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回到“背不背”的題目上,可以參照《殘疾人航空運輸治理辦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理解。
本事件中乘務員的“背下機”協助殘疾人下機當屬履行義(yi) 務。不過,再深進分析一下,被背的旅客是否屬於(yu) 辦法規定的殘疾人呢,她是法定被協助的對象嗎?辦法定義(yi) 的“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ti) 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sang) 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sang) 失以正常方式從(cong) 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肢體(ti) 、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shang) 的人,這些損傷(shang) 與(yu) 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yu) 他人同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加社會(hui) 活動,具體(ti) 表現為(wei) 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ti) 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手術後的患者不即是辦法規定的殘疾人。假如其主動要求背下往,那“顧全大局,避免航班長時間延誤的乘務員”背其行為(wei) 確屬於(yu) 值得表揚的道德行為(wei) 了。再進一步,假如隱瞞自己手術,屬於(yu) 限製運輸的旅客,依據構成航空運輸合同內(nei) 收留的承運人運輸總條件的規定,其應被限製運輸,既便上機也可能會(hui) 被要求下機(見下文分析),假如此時該旅客不應伺機又拒不下機,又是要背又是要酒店住宿等,那她的行為(wei) 也涉嫌違約違法。反觀之,我們(men) 似乎又可以思考,忍辱負重的乘務員是不是可以主張某種損失,該旅客不符合伺機條件上機而導致航班延誤,航空公司是否可主張損害賠償(chang) 呢?
2、以滿足某位或某些旅客的不公道需求來博得服務的好名,假如偏離了服務之初心和核心,長期下往,可能會(hui) 導致實際結果偏離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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