ,對未成年人犯罪,不光是預防,還要有懲治。建議對未成年人嚴(yan) 重犯罪行為(wei) 進行刑事懲治。
全國人大環境與(yu) 資源保護委員會(hui) 委員譚琳認為(wei) ,對於(yu)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應通過收容、教養(yang) 等措施給予矯治,加大處罰力度。“如果不對這樣的未成年人作出處罰,將導致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和正常秩序受到極大的挑戰。一方麵,不能使受害人得到法律的救濟和補償(chang) ,甚至會(hui) 引發受害人的家屬打死打傷(shang) 加害人的極端報複行為(wei) 。另一方麵,也會(hui) 讓一些未成年人有恃無恐、為(wei) 所欲為(wei) ,不利於(yu) 預防犯罪以及犯罪之後的教育和改造。”
建議進一步明確收容教養(yang) 製度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ang) 。分組審議中,多位委員建議完善有關(guan) 收容教養(yang) 製度。
劉修文委員指出,刑法雖然確立了收容教養(yang) 製度,但沒有明確性質、期限、適用對象、適用條件、決(jue) 定程序、執行機關(guan) 等具體(ti) 內(nei) 容,不利於(yu) 收容教養(yang) 工作的有序開展和對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也不利於(yu) 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考慮到收容教養(yang) 雖然是政府的強製性教育改造措施,但畢竟不是一種刑罰措施,劉修文建議在修訂草案中進一步明確收容教養(yang) 製度,明確規範具體(ti) 的適用標準、決(jue) 定程序、執行場所、執行方式等,嚴(yan) 格加強監督管理,提升這一製度的科學性和透明度,為(wei) 進一步有效預防、幹預和矯治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有些銜接性的內(nei) 容還是應該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所體(ti) 現。”於(yu) 誌剛委員說,比如,刑法中的“必要的時候”是什麽(me) 時候?是涉及到罪種還是家長或者監護人不敢、不願、不能?政府收容教養(yang) 的年齡下限是多少?這些都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此外,修訂草案第五章對於(yu) 重新犯罪的預防作出規定,包括未成年犯罪人刑罰執行期間、社區矯正期間、刑罰執行完畢、社區矯正完畢的處遇都有一係列的規定,但是恰恰對不負刑事責任和不執行拘留的情況沒有觸及,哈密物流 ,不執行治安拘留的未成年人也不再有管教等替代措施,這些都有必要加以明確。
值得一提的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收容教養(yang) 製度。但修訂草案予以了刪除。“從(cong) 形式上看,刪除收容教育的內(nei) 容會(hui) 導致修訂草案中的分級幹預製度缺少一環,即對雖然構成犯罪但因為(wei)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沒有幹預機製。”李鉞鋒委員建議保留收容教養(yang) 製度,並進一步在適用條件、主體(ti) 、程序上予以完善,使罪錯分別幹預製度這一鏈條更完善有效。
適當強化家庭責任明確監護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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