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認繳製還是實繳製,公司以其獨立的全部財產(chan) 對公司債(zhai) 務承擔責任,該財產(chan) 也包括認繳製下未屆出資期限的注冊(ce) 資本。當公司對外支付不能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dong) 應向公司履行出資義(yi) 務,該出資義(yi) 務不因股權轉讓而消滅。
案情
2014年8月12日,中鐵建業(ye) 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物流公司)設立,城市之星物流電話 ,股東(dong) 為(wei) 中鐵建業(ye) 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集團公司),設立時注冊(ce) 資本為(wei) 2億(yi) 元,實繳資本為(wei) 零,認繳期限為(wei) 2044年5月28日之前。2017年2月23日,中鐵集團公司將其在中鐵物流公司中的100%股權(計貳億(yi) 元)零對價(jia) 轉讓給江陰市遠大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大公司),並進行股權變更。中鐵集團公司與(yu) 遠大公司均未向中鐵物流公司繳納注冊(ce) 資本。
另查明,在案涉股權轉讓之前,中鐵物流公司另涉三個(ge) 票據請求權糾紛案件,法院分別判決(jue) 中鐵物流公司應向鵬翔公司、穀闊公司支付票據款50萬(wan) 元及利息,判決(jue) 中鐵物流公司應向張店經營部支付票據款100萬(wan) 元及利息。
判決(jue) 生效後,中鐵物流公司未能按判決(jue) 履行付款義(yi) 務。進入執行後,該三起執行案件皆因未發現中鐵物流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chan) 、中鐵物流公司不能清償(chang) 到期債(zhai) 務且明顯無清償(chang) 能力而由申請執行人申請終結本次執行。其中,穀闊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中鐵物流公司破產(chan) ,一審法院經審查後於(yu) 2017年9月5日作出受理裁定。上述債(zhai) 務截至破產(chan) 受理時合計2160164.5元。
中鐵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中鐵集團公司立即補繳注冊(ce) 資本2160164.5元,判令遠大公司對中鐵集團公司的上述債(zhai) 務承擔連帶責任,判令中鐵集團公司、遠大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裁判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中鐵物流公司在未履行出資義(yi) 務的情況下即向遠大公司轉讓股權,遠大公司對此知情且未支付對價(jia) 。現江陰法院已裁定受理對中鐵物流公司的破產(chan) 清算申請,故中鐵物流公司有權要求中鐵集團公司履行出資義(yi) 務,遠大公司對此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jue) :中鐵集團公司應於(yu) 本判決(jue) 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ei) 向中鐵物流公司繳納出資款2160164.5元;遠大公司對中鐵集團公司的上述債(zhai) 務承擔連帶清償(chang) 責任。
宣判後,中鐵集團公司不服一審判決(jue) ,上訴至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錫中院經審理後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1.公司的責任財產(chan) 包含未屆出資期限的注冊(ce) 資本。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ye) 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chan) ,享有法人財產(chan) 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chan) 對公司的債(zhai) 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dong)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wei) 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注冊(ce) 資本是公司獲得法人地位的最基本法律要素之一,注冊(ce) 資本來自股東(dong) 出資,隻不過在認繳製下,財產(chan) 從(cong) 股東(dong) 轉移至公司存在時間差,但並沒有改變注冊(ce) 資本的基本含義(yi) 。因此,物流行業(ye) 報告 ,無論是認繳製還是實繳製,公司以其獨立的全部財產(chan) 對公司債(zhai) 務承擔責任,也包括認繳製下未屆出資期限的注冊(ce) 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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