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風波由6月開始至今,香港的社會(hui) 氣氛並沒有緩和跡象,反而衍生出更為(wei) 激進的不合作運動和衝(chong) 突。有部分香港市民受到亂(luan) 港勢力蠱惑,從(cong) 7月底至9月初,舉(ju) 行多場機場集會(hui) ,試圖癱瘓機場、幹擾飛航、損壞機場快線,嚴(yan) 重威脅航空安全,大大影響香港的國際形象及抹黑中國的國家形象,敲響了香港航空安全的警鍾。
業(ye) 內(nei) 人士估計,香港國際機場每癱瘓一天,將會(hui) 導致20.6萬(wan) 人滯留機場、空運貨值損失101.6億(yi) 港幣。圖為(wei) 香港國際機場的航班資訊板
航空業(ye) 是香港的支柱產(chan) 業(ye) ,香港國際機場是全球最大和最繁忙的交通樞紐之一,對香港繁榮穩定、國際航空秩序和內(nei) 地經濟安全起著舉(ju) 足輕重的作用。業(ye) 內(nei) 人士估計,香港國際機場每癱瘓一天,將會(hui) 導致20.6萬(wan) 人滯留機場、空運貨值損失101.6億(yi) 港幣。時至10月,一係列的機場不合作運動保守估計已令超60萬(wan) 旅客滯留機場,造成超過300億(yi) 港幣的直接損失,對中國及世界航空業(ye) 的間接影響更是難以估量。
筆者建議特區政府應借鑒國際慣例和經驗采取以下舉(ju) 措:一是通過實施禁區、禁製令等法律工具維護機場安全;二是依法增強安保力量;三是探索建立航空國家安全長效機製。
一、香港航空業(ye) 麵臨(lin) 嚴(yan) 峻的國家安全形勢
首先,禁製令不能有效維護機場安全。對於(yu) 機管局向法院申請法庭臨(lin) 時禁製令的做法,亂(luan) 港勢力已經找到破解之策:一是看準香港國際機場警力空虛,利用法不責眾(zhong) 的“潛規則”,糾集數萬(wan) 人黑衣蒙麵占滿機場出境檢查口等公共空間,不但衝(chong) 入禁製的出境、離境大堂,還堵塞機場公共交通、占領機場停車位,嚴(yan) 重幹擾航空安檢工作,並最終癱瘓機場;二是堵塞進出機場的交通,破壞連接機場的東(dong) 湧線,變相癱瘓機場。
其次,部分航空從(cong) 業(ye) 人員缺乏公民意識、政治素養(yang) 和職業(ye) 道德,自願參加或放縱集會(hui) 、抗議示威和罷工,甚至配合亂(luan) 港勢力惡意泄露警員乘坐的航班信息,辱罵警察,甚至禁止警察進入機場,不但為(wei) 非法示威者提供便利和支持,對警察的士氣亦造成極大打擊,讓香港的國際形象蒙羞,嚴(yan) 重影響了空乘安全。盡管民航總局依法依規對某些外資航空公司發出警示,然而他們(men) 迄今僅(jin) 解雇二十餘(yu) 名積極參與(yu) 違法活動的員工,某前總裁聲稱為(wei) “拒絕出賣員工”而選擇自己辭職,繼續包庇違法違規員工的同時,把自己打造為(wei) 反抗中國的西式英雄。
最後,深層次看,某些外資航空公司控製香港航空3/4以上業(ye) 務,在關(guan) 鍵問題上不能指望其緊跟港府,更增加了香港至內(nei) 地的輸入性航空安全風險。如果不及時查處違規違法員工,將來可能出現更加惡意的蓄意破壞行為(wei) ,航空安全或將受到更嚴(yan) 峻的挑戰。
如果不及時查處違規違法員工,當出現蓄意破壞的行為(wei) ,航空安全將受到嚴(yan) 峻挑戰。圖為(wei) 正在裝載行李的飛機
二、用足本地立法維護機場秩序
亂(luan) 港勢力采取的不定期癱瘓機場的戰術和策略,讓港府防不勝防、難以應對。因此,筆者建議特區政府在禁製令基礎上,依法采取以下法治“組合拳”,迅速平定亂(luan) 港勢力發動的“迫爆機場”違法活動、恢複秩序。
首先,根據《公安條例》第17E條,行政長官和行政會(hui) 議可以對機場、進出機場的道路及其周邊範圍發布集會(hui) 禁製令,禁止在該地區舉(ju) 辦任何遊行集會(hui) 活動。為(wei) 防止嚴(yan) 重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行政長官會(hui) 同行政會(hui) 議可發布禁製令,禁止在香港境內(nei) 任何地方舉(ju) 行所有或任何類別的公眾(zhong) 聚集,違反者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其次,根據《公安條例》第36條及《航空保安條例》第35、36條,行政長官可以將機場、進出機場的道路及其周邊範圍宣布為(wei) 禁區,由警務處長或其他授權人員發放許可證,禁止非許可的人員通行,並可命警務處長和授權人員通過設置關(guan) 卡和障礙物等方式將禁區封閉。未持有禁區許可證的人強闖將被逮捕或驅逐,在禁區舉(ju) 行非法集會(hui) 遊行將從(cong) 重承擔法律責任。
最後,根據《機場管理局條例》第18條(1)(b)及(2)(a),行政長官會(hui) 同行政會(hui) 議無須經過立法程序,可以就機場安全和秩序頒布專(zhuan) 門立法,禁止、限製或以其他方式管製任何人出入機場區或機場區附近範圍內(nei) ;並可以對違反者課以不超過第5級的罰款及監禁不超過6個(ge) 月的刑罰。
除采取以上法律上的“剛性”手段外,筆者還建議香港機場管理局借鑒國際經驗,采取一些“軟性”手段,智慧地與(yu) 非法示威者作鬥爭(zheng) 。
三、依法增強機場安保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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