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社會(hui) 保險”“五險一金”這些詞匯已為(wei) 大家熟悉。國家法律規定,為(wei) 職工繳納社會(hui) 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yi) 務。然而,實際上社會(hui) 保險的參保情況也複雜多樣,有合法,也有不合法的。而隨之而來的糾紛,也是五花八門。
今天的這個(ge) 案例中出現的情況,就不是個(ge) 案。
2009年4月28日,康先生入職一家快遞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書(shu) 麵《勞動合同書(shu) 》,約定康先生從(cong) 事運輸快遞工作,月工資為(wei) 3500元加績效工資。最初,康先生的社會(hui) 保險由快遞公司代扣代繳,後來康先生與(yu) 公司續簽三次勞動合同,但是自2011年1月起至2017年5月期間的社會(hui) 保險是由快遞公司委托一家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這家公司名義(yi) 辦理的。2017年6月28日,康先生認為(wei) 快遞公司沒有為(wei) 其足額繳納社會(hui) 保險,也沒有依法與(yu) 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yu) 快遞公司交涉多次未果,於(yu) 是向快遞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shu) 》,雙方勞動關(guan) 係就此解除。
勞動關(guan) 係解除後的一天,快遞公司通知康先生可以去失業(ye) 保險中心領取失業(ye) 保險金。康先生如約而至,領到的卻是一張失業(ye) 保險中心作出的《關(guan) 於(yu) 康先生不能領取失業(ye) 保險待遇的說明》。這份說明中提到:為(wei) 勞動者購買(mai) 社會(hui) 保險的必須是用人單位,因康先生與(yu) 為(wei) 其投保的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並不存在勞動關(guan) 係,故不能享受失業(ye) 保險待遇。康先生非常生氣,後果很嚴(yan) 重,一紙訴狀將快遞公司告到了勞動仲裁委員會(hui) 又告到了法院。
那麽(me) ,法院如何裁決(jue) 的呢?
委托其他單位繳納社保無效
失業(ye) 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ye) 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hui) 保障,但也不是所有的失業(ye) 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ye) 保險金的。
《社會(hui) 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ye) 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cong) 失業(ye) 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ye) 保險金:(一)失業(ye) 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ye) 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ye) 的;(三)已經進行失業(ye) 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因為(wei) 康先生與(yu) 快遞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因快遞公司未足額繳納社會(hui) 保險及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法院認為(wei) 康先生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非本人意願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享受失業(ye) 保險待遇。
《社會(hui) 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ye) 保險,全際通物流 ,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ye) 保險費。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為(wei) 其職工向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hui) 保險登記。這說明,馬雲(yun) 投資物流 ,為(wei) 勞動者辦理失業(ye) 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yi) 務,用人單位必須以實際的勞動關(guan) 係為(wei) 基礎以用人單位的名義(yi) 為(wei) 勞動者辦理失業(ye) 保險,不得委托、轉讓、掛靠給任何第三方辦理。因為(wei) 真實的用人單位快遞公司未依法為(wei) 康先生辦理失業(ye) 保險,造成康先生無法享受失業(ye) 保險待遇,快遞公司應對康先生的損失進行賠償(chang) ,於(yu) 是判決(jue) 快遞公司賠償(chang) 康先生失業(ye) 保險待遇損失1萬(wan) 元。本報記者關(guan) 彤通訊員李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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