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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運新聞     |      2022-12-13 05:37

船舶港前不再需要提供船員核酸檢測信息

2022年12月12日 11時 航運界網




《港口及其一線職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解讀 為深進貫徹黨中心、國務院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堅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實二十條優化措施,認真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綜合組《關於進一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聯防聯控機製綜發〔2022〕113號)要求,我部組織修訂形成了《港口及其一線職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主要修訂內收留如下:   一是按照最新要求將港口除高風險崗位外的其他職員核酸檢測要求由“每周2次核酸檢測,每次間隔2天以上”改為“願檢盡檢,按要求加強個人防護和常態化防疫治理。根據防疫工作需要,可開展抗原檢測,國際物流,做好健康監測,維持到崗率。屬地對港口疫情防控有明確要求的,按屬地防控措施執行”。   二是港口內貿作業不再限製港口作業職員登輪、船員進進碼頭作業區域。   三是船舶港前不再需要向港口企業提供船員新冠病毒檢測信息,進港職員不再需要提供健康碼或2天內核酸檢測證實。   四是優化了應對突發疫情的應急處置有關要求。引航機構、港口企業等單位應製定完善可能出現的聚集性感染後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作業職員預備隊。港口出現疫情,按照屬地要求處置後,盡快安排預備隊進駐港口,保障作業職員到崗率,保證港口正常運轉。
來源:航運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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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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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部長江航務治理局、珠江航務治理局,各直屬海事局,中國船級社:   為深進貫徹黨中心、國務院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堅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實二十條優化措施,認真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綜合組《關於進一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聯防聯控機製綜發〔2022〕113號)要求,我部組織修訂形成了《港口及其一線職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以下簡稱《指南》),現印發給你們。   請各單位高效統籌港口疫情防控、保通保暢和安全生產,及時做好宣貫工作,將《指南》最新要求傳達到引航機構、港口企業、船舶代理、船舶檢驗機構等有關單位,國際物流,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切實落實主體責任,確保落實到位。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                        交通運輸部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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