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分聯合出台《“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
-迪拜空運
海運新聞 | 2021-10-13 02:04
第八條 聯合認定小組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工作,並由地方人民政府將認定意見反饋相關單位。案情複雜、認定困難的,可以延長至45日。
第五條 相關(guan) 部分申請開展“三無”船舶聯合認定的,跨境鐵路
國際物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聯合認定小組,對船舶進行資料審核、船舶勘驗和數據比對,經過集體(ti) 討論後形成勘驗報告,出具聯合認定意見,為(wei) 依法處置船舶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七)其他依法可以認定為“三無”船舶的情形。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無”船舶,是指具有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業的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治理的水上移動或漂浮設施、裝置。
第七條 相關部分需要開展“三無”船舶聯合認定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相關材料,並做好船舶扣押、保管、勘驗預備和相關保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國際貨運
空運價格,下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三無”船舶聯合認定工作。
“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
第六條 聯合認定小組成員由海事治理機構、漁業漁政治理機構以及船舶檢驗機構等相關單位組成,必要時可吸收公安、港航、海警、海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參加。
第十條 認定過程中發現當事船舶所持證書依法應當注銷、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知發證機關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聯合認定小組依據本辦法出具的聯合認定意見,可以作為依法處置相關船舶的依據。
前款所稱的船舶證書,是指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船舶依法應當持有的其他證書證件。為(wei) 嚴(yan) 厲查處、打擊利用“三無”船舶實施走私、非法運輸、非法捕撈、非法采砂、偷渡等各類水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e) 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ei) 河交通安全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近日,海關(guan) 總署、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海警局聯合製定印發了《“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十三條,規定了“三無”船舶定義(yi) 、認定程序、認定標準、認定時限等內(nei) 收留,明確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nei) “三無”船舶聯合認定工作。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製訂本轄區內“三無”船舶聯合認定的具體實施辦法。
(一)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號、船舶證書和船籍港的;
(六)船舶主標準、船體結構、重要機電設備等與船舶證書記載嚴重不符的;
(四)船舶係未經審批或者未經建造檢驗擅自非法建造的;

(五)偽造、變造、套用其他船舶的船名船號、船舶證書、船籍港的;
(三)船舶所有權登記已注銷,且注銷原由於船舶滅失、失落、沉沒、拆解、銷毀或自行終止生產的;
第九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三無”船舶: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我國水域正常治理秩序,正確認定船舶性質,嚴厲查處、打擊利用“三無”船舶實施走私、非法運輸、非法捕撈、非法采砂、偷渡等各類水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認定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待認定的船舶實行同一定點保管。
第三條 各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分需要進行“三無”船舶聯合認定的,適用本辦法。
(二)所有船舶證書均已被注銷、撤銷、撤回、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延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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