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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的國際快遞-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新聞     |      2019-11-02 17:33

  財關(guan) 稅〔2016〕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瀘州物流 ,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guan) 總署廣東(dong) 分署、各直屬海關(guan) :

  為(wei) 營造公平競爭(zheng) 的市場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ye) 對消費者,即B2C)進口稅收政策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mai)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ge) 人作為(wei) 納稅義(yi) 務人,實際交易價(jia) 格(包括貨物零售價(jia) 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wei) 完稅價(jia) 格,電子商務企業(ye)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ye) 或物流企業(ye) 可作為(wei) 代收代繳義(yi) 務人。

  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適用於(yu) 從(cong) 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範圍內(nei) 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過與(yu) 海關(guan) 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二)未通過與(yu) 海關(guan) 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天地物流 ,但快遞、郵政企業(ye) 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並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不屬於(yu)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ge) 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wei) 人民幣2000元,個(ge) 人年度交易限值為(wei) 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nei) 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guan) 稅稅率暫設為(wei) 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ge) 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jia) 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ge) 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guan) 放行之日起30日內(nei) 退貨的,可申請退稅,並相應調整個(ge) 人年度交易總額。

  五、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mai) 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mai) 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yu) 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將由財政部商有關(guan) 部門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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