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84年航運法》
(一)“航運”、“海運”還是“遠洋運輸”?
(9)確定受監管的國際航運業(ye) 主體(ti) 對其所運輸的來往於(yu) 美國的貨物所進行的錯誤標記負責任;
(4)確保公共承運人的稅率和費用公示於(yu) 私人的自動化關(guan) 稅係統並可在線下載;
一般地,所謂“治理體(ti) 製”通常至少包括治理機構、治理製度和立法三個(ge) 方麵。這裏主要梳理治理機構和治理製度。
英美法係國家的製定法中通常帶有年份,主要係年份本身就是法律名稱的一部分。而筆者以為(wei) 這背後的原因是英美法係國家的新法生效後,舊法不一定會(hui) 被廢止。例如英國《2015年保險法》生效後,固然對《1906年海上保險法》的部分條款作出調整,但後者整體(ti) 上仍然有效。因而,引用英美法係國家的法律,一般需要帶上其生效或者修訂生效的年份以示區分。而中國法則不存在這種情況。我國法律在修訂生效後,原有關(guan) 法律同步廢止。如我國《民法典》第1260條,也即最後一條規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ang)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因此,我國法律在引用時,不需要、也不應該在名稱中加年份。但假如因某種理由需要誇大我國法律修訂或者實施的年份,應當將年份放在所引用法律名稱的書(shu) 名號外,並用注釋、括號、文字說明等方法進行描述。
《美國法典》是一部具有法典性質的法律匯編。美國生效的公法、一般法及永久性法律由美國國會(hui) 定期整理,匯編進《美國法典》。在廣義(yi) 上的航運領域,“海岸警衛隊”編進《美國法典》第14卷,“航行和可航水域”編進《美國法典》第33卷,“航運”編進《美國法典》第46卷,“提單”等單證則以“運輸”的名義(yi) 編進《美國法典》第49卷。因此,對航運法或者航運改革法的修訂,實際上是對《美國法典》第46卷的修訂。
美國海岸警衛隊隸屬美國國土安全部,是美國唯一的海上綜合執法機構,也是全球最早、最強大的海上執法機構。海岸警衛隊的任務包括海軍(jun) 、邊防、海監、海事、漁業(ye) 、海關(guan) 和環境保護,主要任務是保護美國的公共利益、環境、經濟和安全利益在國際水域和國內(nei) 港口、海岸和內(nei) 陸水域不受侵犯和破壞。其職能分為(wei) 三大方麵:(1)海事安全;(2)海事保障;(3)海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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