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南美地區的無單放貨案件層出不窮,船舶到港後,貨物被存放於(yu) 海關(guan) 倉(cang) 庫後是否喪(sang) 失控貨權或完成了交付,這已然成為(wei) 船東(dong) 最為(wei) 關(guan) 心的問題之一。
巴西
巴西海關(guan) 法律規定,承運人要將卸下的貨物交由海關(guan) 保管機構保管,而收貨人需向海關(guan) 保管機構提交一係列滿足要求的文件才能提取貨物。根據巴西海關(guan) “IN RFB 680/2006”規定,作為(wei) 提取貨物的條件,收貨人需向海關(guan) 保管機構提交包括正本提單在內(nei) 的一係列文件,可見,當時收貨人還是要憑正本提單方能提取貨物。隨後巴西海關(guan) 發布“IN RFB 1356/2013”規定,刪除了“IN RFB 680/2006”第54條第1款中收貨人憑正本提單提貨的內(nei) 容。此規定引發了一係列的無單放貨問題。2014年,巴西海關(guan) 發布“IN RFB 1443/2014”規定,規定海關(guan) 保管機構要求收貨人提交正本提單,以確保貨物交付給正確的貨物所有人。但巴西一些港口並未嚴(yan) 格遵守該規定,仍然適用“IN RFB 1356/2013”規定,導致實踐中的無單放貨問題無法得到解決(jue) 。2017年,巴西海關(guan) 出台“IN RFB 1759/2017”規定,重申收貨人要向海關(guan) 保管機構提交正本提單才能提取貨物。此舉(ju) 使巴西的貨物交付程序更接近目前國際通行做法及法律規定,有助於(yu) 避免產(chan) 生更多無單放貨問題。
阿根廷
自1992年“Ports Law No.24093”生效以來,無單放貨問題在阿根廷已得到妥善解決(jue) 。按此規定,貨物不由承運人直接交付給收貨人,而是由承運人卸下並交付至保稅區,由港口當局代表船東(dong) 或承運人保管貨物,收貨人要向船舶代理提交正本提單後才能提貨。另外,即使是無船承運人也需憑正本提單才能提取貨物。可見,阿根廷的貨物交付程序與(yu) 國際通行做法一致,並不存在無單放貨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收貨人沒有向船代企業(ye) 交付正本提單港口當局就放貨,則港口當局或者船代企業(ye) 存在人為(wei) 過錯。
智利
智利海關(guan) 法律規定,貨物提前清關(guan) 是進口貨物處理的先決(jue) 條件。實踐中,收貨人將提單背書(shu) 給經海關(guan) 當局總負責人許可的海關(guan) 代理,代理取得授權後,向倉(cang) 庫操作員提交經海關(guan) 當局認證的進口申報及有關(guan) 海關(guan) 關(guan) 稅的付款憑證等文件,倉(cang) 庫中的貨物才能被取走。《海關(guan) 規章綱要》規定,進口申報必須基於(yu) 正本提單等文件進行擬定。經海關(guan) 認證的進口申報以及有關(guan) 海關(guan) 關(guan) 稅的付款憑證均必須在放貨前交給倉(cang) 庫操作員。由於(yu) 集裝箱運輸業(ye) 務的增長,1995年《海關(guan) 2808號決(jue) 議》規定,海關(guan) 可以授權集裝箱操作員簽發一份暫時許可,一旦這份許可經海關(guan) 認證並被提交給倉(cang) 庫操作員,就能使集裝箱暫時離開倉(cang) 庫。
盡管智利《商法典》第977條規定,提單是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憑證,但根據《海關(guan) 規章綱要》及航運實踐,承運人很難做到在交付貨物時核查正本提單。因此《海關(guan) 規章綱要》明確將正本提單作為(wei) 用於(yu) 進口申報的文件之一,如果沒有正本提單,可以用準正本提單或銀行證書(shu) 代替。此規定仍然沒有讓承運人具有核實正本提單的權利,且非正本提單沒有正本提單的效力高,仍然會(hui) 存在欺詐或錯誤交付的風險。
2005年,智利海關(guan) 頒布《決(jue) 議2250/05》,該決(jue) 議對《海關(guan) 規章綱要》的無單放貨問題做了重要修改:從(cong) 海關(guan) 管轄的倉(cang) 庫提取貨物之前,一旦由海關(guan) 代理處理的進口申報被接受,海關(guan) 代理有義(yi) 務將正本提單交給承運人;準正本提單以及銀行證書(shu) 被取消,進口申報必須基於(yu) 正本提單擬訂;對於(yu) 集裝箱貨物,將正本提單交給遠洋承運人是簽發暫時許可集裝箱文件的先決(jue) 條件。這使智利法律在貨物交付方麵與(yu) 國際公約相協調,使承運人首次在法律和實踐中直接介入貨物交付程序,為(wei) 承運人在貨物交付鏈上有直接控製權提供了一個(ge) 更好、更安全的環境。
同年,智利海關(guan) 頒布《決(jue) 議3505/05》,該決(jue) 議主要涉及油類散貨的額外清關(guan) 程序,並對《決(jue) 議2250/05》中的規定做出了除外規定:為(wei) 了證明提單已經背書(shu) 給進口商,正本提單的複印件,可以用於(yu) 進口申報;海關(guan) 經紀人必須提供一份供應商或托運人或其在智利的代理人出具的書(shu) 麵加急申請,以表明授權承運人不憑借正本提單也可以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由此可見,該決(jue) 議是一個(ge) 負麵的先例,油類散貨的承運人可能不必憑借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這樣就會(hui) 使其在智利港口麵臨(lin) 錯誤交付和/或欺詐的風險。
2006年,智利海關(guan) 頒布《決(jue) 議507/06》,該決(jue) 議是對《決(jue) 議2250/05》的補充,旨在解決(jue) 智利阿裏卡、伊基克和蓬塔阿裏納斯等港口自貿區的無單放貨問題。自貿區貨物進口除了遵循一般程序外,還有一種特殊清關(guan) 程序,該程序涉及先將貨物移至海關(guan) 當局的主要區域,然後由自貿區用戶(收貨人)或其海關(guan) 代理向海關(guan) 提交一份將貨物移至自貿區的申請(即Z表格)。海關(guan) 當局對Z表格進行審核後,並經自貿區的管理公司事先批準,自貿區用戶或其海關(guan) 代理有權將倉(cang) 庫中的貨物移至自貿區。《決(jue) 議507/06》規定,自貿區的用戶或其海關(guan) 代理人在從(cong) 海關(guan) 當局的主要區域提取貨物之前,有義(yi) 務將正本提單交給承運人,允許遠洋承運人直接介入貨物交付程序,從(cong) 而減少內(nei) 設自貿區的港口發生的錯誤交付和/或欺詐風險。
慎防無單放貨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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