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修訂《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規定》,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3月04日 14時 航運界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20年第4號令頒布了《關(guan) 於(yu) 修改〈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jue) 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為(wei) 便於(yu) 各級管理部門、有關(guan) 企業(ye) 及相關(guan) 人員更好地理解《規定》內(nei) 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將《規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修訂內(nei) 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黨(dang) 中央、國務院為(wei) 持續優(you) 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作出了一係列決(jue) 策部署,並於(yu) 2019年10月製定出台了《優(you) 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進一步優(you) 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減輕市場主體(ti) 負擔,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同時,為(wei) 加強物流安全管理,防範恐怖活動,《反恐怖主義(yi) 法》對貨運實名製管理和安全檢查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物流運營單位查驗客戶身份、對運輸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為(wei) 貫徹落實有關(guan) 要求,需要對《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相關(guan) 內(nei) 容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nei) 容
一是著力為(wei) 水路運輸企業(ye) 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減輕企業(ye) 負擔。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明確僅(jin) 經營小型船舶的國內(nei) 水路運輸經營者的專(zhuan) 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不再強製要求具備船長、輪機長或大副、大管輪從(cong) 業(ye) 資曆;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和電子證照共享;精簡班輪航線運營許可證件和備案事項;明確從(cong) 事國內(nei) 水路運輸的船舶,既可隨船攜帶《船舶營業(ye) 運輸證》也可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驗信息。
二是優(you) 化水路運輸行政審批層級,下放部分客運許可權限。為(wei) 方便企業(ye) 辦理業(ye) 務,提高管理效率,壓減審批層級,結合實際情況,明確規定了省際危險品船運輸、沿海省際客船運輸、長江幹線和西江航運幹線水上運輸距離60公裏以上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由交通運輸部實施;其他內(nei) 河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由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實施。同時,明確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省內(nei) 水路運輸的經營許可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實施,具體(ti) 許可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jue) 定。
三是增加水路貨物運輸實名製管理和安全檢查有關(guan) 要求。為(wei) 貫徹落實《反恐怖主義(yi) 法》有關(guan) 要求,保障水路貨物運輸安全,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和運輸秩序,明確規定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托運人身份信息進行查驗,並對涉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謊報瞞報托運危險貨物的進行安全檢查,登記並保存相關(guan) 信息,對存在違法情況的,應拒絕承運並報告有關(guan) 主管部門。同時,規定了托運人應當主動配合,如實提供相關(guan) 信息並接受安全檢查。此外,明確違反上述規定不進行身份查驗、安全檢查、信息登記保存的,按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四是補充了水路旅客運輸管理的相關(guan) 要求。為(wei) 了維護水路旅客出行權益,提升水路旅客運輸服務品質,適應信息化發展趨勢,明確了客票和水路旅客運輸服務相關(guan) 內(nei) 容。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向旅客提供紙質客票、電子客票等乘船憑證並向旅客明示退票、改簽等規定,應當按規定為(wei) 軍(jun) 人、人民警察、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學生、老幼病殘孕等旅客提供優(you) 先、優(you) 惠、免票等優(you) 待服務,應當拒絕攜帶或托運國家規定的危險品及其他禁止攜帶或托運的物品的旅客乘船,鼓勵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開展互聯網售票。
《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修改〈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jue) 定》已於(yu) 2020年2月20日經第5次部務會(hui) 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2020年2月24日
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修改《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jue) 定
交通運輸部決(jue) 定對《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wei)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刪去第八條第三項,並增加兩(liang) 款,作為(wei) 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據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的均為(wei) 不需要配備船長、輪機長或者大副、大管輪的船舶,其配備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當具有不低於(yu) 其所管理船舶船員的從(cong) 業(ye) 資曆。
水路運輸經營者委托船舶管理企業(ye) 為(wei) 其提供船舶海務、機務管理等服務的,按照《國內(nei) 水路運輸輔助業(ye) 管理規定》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三、將第十條修改為(wei) :“交通運輸部實施省際危險品船運輸、沿海省際客船運輸、長江幹線和西江航運幹線水上運輸距離60公裏以上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
其他內(nei) 河省際客船運輸的經營許可,由水路旅客運輸業(ye) 務經營者所在地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實施,作出許可決(jue) 定前應當與(yu) 航線始發港、掛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交通運輸部決(jue) 定。
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省內(nei) 水路運輸經營許可應當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具體(ti) 實施,具體(ti) 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jue) 定,向社會(hui) 公布。”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wei) :“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許可決(jue) 定,向申請人頒發《國內(nei) 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其投入運營的船舶配發《船舶營業(ye) 運輸證》。申請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ye) 務的,應當在其《國內(nei) 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中載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shu) 麵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推進國內(nei) 水路運輸領域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以及《國內(nei) 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ye) 運輸證》等證書(shu) 電子化,加強水路運輸經營者和船舶相關(guan) 證照信息共享。”
五、將第十八條中的“重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修改為(wei) “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六、在第二十二條中的“從(cong) 事水路運輸的船舶應當隨船攜帶《船舶營業(ye) 運輸證》”後增加“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驗信息”。
七、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二十四條:“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與(yu) 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對托運人身份信息進行查驗。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當向水路運輸經營者如實提供貨物信息,托運危險貨物的,還應當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guan) 規定。
水路運輸經營者收到實名舉(ju) 報或者相關(guan) 證據證明托運人涉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謊報瞞報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對相關(guan) 貨物進行檢查。水路運輸經營者發現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運人拒絕接受檢查的,應當拒絕運輸,並及時向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未裝船的還應當及時向擬裝船的港口經營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托運人身份信息、托運貨物信息進行登記並保存至運輸合同履行完畢後6個(ge) 月。”
八、刪去第二十五條。
九、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wei) :“水路旅客運輸業(ye) 務經營者應當拒絕攜帶或者托運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的旅客乘船。船舶開航後發現旅客隨船攜帶或者托運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的,應當妥善處理,旅客應當予以配合。
水路旅客運輸業(ye) 務經營者應當向社會(hui) 公布國家規定的不得隨船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清單。
旅客應當持有效憑證乘船,遵守乘船相關(guan) 規定,自覺接受安全檢查。”
十、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同時報原許可機關(guan) 備案”,在第二款“變更班期、班次、票價(jia) 的”後增加“因不可抗力變更班期、班次的除外”,刪去第二款“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ye) 務經營者應當在變更的15日前向社會(hui) 公布”後的“並報原許可機關(guan) 備案”。
十一、刪去第二十八條中的“並報原許可機關(guan) 備案”,在第二款“變更班期、班次、運價(jia) ”後增加“因不可抗力變更班期、班次的除外”。
十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改為(wei) 第二款。增加兩(liang) 款,作為(wei) 第一款、第三款:“水路旅客運輸業(ye) 務經營者應當向旅客提供客票。客票包括紙質客票、電子客票等乘船憑證,一般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船舶名稱、始發港、目的港、乘船時間、票價(jia) 等基本信息。鼓勵水路旅客運輸業(ye) 務經營者開展互聯網售票”,“水路旅客運輸業(ye) 務經營者應當向旅客明示退票、改簽等規定”。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三十條:“水路旅客運輸業(ye) 務經營者應當按有關(guan) 規定為(wei) 軍(jun) 人、人民警察、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學生、老幼病殘孕等旅客提供優(you) 先、優(you) 惠、免票等優(you) 待服務。具體(ti) 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製定。”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三十二條:“水路旅客運輸業(ye) 務經營者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業(ye) 務知識和技能的乘務人員,保持船上服務設施和警告標識完好,為(wei) 老幼病殘孕等需要幫助的旅客提供無障礙服務,在船舶開航前播報旅客乘船安全須知,並及時向旅客播報特殊情況下的禁航等信息。”
十五、第四十四條改為(wei) 第四十六條,將第三款中的“安全責任事故”修改為(wei) “水上交通事故”。
十六、第四十五條改為(wei) 第四十七條,將第二款中的“重大以上安全事故”修改為(wei) “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十七、第四十六條改為(wei) 第四十八條,刪去其中的“處1萬(wan) 元以上3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第四十九條改為(wei) 第五十一條,刪去其中的“處2000元以上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nei) 累計三次以上違反的,處1萬(wan) 元以上3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和第五項。
十九、第五十條改為(wei) 第五十二條,將其中的“予以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wei) “責令改正”。
二十、第五十一條改為(wei) 第五十三條,在其中的“《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後增加“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
二十一、第五十六條改為(wei) 第五十八條,在其中的“同時廢止”前增加“1995年12月12日交通部以交水發〔1995〕1178號文發布、1997年8月26日以交水發〔1997〕522號文修改、2014年1月2日交通運輸部以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號修改的《水路旅客運輸規則》”。
條文序號和個(ge) 別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jue) 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根據本決(jue) 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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