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八次會(hui) 議29日表決(jue) 通過了修訂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該法新增海事勞工證書(shu) 許可、船員境外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等製度,首次將船員權益保障寫(xie) 進國內(nei) 法律。
杜濤指出,修訂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跨境鐵路 國際物流,整體(ti) 提升了海上交通安全監管要求,豐(feng) 富完善了海上交通安全治理製度,細化了船舶航行的安全規則,並與(yu) 海上交通安全治理的國際製度全麵接軌,暢通船舶航行,“讓3萬(wan) 餘(yu) 艘在中國登記注冊(ce) 的船舶航行更安全,讓海上交通治理體(ti) 係更成熟。”
同時,國內(nei) 相關(guan) 涉海法規相繼頒布實施與(yu) 海事國際公約不中斷製定修訂,也需要調整和完善國內(nei) 立法切實履行履約要求。因此,亟需對海上交通安全法進行全麵修訂。
“修訂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進一步強化了船員在船工作權益保障,新增了海事勞工證書(shu) 許可、船員境外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等製度,首次將船員權益保障寫(xie) 進國內(nei) 法律,空運報價(jia) 海運價(jia) 格,更為(wei) 有效地維護船員權益,必將為(wei) 80多萬(wan) 遠航的海員更加體(ti) 麵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杜濤說。
同時,修訂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還充實完善了6項法律製度,分別是船員治理製度、貨物與(yu) 乘客運輸安全治理製度、維護海洋權益有關(guan) 法律製度、海上搜尋救助製度、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製度、法律責任和行政強製法律製度。
修訂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122條,新增了8項法律製度,分別是航運公司安全與(yu) 防汙染治理製度、船舶保安製度、船員在船工作權益保障製度、船員境外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製度、海上交通資源規劃製度、海上無線電通訊保障製度、特定的外國籍船舶進出領海報告製度、海上渡口治理製度。
海上交通安全法是中國海上交通安全治理最基礎最重要的法律,於(yu) 1984年開始實行。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當日答記者問時表示,隨著海洋開發活動日益頻繁,海上交通安全法與(yu) 日益嚴(yan) 重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管壓力不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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