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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快遞拚箱價格-傅廷中:船長在疫情防控中的緊急處置權

 海運新聞     |      2020-03-04 18:42

  船長在疫情防控中的緊急處置權

  所謂處置權,從(cong) 行政法的意義(yi) 來講,是指行政主體(ti) 對特定的事務依法予以安排和處理的權力。至於(yu) 緊急處置權,則是一種超越常規法律界線的特殊行政權力,它涉及到對權利、利益、秩序等元素的保障,此種權力的行使涉及到對效率、公正、自由等價(jia) 值的選擇。從(cong) 內(nei) 容上來看,這種處分權具有雙重性的特征。它名曰權力,實際上也是一種職責。作為(wei) 權力,它可以約束人們(men) 的行為(wei) ;作為(wei) 職責,它又必須被執法者所履行。

  在海事法律體(ti) 係中,船長的緊急處置權具有明顯的特征。基於(yu) 船舶(特別是國際航行船舶)的特殊功能及其所處的特殊環境,船長普遍被賦予比較廣泛的權能,其中有些權能是一般的行業(ye) 、一般崗位的負責人所不具有的。船長的權能和職責體(ti) 現在私法和公法兩(liang) 個(ge) 層麵。就公法意義(yi) 上的職責而言,船長在緊急的狀態下可以行使緊急處置權。這種緊急處置既包括對財物的緊急處置,也包括對事件的緊急處理。長期以來,人們(men) 往往習(xi) 慣於(yu) 從(cong) 海上運輸法的視角看待船長的這種權能,從(cong) 而將船長的這一權力狹義(yi) 地理解為(wei) 對船舶、對貨物、對海難事故、對海洋汙染事故的處理。但是,近期發生在“鑽石公主”號和“世界夢”號上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事件,使我們(men) 不得不擴展思路,認真反思在船上發生緊急疫情的情況下,船長應如何行使此種權力的問題。眾(zhong) 所周知,船舶(特別是旅客運輸船和國際郵輪)相較於(yu) 陸上的公共場所而言,其內(nei) 部空間相對狹小,人員活動密集。而且在航線漫長的情況下,途中掛靠的港口較多,一旦船上發生疫情,掛靠港的主管當局又往往會(hui) 因執行衛生法的原因禁止船上的人員登岸。此時,船長所采取的措施對疫情的控製則至關(guan) 重要。有鑒於(yu) 此,我們(men) 應該在一個(ge) 廣闊的視野內(nei) 重新審視船長的這一職責。

  一、船長行使緊急處置權的法律依據

  船長基於(yu) 行政上的職能而享有的處置權,可見諸於(yu) 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當中。

  從(cong) 法律層麵來講,我國《海商法》第35條規定:船長負責船舶的管理和駕駛。船長在其職權範圍內(nei) 發布的命令,船員、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員都必須執行。長期以來,對於(yu) 法律賦予船長的這種管理權,人們(men) 習(xi) 慣於(yu) 從(cong) 技術層麵理解,把這種權力視為(wei) 對船舶的技術管理和航行事務的管理。結合目前的形勢分析,這種解釋似有以偏概全的問題。在船舶航行的過程中,相關(guan) 的主管機關(guan) 對船舶的管理可謂鞭長莫及,而船長作為(wei) 一船的最高領導,自應對船上的一切事務承擔起管理之責,其中當然也應0包括對船上疫情防控事務的管理。換言之,船長就船上的疫情防控事務所發布的命令和指示,理所當然地應包括在其職權範圍之內(nei) 。

  從(cong) 行政法規的層麵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以下簡稱《船員條例》)對船長的權力做了更加具體(ti) 而明確的規定。鑒於(yu) 現代航海條件下可能出現的各種新情況,《船員條例》第24條中規定:“船長在保障水上人身與(yu) 財產(chan) 安全、船舶保安、防止船舶汙染水域方麵,具有獨立決(jue) 定權,並負有最終責任”。從(cong) 詞義(yi) 上分析,這一規定從(cong) 廣義(yi) 的角度擴展了船長對保障水上安全的職責。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說,水上事故不應局限於(yu) 船舶碰撞、擱淺、觸礁等交通事故這個(ge) 狹窄的範圍,而應包括危及船上人員和財產(chan) 安全的一切事件(包括疫病的發生與(yu) 傳(chuan) 播)。換言之,在《船員條例》的語境之內(nei) ,船長對於(yu) 船上發生的一切危及人的生命與(yu) 健康的事件,都有臨(lin) 機專(zhuan) 斷的處置權。

  就行政規章的層麵而言,針對2003年爆發的“非典”疫情給我國的經濟和社會(hui) 生活造成的影響,我國交通部和衛生部於(yu) 2004年聯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以下簡稱《交通應急規定》)。《交通應急規定》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nei) 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而製定。該項規定的第一條即開宗明義(yi) 地指出了製定該項規範性文件的宗旨,即:為(wei) 了有效預防、及時控製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傳(chuan) 染病疫情通過車輛、船舶及其乘運人員和貨物而傳(chuan) 播流行,保障旅客身體(ti) 健康與(yu) 生命安全,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的及時運輸,維護正常的社會(hui) 秩序。規定還分別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傳(chuan) 染病疫情”、“交通衛生檢疫”、“檢疫傳(chuan) 染病病人”等專(zhuan) 用術語做出了具體(ti) 的解釋,界定了該規定所適用的船舶(包括從(cong) 事水路運輸活動的客船、貨船和客渡船),並且還明確了船長在應對船上的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采取的措施。研究《交通應急規定》的架構與(yu) 內(nei) 容可以看出,製定該項規定的意義(yi) 有二:其一,在傳(chuan) 統概念的基礎上擴展了船長的職責;其二,使船長在履行職責時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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