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來源:民航局網站
民航資源網2019年11月16日消息: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公告,擬第六次修訂《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部),現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
公告稱,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五次修訂於(yu) 2017年9月4日由交通運輸部正式公布,自2017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目前各合格證持有人已陸續完成補充合格審定工作,按照新的規章要求實施運行。根據補充合格審定過程中總結的經驗和行業(ye) 意見,為(wei) 了解決(jue) 部分條款與(yu) 實際運行情況不符的問題,進一步貫徹落實立法本意,民航局飛行標準司組織對《規則》的部分內(nei) 容進行了修訂研究。
本次擬修訂的主要內(nei) 容如下:
一、管理人員和機構
為(wei) 了適應行業(ye) 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內(nei) CCAR-121部航空運營人的現狀,在121.43條中調整並明確了總工程師兼職的要求。
二、副駕駛進入條件
為(wei) 進一步加強人員資質能力建設,將組類II副駕駛的進入條件中的總駕駛員飛行經曆時間從(cong) 不得少於(yu) 500小時提高到了不得少於(yu) 800小時。
三、疲勞管理
根據我國航空公司機隊客艙構型的實際情況,經過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調整了3級休息設施的定義(yi) ,以符合運行實際。另一方麵,也根據航空公司排班的實踐情況,增加機組疲勞管理的限製,避免出現連續5天飛行的情況。
四、延程運行持續適航性維修方案
隨著航空器和發動機的技術發展以及可靠性的不斷提高,根據當前實際的運行情況,為(wei) 了進一步提高飛行運行安全水平,將延程運行中對發動機空中停車率的要求在原有基礎上提高了10倍。
五、通信和導航設施
調整了121.629條款的適用對象,從(cong) 國際定期載客擴大到包括國際、國內(nei) 在內(nei) 的所有定期載客運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一步提升航空公司運行的靈活性。該調整主要是基於(yu) 機載通信/導航/監視設備能力和航空公司運行監控能力提升的考慮,具體(ti) 如下:一是衛星電話裝機已逐漸從(cong) 原來的寬體(ti) 機普及到窄體(ti) 機,寬體(ti) 機多用於(yu) 國際運行,窄體(ti) 機多用於(yu) 國內(nei) 運行,如此一來自然需要將國內(nei) 運行一並納入考慮;二是航空公司機隊基本全部具備ACARS、ADS-B和星基導航能力,即便衛星電話故障航空公司仍可對運行實施全程監控。
附件:
關(guan) 於(yu) 修改《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決(jue) 定(征求意見稿)
關(guan) 於(yu)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部)第六次修訂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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