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本院以為,東銳公司與周祖華之間並非典型的勞動關係,而是
法律擬製的用工主體責任關係,周祖華在勞動仲裁機構認定其與東銳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情形下,對其能否要求工傷保險賠償存在熟悉不足。而且,民事損害賠償係周祖華在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與謝耀坤調解達成,賠償金額可能低於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東莞市政府僅以周祖華簽訂調解協議並領取損害賠償款為由,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可能損害周祖華的法定權利,應當予以糾正。需要說明的是,周祖華在認定工傷、鑒定勞動能力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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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快遞,若實際獲得的醫療費、損害賠償款少於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權要求補齊。
案號:(2020)
最高法行再507號
一、社保中心可以在催繳社會保險費決定程序中對勞動關係予以直接確認
案號:(2020)
最高法行申7415號
裁判日期:2020年3月13日
案號:(2020)
最高法行申1662號
原標題:《【
法律適用】最高院關於工傷案件的7個裁判觀點》
本院經審查以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支屬以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以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本院經審查以為,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石永華向人社部申請行政複議,請求人社部責令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撤銷(改正)四川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2015年4月1日作出的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結論。但是,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並不具有撤銷(改正)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結論的法定職責。人社部以為石永華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的受理條件,並建議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並無不當。
案號:(2019)最高法行申12301號
裁判要點:
裁判要點:
本院經審查以為,......本案中,對於袁世傑的診中斷,海口市人民醫院2018年1月24日的門診病曆記錄載明:1.心跳呼吸驟停;2.消化道出血?3.急性酒精中毒。海南省人社廳根據相關調查筆錄、證人證言等,確認了事發當日袁世傑醉酒的事實。海南省人社廳根據上述規定及查明的事實,認定袁世傑係死於急性酒精中毒,屬於
法律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由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袁名平以為袁世傑並非死於急性酒精中毒,但未提供充分證據推翻海南省人社廳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故其再審主張不能成立。因此,第三方物流論文 ,一審判決駁回袁名平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予以維持,符正當律規定。袁名平主張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現行法律關於社保部分在行使該項職權時就雙方間的勞動關係並未規定需先經仲裁裁決程序,故省社保中心在行政治理過程中對勞動關係予以直接確認,進而作出處理決定,屬於其職權範圍,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1日
五、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市政府不得以勞動者簽訂民事調解協議並領取損害賠償款為由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者實際獲得的醫療費、損害賠償款少於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權要求補齊。
裁判日期:2020年7月30日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分並不具有撤銷(改正)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結論的法定職責
本院經審查以為,嚴浪的死亡是因工作過程中與郭福勇發生爭執打鬥所致,與其作為廚房員工的工作職責並不具有直接關聯性,不屬於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東莞市人民政府複議決定撤銷原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重作,符正當律法規規定。一、二審判決駁回嚴榮海的訴訟請求,均無不當。
本院以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即墨區人社局作出青即人社傷認決字(2017)第JM001199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1199號認定工傷決定)後,即墨區政府作出18號複議決定予以撤銷並限期重作是否正當。(一)關於撤銷1199號認定工傷決定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實材料。而即墨區人社局在沒有任何法定有權機構對楊中海與成運物流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作出確認的情況下,直接
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作出認定工傷的結論,顯屬不當。
小編對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裁判的7個工傷案例進行回納分析,總結出7條裁判觀點,供大家實務中參考: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9日

本案中,陳勇為暢運公司員工,其以2016年5月2日被同事廖海林操縱的泵車臂架壓傷右手拇指,致開放性粉碎性骨折為由,向龍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龍門縣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倉儲物流設備 ,並提供了龍門縣人民醫院診中斷證實、進院記錄、出院記錄等證據。龍門縣人社局受理申請後,依法進行調查核實,暢運公司主張陳勇所受傷害不是工傷,但未能提供客觀、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龍門縣人社局綜合考慮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職工的傷情定陳勇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此外,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13民終644號生效民事判決亦查明,
國際物流,2016年5月2日中午12時,陳勇在惠州市龍門縣裕林豪庭小區工地工作時,不慎被其同事廖海林操縱泵車上麵的臂架壓下來傷到右拇指,被診中斷為右拇開放性粉碎性骨折。龍門縣人社局作出龍門人社工傷認字〔2017〕第0039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以下簡稱39號工傷認定),認定陳勇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並無不當。
1.省社保中心係根據前述生效裁判作出的認定,理據充分且於法有據;
來源:勞動法庫
案號:(2020)最高法行申11985號
裁判要點:

關於本案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催繳社會保險費決定程序中能否直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本院以為,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行政行為中能夠直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理由包括:
裁判要點:
七、職工或者其近支屬以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以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工作過程中與同事發生爭執打鬥死亡與工作職責並不具有直接關聯性,不屬於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
裁判日期:2020年8月27日
另外,(2009)行他字第12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勞動行政部分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係確認權請示的答複》中認定,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分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該答複盡管是針對工傷認定,但亦能佐證本案行政行為的正當性。
裁判要點:
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實材料。人社局在沒有任何法定有權機構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作出確認的情況下,直接
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作出認定工傷的結論不當
四、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屬於法律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閱讀原文裁判要點:
案號:(2020)最高法行再118號
案號:(2020)最高法行申4495號
3.社保部分經審查直接作出處理決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則,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保護勞動者正當權益的立法目的一致。
裁判日期:2020年6月19日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27日