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資源網2019年7月15日消息:對於(yu) 航空公司而言,精神病患者乘坐飛機應該如何管理,對他們(men) 是否適合乘機怎樣“把關(guan)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對民航飛機的營運、管理、安檢等安全作了全麵規定,但是核查“安全檢查”的規定中,沒有提及對精神病患者乘客如何管理、安檢。這意味著精神病患者乘坐飛機,對其管理要求和安檢過程,同其他乘客沒有什麽(me) 差別。精神病患者乘飛機“法無禁止”,這是否是一個(ge) 飛行安全漏洞?精神病患者發病時意識不清,行為(wei) 無法自控,缺乏理智,允許這樣的人員在沒有任何安全防範措施下搭乘飛機,是不是對飛行的安全和其他乘客的安全構成了威脅?
記者查詢發現,根據中國民航局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第29條有明確規定,承運人可以安全原因,或者根據其規定認為(wei)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有權拒絕運輸旅客及其行李,由此給旅客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該條第二項列出的承運人可拒絕運輸旅客的情形包括:旅客的行為(wei) 、年齡、精神或者健康狀況不適合旅行。另外機場公安局也表示,建議像癲癇及各種精神病人,因航空氣氛容易誘發疾病急性發作,一旦精神失控,將危及航空器及其他旅客安全,故不適合乘飛機。
但是航空公司實際操作中要嚴(yan) 格執行,並非易事。記者采訪了從(cong) 事多年航空法領域的律師,他表示,每位乘客在上飛機前都提交個(ge) 人醫學鑒定報告並不現實,如很多精神病人在未發病時,行為(wei) 狀態和正常人沒有區別,法律在本質上都是一視同仁的。精神病並沒有“免死金牌”的作用。如果病人看上去無異常,航空公司工作人員無權要求他出具精神狀態正常的醫學證明。如果病人不在發病期,也沒有家人陪護,航空公司工作人員隻能在登機時觀察情況,如果不適合飛行,工作人員可以要求病人下機。但是如果發現病人有異常舉(ju) 動,可能會(hui) 對機上人員或者飛機機體(ti) 造成傷(shang) 害或者損失,可以對病人進行相應管束措施。另外如果已經對機上人員或者飛機機體(ti) 造成傷(shang) 害或損失,病人在發病期間即使不承擔刑事責任也要承擔民事責任,這需要依據具體(ti) 的行為(wei) 進一步界定。
美國交通部聯邦航空署未就精神病患者能否乘坐飛機製定統一硬性規則,但提出指導性意見,敦促各航司在運營手冊(ce) 中明確加入運輸精神病人旅客的相關(guan) 流程規定,同時也就精神病人旅客在有人陪同監護下乘機提出了指導性建議。根據美國航空醫學協會(hui) 編製的《航空飛行醫學指南》明確指出,行為(wei) 不可預測、有攻擊性、無組織性、有破壞性或不安全的精神病人不得乘飛機旅行。這類病人如服用藥物後能保持穩定且有了解情況的專(zhuan) 人陪同,可以乘坐飛機旅行。如該病人希望在無人陪同下自行乘機飛行,則應提前通知航司。
澳洲恐怖主義(yi) 專(zhuan) 家威廉姆斯表示,航空公司對於(yu) 可能引起混亂(luan) 的精神疾病患者也不是放任自由的。通常來說,一些航空公司會(hui) 要求精神疾病患者出示醫療證明,確保其精神狀態足夠穩定且適合飛行。有些航空公司會(hui) 要求患者填寫(xie) 醫療信息表,並有家屬陪同。英國醫療協會(hui) 則建議醫生們(men) ,在陳述患者病情時,最好明確寫(xie) 出其是否適合乘坐飛機。
世界衛生組織就精神病人乘坐飛機旅行給出的指導性意見是,醫療服務供應商應在遵守有關(guan) 國際和國內(nei) 法前提下保障精神病人旅行的權益,讓精神病人了解自身健康狀況和有關(guan) 選擇。世界衛生組織認為(wei) ,在采取適當預防措施前提下,絕大多數狀態穩定且有醫療專(zhuan) 業(ye) 人士監護的精神病人都能乘飛機出國旅行。
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建議各航司對精神病等有可能對他人、對飛機構成威脅的人員,有針對性地製定相關(guan) 管理辦法,保證一切營運措施有利於(yu) 保障所有乘客的安全和飛行安全。如有專(zhuan) 門針對性加強機組工作人員處理類似事件相關(guan) 培訓,並且有針對性地製定專(zhuan) 門的緊急預案,防患於(yu) 未然,能夠快速、安全、有效地防止和處理這類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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