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網訊 (揚州發布記者 居小春 陸康潔)3月13日上午,揚州舉(ju) 行“3·15”新聞通報會(hui) ,發布2018年度揚州12315消費者投訴舉(ju) 報信息,2018年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同時發布。
案例1
網絡購物雖便捷退貨之路繁又長
■投訴方:汪先生
■被訴方:樂(le) 融致新電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2018年6月上旬,市民汪先生通過網絡向樂(le) 融致新電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le) 融致新公司”)訂購了一套價(jia) 值近16000元的家用電視組合,安裝使用不久後就出現故障,報修後維修人員上門出具了《鑒定工作單》,主動提出退機建議。但直至7月初,樂(le) 融致新公司和維修站再無音信,汪先生於(yu) 是向揚州市消費者協會(hui) 投訴。
接訴後,市消協工作人員多次與(yu) 樂(le) 融致新公司客服聯係,客服先後作出反饋“電視已經進入公司退貨程序,需要等待幾天的時間”,“汪先生在其官網上留有的購買(mai) 人信息與(yu) 實際報修人姓名不一致導致退貨期拖延”等信息,但遲遲不履行退貨義(yi) 務。經多次交涉,樂(le) 融致新公司於(yu) 投訴後第9天上門取機,取機第16天後給予退款。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消費者有理由退貨的情形:一是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二是有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三是沒有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nei) 退貨。
本案汪先生購買(mai) 的家用電視組合剛安裝就發生質量問題,店家樂(le) 融致新公司的“三包”責任十分明顯,理應及時按照消費者的訴求給予退貨,並承擔相關(guan) 運輸費用,卻以種種理由推諉拖延,此舉(ju) 不但不利糾紛的調處,對企業(ye) 信譽還產(chan) 生負麵影響;此外,企業(ye) 故意拖延退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還應承擔民事賠償(chang) 和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最重可被吊銷營業(ye) 執照。因此樂(le) 融致新公司在處理該案的被動消極態度未能體(ti) 現出一個(ge) 負責任的企業(ye) 形象。
案例2
沒有包裝換貨難責任歸屬要厘清
■投訴方:梅先生
■被訴方:廣州市睿一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2018年2月,市民梅先生的女兒(er) 通過唯品會(hui) 為(wei) 其購買(mai) 了一台由廣州市睿一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睿一數碼”)供貨的海信牌電冰箱,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維修站於(yu) 10月20日出具《用戶退貨機審批表》,建議換機。但官方客服以廣州市睿一數碼不同意換貨為(wei) 由,拒絕了梅先生的訴求。接訴後,經市消協調處,唯品會(hui) 客服同意換貨,但隨後又以梅先生無法提供外包裝盒為(wei) 由,廣州睿一數碼拒絕為(wei) 其換貨。最終,在省消保委的介入下,唯品會(hui) 同意由其提供包裝盒,為(wei) 梅先生直接辦理了退貨手續,並補償(chang) 200元以示歉意。
【案例評析】:《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nei) ,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chan) 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chan) 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chan) 者或者銷售者追償(chang) ,或者按合同辦理。”
本案中梅先生的訴求合乎情理,廣州睿一數碼提出的“必須要提供包裝盒以便運輸”的換貨要求,則既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消費常理。同時,唯品會(hui) 客服在調解初期表現出的“唯商家論”的態度極不可取。在此,我們(men) 勸諭廣大經營者,遇到消費糾紛時積極應對並及時履行自己應盡的義(yi) 務,這才是一個(ge) 負責任企業(ye) 應有的形象,推諉或無理拒絕隻會(hui) 導致消費糾紛升級,影響企業(ye) 信譽。
案例3
婚戒保養(yang) 遭變形精神損害需賠償(chang)
■投訴方:卞女士
■被訴方:揚州金鷹國際實業(ye) 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2018年4月,市民卞女士到市消協投訴,稱其八年前購買(mai) 的價(jia) 格為(wei) 5158元的鑽戒在接受揚州金鷹國際實業(ye)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鷹國際”)“I DO”品牌專(zhuan) 櫃保養(yang) 後,樣式嚴(yan) 重變形,從(cong) 平滑質地變成了拉絲(si) 質地,認為(wei) 自己在服務過程中受到了欺騙,提出了“退一賠三”的訴求,但“I DO”品牌專(zhuan) 櫃承認了損耗事實,卻不同意欺詐的說明,隻同意原價(jia) 置換。最終,在市消協的調處下,金鷹客服以及“I DO”品牌專(zhuan) 櫃同意為(wei) 卞女士辦理退貨手續,按照原價(jia) 退款,並賠償(chang) 卞女士精神損失費等9842元,兩(liang) 項合計費用15000元。
【案例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chang) 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yi) 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wei) 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wei) 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chang) 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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