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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貨運貨代公司-水運立法亟待調整(附圖)

 海運新聞     |      2020-01-21 17:48

  在當今世界航運業(ye) 不景氣,中國國內(nei) 水路運輸每況愈下的背景下,用法律保障船東(dong) 的合法權益,顯得尤為(wei) 重要。

  3月2日,交通運輸部第4次部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交通運輸部2016年立法計劃》。該立法計劃主要是行政立法,幾乎沒有涉及民事立法,例如缺乏調整水運市場各方平等主體(ti) ——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船舶代理人和貨運代理人的立法。

  中國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海商法》)僅(jin) 調整國際海運,對沿海運輸調整乏力,更重要的是很多理論性的缺陷嚴(yan) 重阻礙了沿海運輸市場的健康發展。另外,該法還忽略了占據中國水運主力的內(nei) 河運輸。為(wei) 此,目前亟需調整沿海與(yu) 內(nei) 河的水運立法。

  水運立法之統計依據

  根據《交通運輸部2014年公路水路交通行業(ye) 發展統計公報》的統計數字(見表)可以得出一個(ge) 結論:僅(jin) 占12.49%的遠洋貨物運輸有一部《海商法》調整,而占87.51%的沿海與(yu) 內(nei) 河貨物運輸則處於(yu) 沒有特別法律規範的尷尬境地。

上海貨運貨代公司-水運立法亟待調整(附圖)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wan) 鄂湘在“全國海事審判工作會(hui) 議”上披露2009—2012年全國海事法院受理的涉外與(yu) 國內(nei) 沿海和內(nei) 河一審案件的比例:全國10家海事法院共受理一審海事案件39004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一審案件5781件,占比14.82%。由此可清晰看出,中國海事案件的涉外比例不足15%,與(yu) 全國國際海運貨量12.49%的比例基本吻合。而沿海和內(nei) 河的貨運量占比則達到87.51%。這一比例進一步證明研究水路運輸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水運立法之法理學依據

  法理學告訴人們(men) ,法的社會(hui) 作用中有一個(ge) 社會(hui) 管理的作用。所謂社會(hui) 管理作用,就是指法具有維護人類基本生活條件、確認技術規範等方麵的社會(hui) 公共事務管理的作用,以確保社會(hui) 井然有序,達到和諧社會(hui) 的最高境界。但目前人們(men) 對《海商法》,即對國際運輸領域的研究,投入的研究力量幾乎傾(qing) 全國之力,而對沿海和內(nei) 河貨物運輸這個(ge) 早已凸顯其重要性的龐大領域,卻很少有人問津。這種現象與(yu) 中國現階段的法治建設極不協調,更不利於(yu) 水運市場的健康發展。

  水運立法之合同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法》)中設置了調整運輸合同的第17章,雖然立法者沒有解釋該章調整的範圍究竟是哪些,但根據《合同法》是中國基本法律製度這一點,應當肯定《合同法》的運輸合同一章是調整海、陸、空、鐵和管道運輸的總則,甚至還可能包括網絡運輸。由於(yu) 總則的高度概括性不能適度調整具體(ti) 的水路貨物運輸和旅客運輸合同,因此,應當就水路運輸合同製定特別法,以使水路運輸這一在中國運輸行業(ye) 中占最大份額的領域有法可依。

  從(cong) 上世紀80年代經濟合同法的立法體(ti) 係看,經濟合同法作為(wei) 基本法,下設公路貨物運輸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四個(ge) 實施細則。雖然原交通部1986年頒布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至今依然有效,但終因其立法根據已經廢止和以計劃經濟為(wei) 立法背景等原因,早已無法適應今天的需要,處於(yu) 休眠狀態。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既然經濟合同法時代,需要四個(ge) 特別法來調整四個(ge) 不同的貨物運輸領域,那麽(me) 在合同法時代,也應當為(wei) 這四個(ge) 不同的貨物運輸領域製定特別法。

  海運合同VS水運合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yu)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最主要的不同點有兩(liang) 個(ge) 。一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受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調整。例如提單不但要受國內(nei) 法的調整,還要受《海牙規則》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約束,而用於(yu) 沿海運輸的運單,則沒有特別法調整。有人將海上貨物運輸稱為(wei) 提單運輸,可見提單在國際運輸中的重要性。其實在沿海和內(nei) 河貨物運輸的水運實踐中,運單在水路運輸中所起的作用與(yu) 提單一樣,處於(yu) 舉(ju) 足輕重的法律地位,因為(wei) 運單也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二是國際運輸是一個(ge) 完全自治的市場,而中國沿海和內(nei) 河運輸則是一個(ge) 相對封閉的市場,有《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約束。試想,提單有那麽(me) 多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以及國內(nei) 法來調整,還不時發生提單糾紛,如果沒有法律來調整運單,沿海和內(nei) 河水路運輸會(hui) 是一個(ge) 怎樣混亂(luan) 不堪的市場。

  水運市場亟需水路運輸法

  改革開放之初的10年,國家由過去像管理軍(jun) 隊一樣管理國有船公司,到允許組建私營船公司。由於(yu) 沒有法律規範,許多船公司經營不景氣,甚至在短時間內(nei) 破產(chan) ,除受航運政策和市場調節的影響以及船公司內(nei) 部經營存在許多問題外,沒有法律保障船東(dong) 健康成長是一個(ge) 很重要的原因。任何一個(ge) 行業(ye) ,如果在市場機製中沒有法律保障,就很難健康成長。

  感潮河段外水域甲板貨滅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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