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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城海運費《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公布,5月1日起施行

 空運新聞     |      2020-04-10 02:03

  民航資源網2020年4月9日消息:據交運運輸部官網消息,《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已於(yu) 2020年3月19日經第9次部務會(hui) 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內(nei) 容如下:

  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wei) 了加強對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以下簡稱監察員),是指按照本規定取得監察員資格的民航各級行政機關(guan) 的執法崗位工作人員和受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委托從(cong) 事民航行政執法工作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ye) 組織(以下簡稱受委托組織)編製內(nei) 工作人員。

  第三條民航局統一頒發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證(以下簡稱監察員證),並依法對監察員實施監督管理。民航局有關(guan) 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監察員進行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和受委托組織按照本規定對監察員實施監督管理,並接受民航局的指導和監督。

  民航局法製職能部門和地區管理局法製職能部門以及受委托組織負責監察員管理工作的部門,統稱監察員管理部門。

  民航局有關(guan) 部門具體(ti) 辦理委托執法工作,應當明確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等,並在委托執法事由發生、變更或者終止後向民航局法製職能部門備案。

  第四條監察員證是監察員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cong) 事民用航空活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

  第五條監察員實施行政檢查、行政強製和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工作時應當出示監察員證。未出示監察員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拒絕配合。

  未持有效監察員證的民航行政機關(guan) 的執法崗位工作人員及受委托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得從(cong) 事民航行政執法工作;但是可以在監察員的帶領下,協助實施行政檢查。

  第六條民航局對監察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第七條監察員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為(wei) 監察員配備行政執法工作設施、設備。

  第二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監察員的類別分為(wei) 監管類和督導類。

  第九條監管類劃分為(wei) 航空安全、飛行標準、適航審定、機場、航空安保、空中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網絡和信息安全、公共航空運輸、通用航空市場、統計價(jia) 格、財務、綜合等監管專(zhuan) 業(ye) 。督導類不劃分專(zhuan) 業(ye) 。

  因執行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事由需要新增監管專(zhuan) 業(ye) 的,由民航局有關(guan) 部門提出,經民航局法製職能部門審查通過後,報民航局批準。

  第十條監察員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檢查民用航空活動符合民航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等規定的情況,製止違法行為(wei) ;

  (二)按職責分工主持或者參與(yu) 事故、征候、一般事件等事件的調查;

  (三)約見或者詢問有關(guan) 單位負責人及其他有關(guan) 人員;

  (四)對違法行為(wei) 進行檢查、處理,依法調查取證,查閱、複製、調取有關(guan) 文件和資料;

  (五)依法實施行政強製,但是受委托組織中從(cong) 事民航行政執法工作的監察員除外;

  (六)向所在單位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察員履行前款規定的職權,應當及時向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情況。

  第十一條監察員應當嚴(yan) 格依照職權執法,屬於(yu) 職權範圍內(nei) 的,不得推諉。

  監察員發現行政執法事項超出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向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報告。

  第十二條監察員行使職權,與(yu) 行政執法事項或者當事人有利害關(guan) 係的,應當回避。

  監察員的回避,由其所在單位決(jue) 定。

  第十三條監察員應當堅持嚴(yan) 格執法、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以權謀私。

  監察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侵害當事人的知識產(chan) 權和個(ge) 人隱私。

  第三章  證件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監管類監察員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過硬,忠於(yu) 職守,敬業(ye) 奉獻;

  (二)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品行良好;

  (三)為(wei) 民航行政機關(guan) 中擬從(cong) 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執法崗位工作人員、受委托組織中擬從(cong) 事行政執法工作的編製內(nei) 工作人員;

  (四)熟悉相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yang) ;

  (五)參加入門培訓並且通過民航行政執法能力考評,或者獲得民航局有關(guan) 部門對其專(zhuan) 業(ye) 能力的認可;

  (六)一年內(nei) 不存在監察員培訓考試作弊的情形;

  (七)無相關(guan) 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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